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與甲公司2013321日簽訂一份《汽車租賃協議》,雙方約定:1、甲公司租賃于某小轎車一輛,承租人只有調度權,行車安全、技術操作由出租人于某作為司機負責。2、租期定為半年,自20133月至2013921日止。3、租金每月3750元,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4、燃料、違章處罰由承租人負責。5、承租人按合同規定繳納租金,合理使用車輛,保證車輛為出租方提供司機駕駛。2013426日,甲公司與于某解除合同,2013530日,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給付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金13250元。

 

對于此案案由如何確定,兩種看法。

 

一種觀點認為,此案應為勞動爭議案件,理由:1、原、被告之間雖然簽訂的是租車協議,但協議中約定了于某向甲公司提供司機勞務,且約定了具體報酬每月3750元。2、甲公司作為承租人具有調度權,即于某工作期間接受甲公司管理,以甲公司員工身份工作,故于某與甲公司具有人身隸屬性。原告應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方可起訴。

 

一種觀點認為,此案應為勞務合同案件。理由1.于某自備車輛為甲公司提供運輸。一般勞動關系中,生產工具是用人單位提供的,而勞務關系里,生產工具通常是服務方自己提供的。2.雙方約定租賃期限半年,似乎符合勞務關系“臨時性、短期性”的特點。3.甲公司于某上下班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用車以外的時間自由支配度較大,與一般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嚴格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有一定程度的差異。

 

筆者認為,此案應為勞務合同糾紛。

 

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系,有其特定的內涵,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依據勞動法律規范所形成的實現勞動過程的權利義務關系,它不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或雇主)之間,依據民事法律規范所形成的實現勞動成果的權利義務關系。故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以勞動給付為目的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

 

判定是否屬于勞動關系應從勞動者是否具有人身依附關系、勞動報酬來源及報酬管理上的區別、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不同對象等三個方面進行區分。勞動關系是主體之間兼有平等性與隸屬性的社會關系,即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合同,合同一經締結,勞動者就成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在身份上、組織上、經濟上都從屬于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就成為勞動力的支配者和勞動力的管理者,雙方即成為一種隸屬主體間的以指揮和服從為特征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勞動者完全被納入用人單位的經濟組織和生產結構之內。因此,勞動關系就其具體意義而言是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來源于本單位按時支付的工資,具有相對固定性;勞動關系強調的是雙方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成果是否實現一般不需要勞動者承擔風險。即使在某些勞動活動中沒有實現勞動成果,如在某個項目開發中沒有開發成功,只要勞動者盡到了職責,用人單位就應依法支付勞動報酬。

 

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為被服務方提供特定的勞動服務,被服務方依照約定支付報酬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是民事主體之間依據民事法律規范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始終處于平等地位,二者相互獨立;合同履行過程中,盡管接受勞務的一方有一定的指示權,但雙方的權利義務基本維持在合同約定以內,不存在嚴格的隸屬關系和人身依附關系。勞務關系則是一種單純的債的關系;勞務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則往往具有“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勞務關系中當事人之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勞務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直接指向勞動成果。接受勞務一方提出指示后,一般不再對勞務提供者進行具體的控制,而由勞務提供者自行完成任務,并自行承擔風險。如果勞務提供者未能完成任務或勞動成果不符合要求,則接受勞務一方可以依約拒絕支付或減少支付價款。

 

此案中從該協議主體來看,于某并非基于勞動者的地位簽訂車輛租賃協議,而是以車輛所有者的身份簽訂該協議,雙方系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簽訂的一般民事協議,并非勞動合同;從該協議的標的來看,于某提供可供使用的車輛,甲公司支付相關費用,而非聘用于某擔任公司的某個職位;從相關責任和費用承擔方面看,于某對保養、維修等車輛本身產生的費用及運營風險承擔責任,于某是以自己的名義而并非以甲公司員工的名義對車輛的運營對外承擔責任。并且,雙方完全是按照所簽協議履行義務,甲公司并未按照相關勞動法規向于某支付報酬,也沒有用公司的規章制度來約束于某。于某與甲公司公司之間是依據提供有償勞務的合同而形成的比較松散的約束關系,而并不是具有隸屬性與人身依附性的勞動關系。從報酬的來源來說,雙方雖約定每月租金3750元,但這包含了租車、汽油、司機勞務、午餐補貼等各項費用,不能認為是支付給勞動者的固定勞動報酬。

 

故于某從20133月開始至與甲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協議》后,從事人員接送工作均是以自帶運輸工具并以自己的駕駛技術將乘員送到目的地為獲得報酬的方式。運輸工具的所有權是于某,其車輛相關稅費均由于某承擔,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于某不受甲公司考勤管理,自行在社保部門繳納社保費用,上述事實具有勞務關系的特征,不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調整的范圍。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該案案由應該為勞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