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的法律地位以法律確認和保護為起點,又以法律確認和保護的婦女權利、地位被社會化轉變為現實的社會關系為歸屬。隨著中國經濟日新月異的發展,人們的觀念也在發生著變化。近年來,“婚內強奸”成為一個比較敏感的話題,而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或肯定或否定,一直沒有定論,本文旨在通過對此問題的理性分析,來探究相關婦女權益的維護。

 

一、我國婚內強奸現象的現狀

 

早在20世紀初,著名的英國性科學家靄理士曾說過,婚內的強奸確實遠比婚外的強奸多。有媒體披露,根據全國婦聯的調查,在2.7億個中國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約有10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婦女權益受到損害造成的,多數表現為婚內強奸。另一權威調查資料顯示,被調查的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認有被丈夫強迫過性生活的事,占被調查人數的2.8%;農村1079名婦女中,有86人承認被實施過“夫妻內的強暴性行為”,占被調查人數的7.97%。專家認為,由于調查中的各種因素,婚內強奸的絕對比例,要比上述數字大的多。在河南、陜西、四川等地出現了妻子狀告丈夫強奸的案件。2002年,上海青浦區人民法院也判決了當地首例婚內強奸案:丈夫起訴與妻子離婚,在離婚判決尚未生效前,強行和妻子發生性關系,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但是在四川南江縣發生的與此案極為相似的案件的判決結果確截然相反,丈夫被判無罪,婚內強奸不成立。所以說這類案件的裁判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是不統一的,婦女權益在此類案件中并不是都能得到有力的維護。

 

二、婚內強奸現象的經濟和倫理道德根源

 

我們必須看到,婦女在家庭中的經濟地位也決定了其在家庭生活中充當的角色。雖然現代各國的法律普遍確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則,為女性的基本生存權利提供了有利的保障。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女性就獲得了徹底的解放。我們必須看到,真正實現男女權利在各方面的平等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特別是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異造成在競爭中事實上的不平等,使得男人在社會生活中具有更加廣泛的空間,同等條件下可能創造出比女人創造出更加廣泛的空間,同等條件下可能創造出比女人更多的財富,取得經濟上的優勢地位。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評》中指出:“權利永遠不會超出社會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這說明權利要受經濟的制約,要以經濟作為基礎。當前我國婦女在經濟上或者說在創造財富方面不如男性,這可以說是導致男人在家庭生活甚至在性生活中濫用權利的經濟根源。

 

無論古今中外,在處理自身、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的關系方面,都面臨著一些共同的課題。在傳統女性文化中蘊藏著豐富的智慧和經驗,諸如正統婦禮女教所崇尚倡導的“古之哲婦,放義而行,私愛可捐,軀命可舍……”(《女學》卷2);“不忘小善,不記小過”(《內訓之睦親》);“女子在堂,敬重爹娘”(《女論語》)等。雖然傳統禮教在中國進入現代社會時已終結,但傳統文化作為一個活的歷史連續過程,并未因其是過去的東西而喪失其自身的價值。相反,它還在一定程度上,以一定的方式延續。“家”在傳統文化中極其重要的范疇,不僅構成了社會倫理關系的基礎,而且是個人終極理想的載體。夫妻關系作為“家”的根本因素,是“禮”的重要內容,在不少中國人看來,夫妻在法律上、人格上都具有一體性、排他性,即所謂夫妻一體。另外,與這些傳統文化一起流傳下來的還有一些體現封建禮教的舊觀念、舊思想,如“夫為妻綱”、“男尊女卑”、“夫者,妻之天也”等。在這些“故紙堆”中的糟粕的影響下,不少人就認為婚內性行為是男人的特權,而不論婦女是否自愿。在婚姻關系中,妻子對丈夫只有服從的義務,沒有絲毫的權利。這也就為婚內強奸現象的出現提供了倫理道德上的根據。

 

三、婚內強奸的法學分析

 

(一)  婚內強奸的法理學分析

 

所謂婚內強奸,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目前對婚內強奸是否構成犯罪,可謂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綜合各家學說,主要有四種主張。

 

1、否定說。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存在丈夫對妻子的強奸犯罪。理由是依據“配偶權”和“丈夫豁免權”。配偶權一般是指夫妻同居義務和忠實義務。非有正當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因而夫妻之間的任何性行為都不會構成強奸。這種觀點是與傳統道德相符合的。丈夫豁免權是指丈夫基于其特殊的身份享有與妻子同居的權利,從婚姻關系確定時起,即意味著妻子對丈夫表示性交的終身許可。

 

2、肯定說。認為丈夫對妻子的強行性行為構成強奸罪。主要理由是強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并沒有將丈夫排除在外。夫妻之間負有同居的義務,但并不是對夫妻性自由權利的完全否認。這一主張又將婚內強奸行為分兩種情形進行定性:一是看此行為發生的時間是否在夫妻關系正常期間,如處于離婚或分居階段,則此種行為一般認定為犯罪;二是根據情節來認定,即認為只有情節惡劣,后果嚴重才構成犯罪。

 

3、他罪說。該學說認為丈夫強行與自己妻子發生性行為,屬于道德范疇的問題。但是,對于丈夫在妻子拒絕的情況下,仍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應從丈夫所采取暴力脅迫等具體的行為視以殺人、傷害、侮辱或虐待等相關罪名論處。

 

4、兩罪說。該學說認為,對婚內強奸行為,如是發生在夫妻分居或離婚期間則可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如是發生在婚姻關系正常期間,則可按照虐待罪處理,而不能認定為強奸罪。

 

(二)婚內強奸行為在我國刑法上的分析

 

我國對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采取的是犯罪構成要件說,即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滿足刑法所規定的某一罪名的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界采用的是四要件說。

 

1、主體方面。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中并沒有限定強奸罪主體,因此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不論是否具有丈夫的身份,只要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都可能作為強奸罪的主體。

 

2、客體方面。強奸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性自由權和性的不可侵犯權,即只要違背婦女意志,即滿足該罪在客體方面的要求。因而婚內強奸行為在此方面也是與強奸罪的構成要件相符合的。

 

3、主觀方面。強奸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而非過失犯罪。從婚內強奸的行為來看,其主觀上顯然是故意。

 

4、客觀方面。婚內強奸既有精神上的強制,也有行為上的強迫。我國刑法對強奸罪在客觀行為方面的表述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婚內強奸行為顯然符合。

 

綜上,從我國刑法典對強奸罪的規定來看,立法者并沒有將丈夫“豁免”,只要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丈夫強暴妻子依然可能構成強奸罪。至于在強暴過程中,發生的致人傷害、死亡等嚴重后果,仍然可以按刑法所規定的強奸罪的加重情節來處理。

 

四、在婚內強奸案件中婦女權益的保障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當用道德已無法約束人們的行為時,只能給以法律的引導;當道義上的譴責無法讓受害者的損失充分彌補時,只得給予侵害者法律上的懲戒。夫妻關系其實更多的是道德上的東西。現代社會,“男女平等”這句話已經是家喻戶曉。丈夫與妻子在家庭生活中應當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性的權利是夫妻關系的重要內容,不論是丈夫或者妻子都沒有性的特權。但是從中國的傳統文化和歷史發展來看,要讓這種理念深入人心、并體現在夫妻關系的方方面面,是需要很長時間的。這時就需要發揮法律的指引職能,用法律來告訴人們哪種行為是可以為或不為的,哪種行為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由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能在道德領域規制婚內強奸行為是最理想的。但目前在我國完全依靠道德途徑來解決并不現實,缺乏相適應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條件。因此,我們只能在進行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同時,用法律的手段解決一定層面的問題,從而維護婦女的相關權益。

 

(一)立法方面

 

應當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更加明確強奸罪的主體適用范圍,避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定性和適用法律不統一的情況出現。有的學者主張,對婚內強奸單獨定一個罪名,規定婚內強迫性性行為造成一定的嚴重后果時再上升到以犯罪論的高度。但從域外的相關立法來看,德國、意大利、法國、美國等國家都是將婚內強奸歸入一般的強奸罪中,并未單獨定一個罪名。筆者認為,雖然婚內強奸行為與一般的強奸行為比有其特殊性,但其兩種行為的實質都是對婦女性自由權利的侵害,并且不論女人是否為妻子,法律和社會對女性權利的尊重和維護不應因此而有所不同。

 

(二)司法方面

 

1、辦案人員要正確認識婚內強迫性行為是嚴重侵害婦女權利的行為,應當高度重視。受害婦女一般都是頂住很大的社會壓力才報案的,辦案人員應當理解受害婦女的處境,妥善處理好各種關系。

 

2、把握一般強奸行為與婚內強奸行為的區別和聯系,正確定罪量刑。由于婚內強奸發生于夫妻之間,其犯罪主體和侵害對象具有特殊性,在辦案中除了要像對待一般強奸案件那樣重視證據外,還應更多的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調查婚姻狀況,雙方感情,以及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侵害人所采取的手段、被害人的態度等,進行正確的定罪。在量刑時應根據法律和實際情況決定適當的刑罰。

 

綜上所述,婦女婚內性權利的保護僅僅通過將婚內性侵犯犯罪化的法律手段是遠遠不夠的,婦女權利與男子權利的平等最終要靠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來實現。首先,社會應該開辟更多更廣的就業渠道安排女性就業,使之擺脫受壓迫和被歧視的束縛,獲得經濟上的獨立,從而實現男女在經濟上的平等。其次,婦女作為權利上的弱者,更要求全社會予以保護,除運用法律手段外,還應建立維護婦女權益的組織和專門機構,如“婦女援助中心”等來保護婦女權利。另外,加強公民的法制教育,提高男子的自律意識,使他們無論在婚內還是婚外都以法律為最基本的尺度,尊重婦女的權利。

   

 

參考文獻:  

 

[1] 葉氫《關于新刑法典強奸犯罪的立法缺陷及立法建議》,《政法學刊》1998年第4期。  

 

[2] 陳為民《離婚判決生效前丈夫強奸妻子有罪嗎》,《政治與法律》2000年第2期。  

 

[3] 王利明《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問題》,《法學》200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