文章摘要:執行難已成為困擾我國各級法院開展司法工作的桎梏之一,在廣大基層法院尤顯突出。隨著執行實踐地不斷深入,造成執行難的原因也愈來愈多地呈現,如執行體制上的缺失、執行當事人法律意識的欠缺等。只有在執行實踐中不斷地發現問題、不斷地解決問題,對人民法院順利地開展執行工作、更好地保護執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有積極的意義。本篇所稱的執行,僅限于民事執行。

 

關鍵詞:執行難;成因;對策

 

近年來隨著依法治國的實踐不斷深入,公民以法維權的意識不斷增強,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執行案件的數量突飛猛進。另一方面,受主客觀條件限制,案件執行的效果遠低于社會期望值,涉執信訪常年高位運行,加劇了社會的不穩定性。"執行難"已成為全國法院系統開展司法工作的首要桎梏。雖經多少代司法人不懈努力,"執行難"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改觀。縱觀世界各國,執行難在一些國家法院系統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他們也在不斷地進行探索、改革,如俄羅斯聯邦法院執行局將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照片、案件承辦法官的聯系方式等信息印制在杯具上銷售,讓持有該杯具的公民成為線人,對被執行人在全社會形成震懾,加大執行力度,更好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執行難"已成為新的發展時期世界性的問題。人民法院,作為行使執行權力的國家機關,其中心任務就是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矛盾能否成功化解,這是由多方因素共同決定的,也是造成"執行難"的內在因素。筆者通過自身的司法執行實踐,從時勢、體制、環境、素質四個方面淺析造成當前執行難的成因,提出一些膚淺的對策。

 

一、執行難的成因。

 

(一)時勢導致難度。

 

自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改革開放在對我國經濟、社會各方面發展起積極作用的同時,各種思想也隨之沖擊著中國大地。近年來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內經濟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沖擊。由于國內經濟發展速度過快、收入分配等各種制度的相對滯后,國民收入兩級分化不斷擴大,物價過快上漲。基于上述時代背景,拜金主義、不誠信等不良的社會意識逐漸占據國民的思想,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躲債、想方設法規避執行的行為不斷增多,同時經濟的不景氣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造成執行難。

 

以江蘇省泰興市黃橋鎮"打會"為例。"打會"實為民間借貸,"會頭""打會"得到的資金出借給營利的單位或個人賺取利息,再按約定給付"會民"利息。早期,"會頭"只需要向"會民"支付合理的利息,后期,"打會"市場化,各"會頭""得會",惡性競爭演變成"標會",大幅度地提高利息甚至達到驚人的數額,"會民"也從小額"打會"逐漸變為大額甚至舉家、動員親友動用全部存款、變賣金銀首飾等財產換取現金"打會",規模空前。受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資金鏈發生斷裂,"會頭"的巨額"投資"得不到收回,無法償還"會民"巨額本息,"會民"損失巨大,大部分"會民""會錢"一去不復返。其間也有不少人假借"標會"騙取大量公眾資金,并離家出走,長期下落不明。這種特殊的民間借貸案件經審理后申請執行,執行難度甚大,黃橋當地正常的民間借貸案件也趁火打劫,被執行人常謊稱系"打會"性質的民間借貸,執行工作一度開展甚難。

 

(二)體制導致難度。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雖然在保障民事權利實現、平衡各方利益、維護法制權威方面做出規定,并在執行實踐中出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但在可供執行財產種類、申請執行人尋找、控制可供執行財產及被執行人下落的手段、執行法院財產查詢、控制、處分措施、執行威懾機制、協助執行制度、委托執行制度等方面缺少制度上的進一步完善,不能滿足日益復雜的執行工作需要。同時,由于當前社會矛盾暴發式的涌現,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各基層法院普遍存在,法院組織制度相對滯后也是造成當前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另外,"審執分離"的司法改革措施一定程度上造成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的脫離,使得部分案件在申請執行后客觀上造成執行難度,如執行標的為行為履行的部分案件,在實踐層面上擴大了法的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差距。

 

法院系統為此進行了大膽嘗試,在制度上創新現行民事執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執行調查的有限規定,如懸賞、審計調查,但仍不能有效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同時各執行法院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掌握標準不一,缺乏統一立法或司法解釋。為加強轄區內協助執行力度,各地方法院先后與金融、房管、公安等部門共同出臺規定,建立執行聯動機制,但由于各種原因,在具體執行工作中執行法院與某些單位配合不到位,效果欠佳。部分地區的高級法院為了充分保障當地弱勢群體合法權益最大限度的實現,共同出臺了部分執行案件不得在協議地區相互委托執行的規定,如魯、蘇、浙、滬、閩五省高級人民法院第十一次法院執行工作協作會會議紀要,但在實踐中,執行法院工作難度甚大,不少案件長期得不到執結。

 

(三)環境導致難度。

 

這里所講的環境,特指司法環境,指轄區內公民對法律的認知程度,即學法、懂法、守法的程度。法律的有效實施,不僅需要政法機關依法辦事,還需要法律后果承受人依法履行。我國當前的主要任務是解決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與落后的生產之前的矛盾,各地方黨委政府的主要精力都投入到發展經濟上,對公民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宣傳、教育工作投入不夠,達不到實效,造成部分公民法律意識淡漠,拒不履行、暴力抗法現象頻繁發生。

 

(四)素質導致難度。

 

案件執行過程,同時也是人與人交往的過程。案件承辦法官、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協助執行人員的素質共同影響著案件執行效果。部分承辦法官在案件執行過程中,不能嚴格要求自己,與被執行人發生不正當交往,人為地給案件造成執行難度。一些申請執行人在案件執行過程中,不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不想法設法尋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且在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仍不能達到自身期望值時采取過激的行為給法院造成壓力,影響法院正常執行的工作。一些被執行人無視司法權威,不依法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不配合法院的管理、協調工作,激化原有社會矛盾,給法院執行工作增加難度,并想盡一切辦法逃避執行,甚至暴力抗法。部分委托代理人,尤其是被執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不能依法進行委托代理,不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一味地為交代被執行人,鉆法律空子,幫助被執行人逃避執行,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增加難度。案件執行中,很多情況下需要第三人協助執行,尤其在執行法院窮盡其他執行措施仍不能執行完畢的情況下,第三人的協助執行顯得甚為重要。有些協助執行人員因害怕得罪被執行人或與被執行人存在千絲萬縷的人際關系,不依法履行法院的協助執行事項,不協助執行、消極對待協助執行事項,給法院執行制造困難。

 

二、應對執行難的策略。

 

(一)完善社會誠信制度建設,使失信人員無立足之地。

 

社會誠信,是社會主義榮辱觀的一個重要方面,也以德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實踐中發現,造成執行難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被執行人,包括實際履行能力以及信用程度。其中,信用程度影響被執行人的方方面面。目前,我國對征信系統建設有一定成就的同時,我們還應清楚地看到不足,主要在于被執行人被法院系統列入失信黑名單后對其造成不利影響的范圍相對狹小,當前僅限于金融系統,失信被執行人在社會仍有立足之地,尚不能完全促使其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征信系統是指為消費、信貸和交易等機構提供信用分析產品,含有廣泛精確的個人和機構信息的信用數據體系。基于征信系統豐富的內涵,我國社會誠信制度建設具有廣闊的空間。同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以法律條文形式明確征信系統記錄為執行措施的一種,也為社會誠信制度建設提供法律依據。征信系統的進一步完善,加強對被執行人履行法定義務全方位的法制監督,對破解執行難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完善執行法律及配套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執行難破解有法可依。

 

制度創新是理論先導,為實踐提供理論依據。鑒于被執行財產難尋、被執行人難找、協助執行人難求、被保全財產難動的現狀,執行法律及配套制度需要對上述四個方面的內容進行進一步完善,包括被執行財產種類、執行保全措施、人口流動管理、大額財產處分及善后處理程序、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的自助行為、執行威懾機制等。針對農村房屋及房屋、土地征收補償款等特殊財產,在當前執行環境下如何""的問題,執行法律及配套制度需要進一步的完善。雖然部分法院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進行星點地突破,如在執行措施上試行審計調查、懸賞制度、建立執行聯動機制,但因沒有法律的明確規范,實際操作中標準不一,同時也僅是個案突破,有時造成部分申請執行人根據立案管轄規定挑選執行法院,也造成我國單一制國家理論與實踐的相背離,尚不能有效緩解執行難的問題。由于我國當前處于社會轉型階段,各種矛盾爆發式地涌現,需要完善法院組織制度,優化司法資源,充實執行力量,為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夯實人力、物力、財力基礎。司法實踐中發現,執行名義絕大多數來源于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鑒于執行的目的是通過國家強制力變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的義務,是體現法律權威的程序,同時鑒于社會矛盾化解的復雜性,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的有效銜接需要程序法進行相應的規范。目前執行難成為世界性的問題,我國可參照發展階段處于同一時期其他國家或地區好的做法進行立法,完善執行法律體系。建全執行法律及配套制度。使執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加強法制教育、宣傳,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鑒于當前我國對法制宣教工作的投入不足,造成公民的法律意識淡漠,執行環境欠佳,影響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國家要從素質教育出發,公民的法制教育工作要從小抓起,抓緊抓實,這就要求教育行政部門加大對法制教育的投入,將理論聯系實際,通過模擬法庭、優秀法官講演、典型案列解說等形式,并制定科學的考核方法,讓公民從小養成遵紀守法的好作風。加強執行法律宣傳,就是要通過各種形式宣傳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通過社會媒體、現場法律咨詢、標旗、標語等方法宣傳執行工作的作用和意義,宣傳法院強制執行措施以及被執行人在拒不履行、暴力抗法的情形下所采取的制裁措施,擴大執行威懾的效果,在全社會形成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履行的社會氛圍。還要通過一些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在全社會形成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履行的社會氛圍。對那些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在依法采取執行措施的同時在新聞媒體上曝光,起到警示教育他人和提高社會誠信的作用,為執行工作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四)強化執行隊伍管理,培養高素質的執行力量。

 

執行法官的素質包括思想政治素質、專業理論素質、工作能力素質。提高執行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質,就是依照法官職業道德準則,通過各種形式的廉政教育,使執行法官牢記司法為民的宗旨,強化執行人員在執行程序中公正、廉潔辦案的意識,增強為民司法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保證行使執行權力的正確方向。提高執行法官的專業理論素質,就是通過法院系統專業知識考核、法律知識競賽、組織案件討論、司法調研等方式,使執行法官健全自身的法律知識體系,提高執行工作的效率,最大限度地保護執行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擴大執行工作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提高執行法官的工作能力素質,就是通過大量的司法實踐,使執行法官獲得可觀的執行工作經驗,并加以總結,讓更多的社會矛盾通過法院的執行工作能夠得以妥善的化解,增強法院的司法權威性。通過強化執行隊伍管理,培養出高素質的執行力量,為進一步提高執行效率、破解執行難問題提供堅實的基礎。

 

(五)加強社會關注,努力營造社會化執行大格局。

 

案件的執行過程,同時也是人與人的交往過程,具有社會化的屬性。案件的順利執行,離不開社會各界的支持。司法實踐中發現,不少案件,諸如強制搬遷、排除妨礙等類型的案件,僅依靠法院加大執行力度是不能得以解決的,還可能引發更大的社會矛盾,甚至是群體性事件,影響一方的穩定。法院系統要通過自身努力,求得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爭得社會各界的大力協助,讓被執行人在社會中無處藏身、無法立足,促使其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實踐中發現,不少矛盾較大的案件,通過社會化執行,最終能得以妥善地解決。營造社會化執行大格局,對緩解執行難的壓力有重要的推動意義。

 

執行難,是當前法院執行工作的現實,對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執行工作的社會性,決定其需要全體社會成員共同關注。執行工作的復雜性,決定其在困難中求發展,在發展中解決困難。只有不斷地總結造成執行難的成因,才能有針對性的加以解決。破解執行難,既迫在眉睫,又具有長期性。構建和諧的執行環境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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