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放】

  去年4月2日,24個不明身份的人拿著砍刀闖進常熟市忠發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忠發公司”)辦公室,公司員工何強等6人將其打退。6天后,這6人被常熟警方以涉嫌“聚眾斗毆”刑拘,常熟市法院隨后判處何強有期徒刑3年。當年11月23日,蘇州市中級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常熟市法院重審(見本版1月10日相關報道,見圖)。

 

  本報南京4月12日電  (記者申琳)4月12日,備受關注的江蘇省常熟市聚眾斗毆案重審宣判,常熟市法院認定何強等持菜刀守在發案現場等待,后與對方打斗的行為不屬正當防衛,以聚眾斗毆罪分別判處何強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等。曾勇等持砍刀上門斗毆一方,以聚眾斗毆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以及緩刑。

  “打工仔逼退持刀上門鬧事者獲刑”經媒體報道后,曾引起社會輿論對何強等人行為定性的關注。此案今年3月21日開庭重審后,何強等人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聚眾斗毆,成為庭審的焦點。

  法院在重審中認定何強等人行為屬聚眾斗毆犯罪的事實是:忠發公司負責人徐建忠欠下曾勇等人為其提供的巨額賭資,2011年4月2日,何強受徐建忠指派與曾勇一方就如何歸還該筆賭債談判未果后,他主動打電話給之前從未聯系過的曾勇,雙方惡語相向,互有挑釁,何強即3次打電話給被告人張勝,被告人張勝隨即糾集幾個人至忠發公司,并在該公司內準備菜刀等工具。待人員就位、工具準備完畢后,何強再次主動撥打曾勇電話,通話中言語刺激、相互挑釁,致矛盾升級激化,曾勇便糾集一干人持刀趕至忠發公司。當何強等人通過公司監控看到有多人下車持刀上樓時,就在徐建忠辦公室持刀以待,隨后雙方相互持械斗毆。

  法院審理認為,此案系因賭債糾紛引發,為非法利益之爭,不能得到法律保護。何強第一次主動撥打曾勇電話后,即對對方可能上門發生打斗有明確判斷并做了糾集人員、準備工具的充分準備,何強一方其余5人在斗毆發生之前并不在忠發公司,該5人被何強叫至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準備斗毆。在人員到位、工具齊備的情形下,何強再次主動撥打曾勇電話,充分反映出其一方在主觀故意上并非基于防衛的目的,而是具有與他人互毆的故意。

  在何強等人準備工具至對方上門約半小時內,其間并未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打斗。而當從監控視頻中看到曾勇一方多人在忠發公司大門外下車持刀進入公司大樓時,何強等人敞開門持刀以待,充分表明他們對斗毆發生持積極態度,遂致斗毆發生。

  法院綜合這些情況,認定何強等持刀守候一方主觀上具有斗毆的故意,客觀上糾集人員、準備工具、實施了相互斗毆的行為,完全符合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其行為性質不符合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不是正當防衛。

 

  【專家點評】

  哪方人多、是否上門非正當防衛本質特征

  聚眾斗毆犯罪的起因多種多樣,有的是由一般糾紛引發,有的系黑惡勢力爭霸一方、相互“黑吃黑”火拼引發。對黑惡勢力引發的聚眾斗毆行為,司法實踐中依法定罪處罰應當沒有爭議。對于因民事糾紛或其他非法利益紛爭引發的雙方糾集多人,有準備有預謀而發生的較大斗毆行為,由于其動機和主觀故意明顯藐視法紀和社會秩序,屬于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理論與實踐上也認為符合聚眾斗毆犯罪的構成要件。

  針對本案,從整個事態演變的過程,可以看出雙方均是為了保護自己非法的利益而實施毆斗,何強一方為維護自己非法利益進行的所謂反擊行為并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其準備工具并非為了實施防衛之目的,而是出于逞強好勝、為了減少賭債,與對方發生互毆,其行為本質特征并不具備正當性和合法性。至于哪一方人數多、哪一方上門、哪一方先動手,并不是界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本質特征,而應當根據案件的事實綜合考量,準確認定其性質。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教授  趙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