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前,錢穆先生曾敏銳地指出:一切問題都從文化問題產生,也都該從文化問題來求解決。這種論斷在今天看來依然振聾發聵。法律制度對本土資源有著根深蒂固的依賴,離開對傳統文化的理解與感知,就無法真正認清法治在中國的運行機理,甚至導致司法政策的南轅北轍。

 

我國的調解制度從萌芽、發展,到極度重視、廣泛推廣,再到受到置疑、淡化,之后又得到重新重視,經歷了復雜的演變過程。從基層法院的實踐來看,調解一直是主要的工作方法和結案方式,部分基層法院普通民事案件的調撤率維持在75%左右。存在即合理,調解制度能夠發揮如此重大的作用,根源于訴訟中各方力量對這種方式的認知與認同。我們不能否認調解制度存在的種種問題,尤其是商事領域過分強調調解的弊端(最高法院近年來越來越重視商事審判理念的培育),但與此同時,更應當看到調解制度的文化支點才是其旺盛生命力的根源。

 

無訴思想孕育的糾紛化解模式。我國有五千年的文明史,積淀了豐富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傳統是根植于中華民族特性和文化中的精神遺產,是法律制度的基礎。無訟思想作為中華民族法文化的核心價值觀,具有深厚的社會基礎,存在于普通民眾的意識、心理、習慣及行為方式之上。作為一種歷史文化積淀,它不僅是中國法律發展的歷史起點,更對法律和社會發展的未來走向具有深遠的影響。調解制度實質上是摒棄壓制公民權利意識、淡化法律信仰的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消極元素,注入現代司法理念的先進因素,幫助我們正確認識法律與道德、法律與人情、法律與社會各方面的關系,揭示了法律規范在現代社會中作為行為規則的局限性,運用訴訟在現代社會中實現民事權利的窘迫性,喚醒社會主體民事權益自決的意識,樹立民事權益共生同益的現代理念,拓展權益糾紛化解的路徑,以消弭沖突化解矛盾實現共贏的方式,創造性地繼承法律文化傳統。

 

中庸哲學培育的是非觀念。中庸是儒家的重要思想內核,在為人處世上,中庸思想的實用性在中國歷史上沒有任何思想可以取代。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中庸之道的真諦是不為拘泥、不為偏激,尋求適度、適當;中庸之道不是模棱兩可,而是真理之道、中正之道。通俗而言,在中國文化中強調的是凡事不要太左也不要太右,不要太緊也不要太松;能夠不偏不倚即為。所謂中庸之道就是做事不要太苦,享欲不要太樂,待人不要太苛,用物不要太榮。上述觀念體現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就是強調不要得理不饒人,錙銖必較,而應該各讓一步,海闊天空。中庸之道信奉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這與在以契約關系凝結的西方社會中,時時處處都強調權利義務明晰,對錯是非分明,有著根本區別。調解制度恰恰契合了這種是非認知觀念,強調妥協共生,互利雙贏,避免了剛性判決對雙方關系的進一步損害。

 

禮法結合生成的本土資源。我們的傳統法文化是禮法結合”,雖然這種人治模式由于有種種弊端而為法治提倡者所摒棄,但就法律與民族文化相結合這個角度來說有其合理之處,這也正是中華法能夠很好地調控中國社會幾千年的內在機理。正如朱蘇力先生在《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所言,在傳統中國社會中,即使沒有國家正式頒布的法律,由于社會生活的需要,也總是會形成一些習慣,實際起到法律的作用。然而,自清末變法以來,大量從國外引進法律制度并迅速創建了一個畸形的法律體系。實事求是講,在全盤照搬西方理論基礎上建立的法律制度與中國社會存在水土不服的矛盾,禮儀的全盤否定又造成了當前法律制度與傳統倫理道德觀念在某些領域內的沖突。在認真研究、總結基層司法實踐時,我們應當有選擇性地辨識、吸收法治框架下的本土資源,具體而言訴訟是剛,調解為柔,在我國特有的禮法結合傳統文化背景下,調解這一東方經驗具有裁判無法替代的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

 

熟人社會構建的差序格局。費孝通先生曾對鄉土社會中的差序格局有過精辟的描述:它以己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如水的波紋一般,愈推愈遠。在熟人社會的圖景里,人們由于熟悉獲得信任感,獲得可靠性認可,以及對行為規矩的身體化遵守,而不是法律法規。將這種思想推而廣之,在鄉土社會中成長起來的現代人,雖奔走于繁華都市的邊緣,內心深處卻始終隱藏著一個遙遠的鄉土情結。形成一個個由親屬、同學、同鄉、同事等形成的圈子,依據個人能量的不同,圈子有大有小,彼此相連,正是這重重疊疊的圈子導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相互交往中,不斷維持著與之相伴隨的人情差序再生產。這種熟人社會下的差序格局使得調解有了依托,人們樂于通過調解來解決彼此的矛盾糾紛,否則就意味著不通情理,而被周圍人看不起,甚至舉步維艱。

 

馬克思曾言,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們的幻想,相反地,法律該以社會為基礎。傳統文化中凝聚了大量的道德倫理、習慣常識,構建了一整套人情化的價值評判標準,體現了特有的民族精神。法律要在社會水土中扎根生長,離不開民族文化的支撐,否則就會名不正、言不順、事不成,深入挖掘調解制度中文化意蘊,方能為中國實現法治夢想注入持久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