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近年來,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的量刑出現了明顯的"輕刑化"態勢,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筆者對當前職務犯罪輕刑化主要表形及成因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的職務犯罪越來越多,雖然刑法對于職務犯罪規定了無期徒刑、死刑等重刑,但是總體來說對于職務犯罪的懲罰力度出現了明顯的"輕刑化"態勢,社會各界反映強烈。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判處免于刑事處罰和宣告緩刑的比例過高,且呈逐年遞增趨勢;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運用不夠規范;極其少數的職務犯罪分子適用死刑;上訴抗訴的比例明顯低于其他刑事案件;共同職務犯罪處罰不當等方面。

 

職務犯罪輕刑化,容易引起群眾對法律和執法的不信任,導致執法公信力的缺失,不利于樹立司法權威,有損于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反腐斗爭的信心,危害長期以來業已取得的反腐成果。筆者分析職務犯罪案件輕刑化存在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職務犯罪起刑點偏高,降低了貪污罪的處罰力度。一是刑法規定貪污罪的起刑點為5000元,而盜竊罪的起刑點則為1000元,且刑八又明確規定只要多次盜竊就可構成盜竊罪而不問起數額大小。二是各地根據各自的經濟發展狀況又不斷提高貪污罪的起刑點。而事實上貪污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工作的廉潔性。其現實危害性遠大于盜竊罪,而司法實務中各地的做法無疑是降低了貪污罪的處罰力度。

 

(二)量刑標準過于寬泛,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首先《刑法》第383條,386條對個人貪污、受賄數額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之寬泛在刑法中實屬難見。其次《刑法》第384條對挪用公款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對最為常見的貪污罪、受賄罪,《刑法》并沒有對5萬元以下的貪污、受賄數額與相應的刑期進行細分,這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基礎。使得法官在審判時,過多的注重涉案金額、認罪悔罪表現、以及是否退回贓款,而對于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影響等不作過多考慮。這使得很多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利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檢察機關偵查手段及方法上存在缺陷。一是職務犯罪的犯罪分子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具備一定的反偵查能力,犯罪手段相對隱蔽,社會關系較廣。一旦案發找關系、托人情的比比皆是。給檢察、審判機關帶來很大的困擾。二是檢察機關在偵查審問階段又會面臨訊問僵局,貪腐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人員多次訊問后仍拒絕供述,偵查人員在訊問對象沒有如實供述的情況下無法深入偵查或結案。三是近年來檢察機關將貪腐案件立案數作為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因此一些檢察機關只注重案件的突破而不注重案件的解決。導致許多貪腐案雖然立案偵查,但犯罪分子卻沒有收到應有懲罰。案件往往是不了了之。四是檢察機關在證據收集,采納,方面存在缺陷。兩高的聯合發文明確規定,在職務犯罪中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而一些地區偵查手段落后、警力不足,導致證據的證明力不夠,致使公訴不能成立。

 

針對以上原因,筆者提出以下防治對策:

 

(一)完善立法,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首先合理設置量刑的尺度,使各個刑種、刑度的設置布局合理、輕重合理協調,體現有嚴有寬、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制定統一的量刑標準,實現量刑均衡。同時,賦予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賦予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有利于完善起訴權,制約審判權,增加量刑透明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司法腐敗。其次,對于被告人適用緩刑和免于刑事處罰實行聽證制度。通過對犯罪情節、犯罪數額的具體量化,從而對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期做出合理的、有層次的分解,以有利于司法操作并對法官自由裁量權進行必要的限制。此外,對職務犯罪可以加設罰金刑。對于罰金數額,可以在刑法總則中規定一個幅度,便于各地統一掌握而又不失靈活。

 

(二)強化證據,提高偵查辦案水平。首先要提高偵查人員固定證據的意識,在證據固定上下工夫,充分運用現代偵查破案手段和技術,按照《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要求,對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和訊問重要證人時積極實施同步錄音錄像,固定證人證言,及時獲取合法有效證據。不但要積極收集直接證據,而且要注意收集能印證主要犯罪事實的間接證據,不僅對言詞證據要審明問細,而且對物證書證也要從防止翻供翻證角度去收集,注重實務證據的收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達到"零口供"也能定罪,嚴把證據質量關,不斷提升偵查辦案水平。

 

(三)加強檢察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近些年,為減少基層檢察機關辦案受地方影響,加強法律監督職能,出臺了一系列的關于查辦職務犯罪工作機制的改革,并形成了全國性的制度規范,如職務犯罪逮捕權上提一級,對職務犯罪的不起訴和撤案處理實行人民監督員評議制度和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決定對職務犯罪案件撤訴、不起訴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備案制度等,可以說這些制度對于解決檢察機關受地方干擾影響辦案和檢察機關自身執法不公及加強對職務犯罪的法律監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對于職務犯罪量刑不當的監督,檢察機關應從加強審判監督的角度,完善檢察機關內部查辦職務犯罪考核標準,嚴格落實職務犯罪判決兩級審查制度。

 

(四)強化異地審判。職務犯罪的被告人都是國家工作人員,在當地大多都是有職權的,關系網也較深,對他們的調查阻力重重。想要公正的處理這些案件,就不得不考慮到在本地區提起公訴、審判會受到各種壓力的阻撓甚至是地方領導的粗暴干涉或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將案件快速偵查完畢后即交由異地公訴、審判,就能將上述這些干擾減小到最低的程度,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