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信用卡具有安全便捷、享受免息期、促銷活動頻繁、積分禮品豐厚等特點,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青睞,但隨之而來的是信用卡糾紛案件的不斷攀升。近年來,信用卡糾紛一直是銀行信貸糾紛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案件數量持續居高不下。

 

今年上半年鐘樓法院院民二庭共受理信用卡糾紛案件63件,同比上升12.5%7月份又新受理信用卡糾紛案件14件。此類案件雖涉及金額不大,但案件訴至法院時較大一部分持卡人下落不明,多采用公告送達方式,造成案件審理期限普遍較長、執行普遍較難,需要引起重視。

 

一、信用卡糾紛頻發的原因分析

 

1、銀行片面追求發卡數量,對發卡行為管理不細、把關不嚴,甚至濫發。信用卡是銀行利潤的重要來源之一,各家銀行在信用卡市場形成初期“跑馬圈地”,個別銀行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利益的驅動,重營銷而輕審查,大規模誘導社會公眾辦理和使用信用卡,致使在發卡環節便埋下了安全隱患。部分銀行對營銷人員實施單純以發卡數量作為考核指標的激勵機制,甚至給營銷人員派發任務,導致營銷人員對信用卡申請人的資信水平和還款能力不進行詳盡調查,不要求申請人提供任何還款保障,申請人只需出示身份證,填寫一張表格就可以辦卡消費,相當一部分申請人填寫的住所地及通訊方式等都為暫時或者虛假。一些銀行存在向低齡、低收入、高齡、高風險、高流動性行業的階層發放信用卡現象,由于門檻過低,大量沒有還款能力的群體也持有可透支的信用卡,持卡人透支后無力還款的情況與日俱增。

 

2、持卡人不重視個人信用,未形成良好的用卡習慣。很多持卡人把信用卡當成了提前享受生活、透支快樂的法寶,對自己的經濟能力不自知,不懂得量入為出,消費理念不夠理性,無法抵御通過使用信用卡立刻提高生活水平或擁有商品的誘惑,造成過度消費,甚至陷入惡性循環。部分持卡人不當運用信用卡免息透支功能,導致產生高額的透支利息和各種費用,造成債務危機。

 

3、部分銀行催收不力,催收未果后又不及時訴訟,導致持卡人對欠款不還的法律后果缺乏清晰的認識,透支后離開辦卡地下落不明。目前,銀行多依賴電話催收、短信催收、寄送欠款對賬單、催收通知書等方式向持卡人追收透支款,而對當面催收、上門催收等方式往往因成本問題而忽視或放棄。因為上門催收等方式的短缺,銀行不能及時掌握持卡人的近況,在發卡幾年后往往對持卡人的下落缺乏了解,起訴到法院后也只能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催收方式的單一也造成部分持卡人對欠款的法律后果缺乏清晰認識,想當然的認為銀行不清楚自己的下落既可無需支付任何代價就逃廢債務,對于銀行的催收往往百般推脫甚至置之不理。

 

二、解決信用卡糾紛案件的對策建議

 

1、向信用卡糾紛頻發銀行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強化發卡審查,規范催收手續,從源頭上杜絕安全隱患。銀行必須重視信用卡的發卡營銷管理,強化發卡環節對申請人的調查、審查,必要時審查人員要再作實地調查,核實營銷人員的調查信息是否準確。建議銀行廢除以發卡數量作為考核標準的方式,使營銷人員與審查人員相分離,切斷審查人員與營銷成果的利益聯系,防止個別營銷人員為一己私利濫發信用卡。特別對代為辦理群體人員信用卡的,審查人員必須再作實地調查,對故意或重大過失發卡之人要進行懲處。引導銀行規范透支催收手續,對透支逾期不還的持卡人,要以當面催收、公證催收為主,輔之其他催收方式。寄送欠款對賬單、催收通知書應采用“特快專遞”形式,注明信件內容,并妥善保管回執。持卡人經催收不還的,及時啟動訴訟程序,必要時可以進行財產保全,防止等持卡人下落不明后再起訴造成的審限延長及執行困難。

 

2、通過報紙、網絡等方式加強對信用卡透支行為后果的宣傳,使持卡人知悉惡意透支的法律后果。特別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于1216日起施行。根據《解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經發卡銀行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構成犯罪。部分銀行已經通過該解釋追究惡意透支持卡人的刑事責任,鑒于社會上很多持卡人并不清楚惡意透支可能導致刑責,應加大宣傳力度,給予公眾正確的行為導向,引導公眾對自己的資信進行管理。采取案例等方式提醒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時要自律,不要過多申請信用卡,對信用卡免息待遇期、欠款利息計算方法等重要信息要熟知,避免因使用不當而淪為“卡奴”,甚至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