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網絡科技日益發展的時代背景下,現在離婚時除了爭房爭車,一些網絡虛擬財如產淘寶網店也成為了夫妻雙方訴爭的共同財產。

 

案例:王某和李某于2008年在淘寶上以妻子李某的名義注冊了名為"UGG"的網店經營雪地靴,網店經營5年,已經取得很高的信譽,達到皇冠級別。后王某與李某訴諸法院離婚,要求分割該包括該網店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

 

那么該網店是否受法律保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分割呢?

 

一、淘寶網店在離婚案件中的法律屬性。

 

由于立法穩定但滯后的特性,淘寶網店這樣的新鮮事物仍然處于立法的空白地帶,我國并沒有一部專門調整例如QQ號碼、游戲賬號和道具、網店等虛擬財產的法律,但是目前很多法院的判決,都已經確認了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并且依法予以保護。比如,解決虛擬財產的歸屬和利用的法律是《物權法》,調整虛擬財產交易的法律是《合同法》。網店存在于虛擬世界,但能給店主帶來利潤,是一個取得投資回報、開展持續經營的重要載體,應該受到現實法律的調整。那么在離婚訴訟中淘寶網店到底有著怎樣的法律屬性呢?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淘寶網店的管理機制。根據淘寶店主與阿里巴巴公司簽訂的合同,淘寶網店需實名注冊,每個淘寶賬戶必須實名認證,該賬戶和密碼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贈與或繼承。店主不再經營的網店只能關閉。所以有一種觀點認為,雖然網店經營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網店本身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屬夫妻共同財產。不可否認,網店的信用和承擔責任的能力,都跟實名注冊者'捆綁'在一起。出了任何事,都是注冊者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它的確屬于妻子李某個人所有,但是店主注冊淘寶店,不是'為注冊而注冊',而是為了形成區別于其他商店的一種符號、一個品牌。網店的價值也不僅是一個賬號,其經濟價值大致來自三方面,第一是賣家用于交易的存貨,第二是買家收貨后支付的貨款,全部存在網店綁定的支付寶賬戶中,第三是淘寶網上的網店本身(同時綁定了用于聯絡的即時通訊工具阿里旺旺)。而且網店的實名注冊畢竟只能有一個人,但若進貨、付款、打包、跟客戶的溝通都是另一個人做的,網店則更依附于實際經營者。所以,筆者認為網店的賬戶名的確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但經過長期合法經營,網店更具有財產屬性,而且其財產屬性大于人身屬性,在離婚析產的時候,如果沒有特殊約定,沒有理由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接受《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調整、規制。

 

二、淘寶網店在離婚案件中的分割。

 

作為一個經營實體,淘寶網店與實際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在經營形態上并無本質的區別。二者區別在于:一個有著明顯的經營場所,一個是在互聯網的虛擬場所,一個有著強制性的行政注冊規定,一個對于是否必須經政府核準處于法律模糊的地帶。參照現有的學理觀點及司法判例,投資人對于投資于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權益兼有人身權與財產權的性質。在離婚訴訟中,對于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按照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因此,在不違反淘寶網的交易規則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網店的分配方法。如果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就可以借鑒以上規定對淘寶網店進行分割。即:1、一方主張經營該網店的,在司法評估的基礎上由經營一方給予另一方給予相應的補償;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網店的,在雙方競價的基礎上,由取得網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網店的,可以參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拍賣等處理。當然,人民法院應當本著對經營更有經驗、在經營中投入更大的一方優先取得店鋪的方法進行分配,以保障經營事業能夠穩定、持續地進行下去。

 

最后,自然人必須面對的生離死別將是淘寶網店鋪實名經營規則要解決的一個新問題。工信部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26月,中國網民數量已達5.38億,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到2.10億,使用網上支付的用戶規模達1.87億,阿里巴巴公司馬云宣稱淘寶網今年交易將達1萬億,比2003年增長了1萬倍。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統計還顯示,去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預計超過6萬億,2015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將位居全球第一。一連串數字,凸顯了互聯網經濟的深入人心,也令包括QQ、游戲賬號、網店等在內的一系列虛擬財產能否轉讓、分割成為一個大眾話題。淘寶網店鋪在貨物和價款依法進行分割之后,網絡空間能否由非經營者取得,以何種方式取得,需要淘寶網發揮智慧制定更豐富的交易規則,也需要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