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關于超市存包問題被各大媒體炒得沸沸揚揚,因存包遺失引發的訴訟也經常見諸報端。超市有權強制顧客存包嗎?寄包后顧客與超市形成何種法律關系?寄存物損失的責任由誰承擔?就這些問題,筆者談談自己的理解與看法。

 

一、自助存包的法律關系分析

 

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有很多人主張顧客將其物品存入超市的自助寄存柜時,雙方之間形成保管法律關系,若物品遺失,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有關保管合同的規定。事實果真如此嗎?

 

我國《合同法》第365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從表面上看,顧客到超市寄存處存包,符合保管合同的特征:超市寄存柜用來無償為顧客保管物品,而顧客也存在將物品"交付"于超市的行為。但深入分析,至少會發現有兩個方面不妥:第一,超市無法對顧客物品進行直接管理,不符合保管合同須移轉標的物占有的法律特征。一般情況下,保管合同為實踐性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保管物的交付,是指將保管物的占有移轉于保管人。由于保管合同以保管人親自管理保管物為原則,因此,若占有的移轉不能使保管人直接管理保管物,原則上不能成立保管合同。【1】自助寄存柜完全是自動的,超市方面對寄存與否并不知曉,對寄存何物更不知情,因此無法實現控制、占有和直接管理。在未經允許或特殊情況下,超市甚至無權打開存放有顧客物品的箱柜。第二,超市的寄存行為不符合保管合同的直接目的和自愿特征。保管合同的直接目的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而此處超市的直接目的是防盜(意即把存包當成其防賊的一種手段),所以像"遺失概不負責""后果自負"等等"注意事項"屢見不鮮。另外,顧客存包也絕非出于自愿,面對商業霸權,我們只能選擇存包,否則連超市的門都進不得。這顯然與《合同法》第4條所確立的自愿原則相違背。

 

筆者認為,超市為顧客提供自助寄存服務更符合先契約義務的特征,因此發生的物品損失問題,應該由超市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二、先契約義務與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理論為德國偉大的法學家耶林所創,其基本含義是指在締結契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過失地違反因誠實信用原則而生的的相互保護、通知、協力等義務,致使他方當事人遭受損害時,過失者應負的賠償責任。【2】也就是說,締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生的附隨義務而非合同義務,因而應當向對方負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基礎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之上的先契約義務。所謂先契約義務,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負的通知、協力、保護及保密等義務。【3

 

具體說來,當顧客進入超市購買商品時,應認為超市與顧客已經進入締約關系,超市除了向顧客提供商品外,還必須保護顧客的人身與財產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稱《消法》)第7條就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應該說,超市的這種保護義務是先契約義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據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法定義務,而《消法》又進一步將其具體化為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權。

 

三、賠償問題和啟示

 

第一,賠償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6條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第424358條具體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再加上《消法》的有關規定,可以作為審理此類案件的依據。第二,賠償的范圍。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我國法律尚無具體規定,目前通說認為:以信賴利益為限度,也就是說,使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恢復到沒有締約前的狀態。【4

 

超市應該賠償顧客實際損失的物品。但是,這一點在現實中幾乎無法實現,因為消費者要承擔不可能的任務?艱巨的舉證責任。針對這一矛盾,筆者提出以下見解:

 

第一,取締超市強制存包這種違法行為。根據《消法》第14條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超市強制存包的潛在含義是認為每個帶包的顧客都有偷竊其商品的重大嫌疑,其出發點是為了自身財產安全的需要,而不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財產安全。這顯然嚴重踐踏了消費者的人格尊嚴,而且強制存包現象到處存在,使消費者喪失了選擇其他商家的權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主動介入,堅決打擊和取締這種違法行為。

 

第二,對超市而言,可以同時設立自助寄存柜與特殊物品寄存處,有條件的可以考慮完善寄存區的電子監控系統,這樣也能為糾紛的解決提供必要的證據。

 

 

 

參考文獻:

 

1】魏振瀛 主編《民法》 北京大學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9月第一版 第528頁。

 

2】王澤鑒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97頁 。

 

3】魏振瀛 主編《民法》 北京大學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9月第一版 第419頁。

 

4】李永軍 著《合同法》 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第15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