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推進立案登記制改革工作,規范全省法院登記立案工作,4月29日,省高級法院研究制定了《登記立案工作流程規定(試行)》及其附件文書樣式,并印發至各市中級法院,南京、徐州鐵路運輸法院以及各基層法院。

  據了解,《規定》明確,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實行登記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訴權。登記立案制適用范圍不包括破產申請、強制清算以及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對當事人的起訴和自訴、申請,符合登記立案條件的,法院應該當場登記立案,并出具材料收據。對當事人的起訴和自訴、申請,不能當場登記立案的,均應接收訴狀和申請書,并出具材料收據,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復。法院在法定期限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和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先行立案的案件,應該報請分管院領導批準。對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被告和被申請人完整信息的,經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向原告和申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出具訴前調查令,方便當事人查詢被告和被申請人的有關信息。有條件的法院可以與公安、工商部門建立聯動機制,開通被告和被申請人信息查詢便利窗口,對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被告和被申請人完整信息的,引導當事人到服務窗口通過身份證查詢系統和工商信息平臺查詢補正。

  省高院要求,全省各級法院要認真貫徹落實規定要求,進一步規范登記立案工作流程,確保立案登記制改革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