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既是一種身份也是一種職業。新生代農民工是在改革開放歷史條件下成長起來的新群體,是伴隨著城鎮化、現代化發展而出現的新的社會群體。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國際化程度的不斷提高,新生代農民工的就業和生活環境也有了很大改善;但在城鄉二元社會體制沒有徹底打破之前,在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就業結構模式下,他們與傳統農民工有著類似的社會境遇,面臨一些共同的基本社會問題。如何維護新生代農民工的權益、提高社會地位,讓他們平等地享有城市居民享有的公共服務和政治權利,對于進一步推動城鎮化和現代化非常關鍵。

 

一、新生代農民工的概述

 

新生代農民工”概念最早發源于社會學。有學者從代際的角度對農民工群體進行縱向的研究,提出了”新生代農村流動人口”的概念,并且將其界定為有兩層含義:一是年齡在25歲以下,于上世紀90年代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村流動人口,他們與第一代農村流動人口在社會閱歷上有著明顯的差別;另一層含義就是他們不是第二代農村流動人口,因為他們畢竟不是第一代農村流動人口在外出過程中出生和長大起來的,而是介于第一代與第二代之間過渡性的農村流動人口。在學術研究中,關于”新生代農民工”沒有統一的概念界定,多數是采用了社會學對”新生代農民工”的定義,但是概念的側重點有所不同[1]。有的學者從出生年月出發,認為新生代農民工是指年齡在16-26周歲,來自外省籍且戶籍在農村的人員;有的學者從父母身份出發,認為所謂新生代農民工,是指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農民工(另一方在農村務農)的少年兒童,但排除那些在原籍留守的農民工子女和短期來城市的農民工子女;有的學者認為,”新生代農民工 “的提法優點是突出了”新”字,表明他們是與以前的農民工不同的一個群體[2]。

 

與老一代農民工相比較,新生代農民工具有明顯的特征:規模大,年齡集中在18-22歲之間;性別不均衡,女性的比例高于男性;在婚姻狀態方面,絕大部分新生代農民工處于未婚狀態;文化水平,新生代農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明顯高于老一代農民工,但女性農民工的教育程度偏低;流動性大,新生代農民工外出時間較短,跨省流動的比例較高,流入省份集中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廣東、浙江等省。

 

新生代農民工群體普遍帶有反映時代烙印的身份特性:生活在城市但仍屬于農業人口;居住在城市,但居住的環境較差,多數居住在廉租房中;在城市中接受教育,但由于特殊身份和經濟因素的原因,沒有受過正規的教育;與家鄉的同齡人失去了聯系,也很難與當地人進行溝通和交流;在城鎮就業,卻從事臟、累、低收入的工作。

 

二、新生代農民工面臨的權益困境

 

新生代農民工作為農民工的一部分,與傳統農民工面臨著一些共同的問題,比如:工資拖欠、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社會保障水平較低、職業健康安全保障不足等基本勞動權益保障問題。同時,由于具有不同于傳統農民工的新特征和新訴求,新生代面臨的問題又有其特殊性。

 

1、大多數農民工地位低微, 沒有平等的就業權。新生代農民工與現所在單位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不高,有些是口頭約定,有些簽了書面合同,但幾乎不知道合同內容。用人單位沒有給予新生代農民工真正的勞動就業權保障,不簽訂合同就可對辭退農民工、侵犯其平等就業權有了說辭,同時也可為規避因工作原因所帶來的權益糾紛埋下了伏筆。

 

2、同工不同酬的差異、惡意拖欠、克扣工資的現象普遍存在。同工同酬乃是民法平等原則的要求,是一國公民作為勞動者享有同等對待的具體體現。同種的工作量、工種、工作時間,而不給予同樣的報酬實屬侵犯民工作為一國公民所應有的平等權,受用工性質的影響,同工不同酬在用人單位中普遍存在,尤其發生在農民工身上,使農民工的權益極大的受到了損害。

 

3、農民工的社會勞動保險權益常常被忽視。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合同,亦就堂而皇之的不為其辦理各類基本社會保險,在農民工失業或者發生重大工傷事故的前提下,其權益極大的受到了損害。

 

三、新生代農民工權益保障建議

 

黨和政府對農民工問題始終高度重視,近年來出臺了《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農民工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如何進一步保障農民工的權益,切實解決新生代農民工出現的新特征、新訴求和新問題,這對我國政治社會穩定、經濟可持續發展、農民工家庭幸福及其個人發展,都產生了切實的影響。這就使有針對性地解決新生代農民工問題成為國家發展中事關大局的緊迫問題。

 

1、加強普法教育,增強法律觀念

 

新生代農民工整體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識薄弱,是他們在權益受損時普遍不會采取通過法律的手段去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強對農民工的普法教育,提升他們的司法意識與司法觀念,讓他們懂得在權益受害時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是現代法治的一個重要任務。勞動、司法等政府部門應當運用多種手段進行法制宣傳與教育。譬如在農民工集中的工廠、工地等場所舉辦法律知識講座,采取 “以案說法”等形式宣講《民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條例》等與農民工切身利益緊密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農民工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努力培養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新型農民工。

 

另一方面,也要有針對性地對有關用人單位企業主進行法制教育,使他們知法、守法,扭轉對農民工和城鎮其他從業人員實行兩種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的舊觀念,把善待農民工的理念貫穿于企業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之中,貫徹到各項管理工作的實處,為減少和消除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權益現象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總之,要提高全體社會成員整體法律意識,根本改變歧視農民工的錯誤觀念,在全社會逐步形成尊重勞動,關心困難群體的良好風尚。

 

2、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加強職能部門執法

 

《勞動法》是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基本法,勞動法是調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的基本法,而勞動者理應包括農民工。我們應當完善勞動合同執行和管理。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問題,不僅僅是一個立法問題,還是執法問題,因此必須加大勞動執法監督力度,在明確監督主體的職責和權限的基礎上建立嚴格而科學的執法監督機制。在監察內容上,應有重點、有目標地進行監督;在監察手段上,要采取更切實有效的措施,以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餐飲等行業為重點進行日常巡視檢查和專項檢查,嚴肅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不提供勞動保護等違法行為;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對舉報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增加違法成本。

 

3、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根據我國現行社會保障政策,農民工社會保險費的比例接近職工工資的三分之一,個人賬戶完全由職工自己繳納。過高的保險費率往往使一些企業選擇瞞報參保人數或減少參保項目來降低成本,而對于多數農民工來說,維持城市生活已捉襟見肘,因此他們更注重于眼前,而不愿花錢辦理一份收益不很確定的保險。要切實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需從一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認真落工傷和醫療生育保險制度,由用工單位出資為農民工繳納工傷及生育保險。由用工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出資繳納醫療保險,特別是大病保險;二是對于失業和養老保險,可區別情況先實行一些過渡性、階段性措施,對于無穩定職業的農民工可根據其特點建立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適當降低參保門檻,設計不同檔次的繳費比率,供農民工選擇;對于進入城市從事經營性、自雇性勞動的農民則可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的標準參加社會保險;三是建立農民工社會救助制度,給因遭遇意外事件而陷入困境的農民工臨時性應急援助;四是逐步建立可在不同地區轉移的社保賬戶,農民工更換崗位仍可使用。

 

新生代農民工在為城鎮化發展作出貢獻的同時,其融入城市的渴望和訴求也越發強烈。他們希望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政治、經濟和生活地位,希望接受更為人性化的管理和服務,希望改變目前的弱勢地位,融入城市,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城里人”。為此,政府因給予平等待遇,讓他們分享城市改革、發展的成果,引導他們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1] (參見丁志宏:《我國新生代農民工的特征分析》,載《蘭州學刊》2009年第7期)

[2] (參見林彭、余飛、張東霞:《”新生代農民工”犯罪問題研究》,載《中國青年研究》2008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