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白領犯罪,是從犯罪主體分類的角度界定的犯罪類型,智能手段,職務依托和貪利目的構成了白領犯罪的三位一體。白領犯罪涵義豐富,特點鮮明,原因復雜,不易被發現和查處,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社會損失往往較大,應準確地針對其特點,理性地采取多種措施予以應對防控,以智能型的手段對付智能型的白領犯罪是刻不容緩的重大選擇。

 

一、白領犯罪概念的提出

 

著名犯罪學家埃德溫.薩瑟蘭教授于1939年在向美國社會學協會的一次會長發言中創造了白領犯罪這個新詞,他認為白領犯罪是指一種由具有體面的社會地位和很高的社會身份的人在其職業活動過程中所實施的犯罪行為。[1]薩瑟蘭的定義從犯罪主體上來研究白領犯罪的原因,同時也指出了其基本的行為特征,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當然也對刑法學和犯罪學的發展起著十分重大的作用。薩瑟蘭因而成為公認的現代經濟犯罪研究的先驅者。學者們通常認為,薩瑟蘭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基本要素:(1)該行為是犯罪;(2)行為人具有體面的社會地位;(3)具有很高的社會身份;(4)在其職業活動過程中實施;(5)侵害了委托信任關系。為了統一認識,協調組織各方面的力量,加強對經濟犯罪的斗爭,美國國會在其1979年制定的《改進司法體系管理法令》中,第一次給白領犯罪,即經濟犯罪下了一個官方定義:白領犯罪是一種或一系列通過非體力性的手段,采用隱蔽的方法或詭計,避免付出或損失金錢財物,非法獲得金錢財物,或者取得商業上或個人的利益的行為。[2]

 

二、我國白領犯罪概念的研究現狀

 

我國犯罪學界比較通行的觀點認為,白領犯罪應當包括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也有不同主張,認為應當將白領犯罪歸屬于經濟犯罪的范疇,并將其界定為:”是政府工作人員,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利用其職權,在經濟活動中違反經濟法規,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或者具有計算機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自然人,利用計算機實施違法活動,謀取不法利益,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其理由是:按照犯罪學家西格爾等人的理論,經濟犯罪包括街頭經濟犯罪和職業經濟犯罪兩種。街頭經濟犯罪指盜竊、破壞財產等一般的財產犯罪。職業經濟犯罪指白領犯罪及其他有組織的經濟犯罪形式。由此可見,白領犯罪是經濟犯罪的一種,但不是白領階層所犯下的所有罪行都屬于白領犯罪,白領犯罪作為一個專有名詞有其特殊的涵義,應僅僅指經濟上的犯罪。隨著對白領犯罪研究的深入,有觀點用濫用權力作為本質特征的表述來概括白領犯罪,認為白領犯罪在本質上是犯罪者在握有一定權力的位置上利用這一權力實施的犯罪。有的學者認為濫用權力的涵義包括對信譽的侵犯,當一個人處于當權的位置(或一個小團體居于當權的位置)時,他對被管理者負有責任,有權一方有義務負責地行使職責而不能濫用職權,無權者有責任相信當權者誠實地行使職權,對無權的個人和群體來說,對有權人的最大期待是具有誠實的品質,或期待他們不濫用權力。因而,有的學者提出白領犯罪和公司犯罪是涉及違反者利用自己相當的權力影響和受到信任的地位,為了個人或組織的利益而罪。這種定義不是基于犯罪者的社會地位,而是基于對這種特定權力的侵犯,所以用濫用權力可表明這種犯罪的本質特征。基于前述表述,該觀點將濫用權力的犯罪分為兩種:白領犯罪和公司的犯罪。白領犯罪若干理論問題研究主要是使個人受益的犯罪,公司犯罪主要是使群體受益的犯罪(不管他們從事的是直接的或間接的犯罪)。[3]有的學者又將這種群體受益的犯罪分為公司的犯罪和犯罪的公司,這種區分是根據公司犯罪的程度和性質的差異。通過比較研究,筆者認為,從犯罪學的角度出發,應該給白領犯罪界定出一個完整的概念:即白領犯罪

 

應當是指白領階層利用職權,為了牟取利益,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所實施的非法行為,此行為不僅指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這個概念是廣義的白領犯罪的概念,如果從狹義的角度出發,即從刑法學的角度出發,白領犯罪應當是指白領階層利用職權,為了牟取利益,在從事職業活動過程中所實施的違反刑事法律相關規定,嚴重侵犯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經濟利益,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筆者主張從犯罪學角度研究白領犯罪。

 

三、白領犯罪的特點

 

白領犯罪,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現象,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它具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4]

 

(一)智能性。白領犯罪一般表現為較復雜的智能型犯罪,白領犯罪主體層次較高,職業化,智能化特點突出。白領犯罪的主體大多受過良好的正規高等教育,具有豐富的經濟、金融、財稅、會計或法律等方面的專門知識,具有長期從事經濟活動的經驗。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職業、專長在自己熟悉的領域中進行犯罪,有的甚至借助高科技手段進行犯罪。據統計,中國金融計算機犯罪案件每年以30%速度增長,河北省任丘市人民銀行聯合會計楊淑華,利用計算機程序缺陷連續作案5年,竊取現金1500萬元。

 

(二)職務性。白領犯罪是白領以負有某種公務的身份從事經濟活動時,違背了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犯下的罪行。他們利用職務的便利以及資源優勢,以合法的形式作掩護,預謀策劃,相互勾結,權錢交易。如在金融領域,金融系統計算機管理的金融數據就是無現金的金庫,由于金融行業在實現電子化、信息化的同時,網絡監督機制沒有及時建立完善,使得犯罪分子利用所管理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存在的缺陷大肆作案且不留痕跡,而白領人所實施的傷害、搶劫、殺人、放火、強奸等罪不屬于白領犯罪。

 

(三)復雜性。白領犯罪發案的部門多,涉及的范圍廣,犯罪行為具有連續性,犯罪手段不斷翻新,且具有行業的特點,多與其他犯罪交織,造成的后果一般較為嚴重。由于作案時間長,涉及人員復雜,給偵辦工作帶來相當大的難度,特別是多數金融犯罪案件中的集資、貸款詐騙案件和走私犯罪案件,跨年甚至數年前的案件占很大比,,案件潛伏時間長,難以及時發現,待這些案件發案后,犯罪分子或早已逃匿,或贓款已被隱藏,尤其是一些犯罪分子作案得逞后,迅速將贓款轉移到境外或直接攜款潛逃境外,使案件的調查取證、抓捕涉案人員、追繳贓款等工作困難重重,造成偵查工作被動。

 

(四)隱秘性。白領犯罪人或具有一定的職權,或具有嫻熟的業務技能,他們的這種特殊社會地位和專業素質,使犯罪主體所采用的犯罪手段與其它刑事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隱蔽性,比如他們活動能力強,活動范圍廣,社會關系多,內外勾結,上通下達,具有較強的反偵查能力,而且往往利用職權干擾偵查活動,不易被查處;再如他們憑借日趨高技術化的作案手段,往往物證較少,言辭證據、文書證據缺乏,越來越多的白領犯罪人開始注重包裝、掩飾自己,迷惑別人。

 

(五) 腐蝕性。 白領犯罪一般不對人身產生即時的可辨認的威脅,但它極大地擾了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敗壞了人們遵循的道德標準,腐蝕了黨風和社會風氣,使公眾產生信任危機。所以,它造成的損失比一般犯罪大,必須清醒認識。

 

(六)非暴力性。白領犯罪一般無直接具體的受害人,不打斗,不流血,不易引起社會公眾對它的警覺和憤恨,但一般規模較,數額較高,危害廣,影響極大。

 

四、白領犯罪的防治

 

預防犯罪的理論基礎在于犯罪的可預防性,正是由于犯罪產生的一般規律揭示了犯罪的可預防性,預防犯罪的目的才不是純粹的烏托邦,而是通過人們的積極努力來實現的目標。白領犯罪是一種智能型犯罪,犯罪行為人除依靠個人力量外,還需要利用經濟或社會資源甚至政治權力,以實現其計劃或擴充其犯罪成果。重大的白領犯罪案件一旦案發,加上傳播媒體的廣為報道,還可能引起經濟波動甚至群體性事件。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以電腦及國際互聯網絡為主要載體的高科技,資訊手段的逐步普及,傳統上以暴力或恐嚇等手段謀取財物的犯罪行為,逐漸會與白領犯罪的行為方式相接近,導致白領犯罪將成為未來主要犯罪類別之一。在白領犯罪范疇內討論高技術犯罪,對社會來說最重要的一條就是我們必須認識到高技術犯罪的特殊主體乃掌握現代科技的一些人,掌握現代科技的人通常被看作人才或者是社會的棟梁,正因為如此,我們不能把高技術犯罪的社會控制簡單地歸結于立法或制定法律對策。因此,以智能型的防治手段對付智能型犯罪是理性對待白領犯罪的必要選擇,采取切可行的防治措施已刻不容緩,針對我國白領犯罪的特點,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防治。

 

(一)掌握法制和輿論工具,前移預防白領犯罪的端口。要普及和提高社會大眾對白領犯罪的認知能力,自覺抵制該類犯罪的發生,在中學、大學關于法律知識的教材中增設白領犯罪的概念、特征、刑事責任的基本內容,可使學生在校期間就能意識到現實中白領犯罪的存在,增強其今后的識別判斷能力。在公司、企業等易發白領犯罪的單位內部,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還應大力弘揚企業倫理。同時,要及時報道典型的白領犯罪案例,使該類犯罪受更

 

廣泛的認知、了解和譴責,培養普通公民守法的自覺性,及時制止和震懾白領犯罪者。

 

(二)完善監督和監控措施,扼住制約白領犯罪的咽喉。立法上,要對白領人員的權力加以監督和制約,建立對他們的財產實行必要的監控制度,提高透明度,要制定和完善規范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條例,尤其是完備的會計法規、銀行法規、稅務法規和公務員規范。對白領犯罪要適當增加起訴和定罪的數量,加重處罰。

 

(三)進行軟件和硬件升級,優化打擊白領犯罪的平臺。要充分利用局域網絡優勢,在公安經偵部門與金融、工商、稅收、證券監督等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建立白領違法、犯罪者的信息資料庫,以實現資源共享,有針對性地預防和及時查緝白領犯罪者。有關執法部門應逐步開發和使用白領違法、犯罪者的信息系統,每發生一起案件,辦案人員應及時錄入系統中,并且定期對這些案件進行分析總結,摸索其規律、特征,便于有關部門查詢調用,這是防治白領犯罪所必需的基礎工作。

 

(四)建立懸賞和舉報機制,激活告發白領犯罪的民心。普通民眾的漠然態度是導致白領犯罪的一個外部因素,因此,有必要喚醒民眾,激起民眾的輿論,共同打擊白領犯罪。激發知情人員告發白領犯罪者,協助公安機關早日將犯罪嫌疑人緝拿歸案,盡量減少犯罪所造成的損失。在我國雖然尚無獎勵機制方面的立法,但在實踐中卻是存在的,比如懸賞提供犯罪線索、舉報有獎、競標破案等做法與獎勵機制實際是同出一轍,實踐中的運用也說明了該機制運行的可行性。

 

(五)確保意識和力度到位,追繳打擊白領犯罪的贓物。白領犯罪者一般具有較強的反偵查意識和逃避打擊能力,具有案發后潛逃快,揮霍、轉移贓物快,毀滅罪證快等特征,因此要依法準確運用各種偵查手段,將全力追贓作為偵破白領犯罪案件的關鍵所在,堅決克服難追畏追和厭追的情緒,竭盡全力追贓,及時切斷犯罪者的退路,最大限度地挽回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依照刑事訴訟法、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退賠款物等應作為證據調取、扣押、凍結或者依法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沒收。

 

(六)密切警務和國際合作,擴大打擊白領犯罪的戰場。經偵部門之間以及經偵部門與相關警種之間,與其它執法部門之間都要保持聯系,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努力實現協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經常化;同時針對白領犯罪日漸突出的國際化趨勢,要加強國際警務合作與交流,積極與國際刑警組織、涉案國警方開展聯合偵查、協查、交流犯罪情報、傳遞法律文書、通緝和緝捕入境逃犯等警務合作,盡最大努力克服辦理跨境犯罪的時空障礙,提升防治白領犯罪的效率和質量。

 

 

 

 

 



[1] 楊敦先,謝寶貴主編《經濟犯罪學》,中國檢察出版社,1991年

[2] 楊敦先,謝寶貴主編《經濟犯罪學》,中國檢察出版社,1991年

[3] 張智輝,《理性地對待犯罪》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

[4] 張文軍《論白領犯罪》,上饒師范學院院報,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