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甲持借條訴至法院,要求乙歸還其于2009221日所負借款60 000元。乙到庭陳述,甲所稱60000元借款其已當年127日償還,并支付利息5 300元,但甲當時未退還借條。對此,甲則稱乙所還的65 300元是用于歸還其于200811月向其所借的65 300元,與訴請的60000元借款無關。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對立情緒嚴重。后甲申請對乙關于"2009221日的借款60 000元已歸還"的說法進行心理測試,乙亦申請對甲關于"乙曾于200811月間向甲借款65 300元,乙于2009127日歸還的65 300元是歸還的該筆借款"的說法進行心理測試,且雙方均同意將心理測試結論作為裁判依據。嗣后,經南京師范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甲未通過測試,乙通過測試。最終,法院通過分析甲、乙陳述,綜合各項證據,并結合測謊結論,駁回甲的訴訟請求。甲不服,上訴至中院,被駁回。

 

這則真實的案例呈現出一個不新但一直爭議頗多的問題,即測謊結論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是否具有民事證據的效力;如具有,審判實務中應如何運用。以下筆者擬從測謊結論的證據效力、證據地位及應用原則等幾方面進行闡述。

 

二、測謊結論的概述

 

測謊又稱多道生理測試,其源于歐洲,發展于美國,距今已有逾百年歷史。測謊的主要原理是由鑒定人應用科學技術的相關原理,借助一定的儀器設備測量被測試者回答問題時的各項生理反應,然后通過計算機測謊軟件系統的定量分析確定被測試者當時的心理狀態,判斷其回答某一具體涉案事實時是否說謊。我國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引入此項技術,90年代開始運用于司法領域。然而,在司法實案中運用該技術成功的范例很多,但也不乏錯案。因此,此項技術在實務界一直爭議不斷、褒貶不一。

 

目前,關于測謊結論的證據效力,主要存在四種觀點:

 

1、肯定說。該觀點認為,測謊活動作為一種技術性偵查手段,是專業測試人員運用其知識和技能分析儀器紀錄的被測人的生理反映所作的判斷結論,具有證據能力,可歸屬于證據種類中的鑒定結論,并作為直接證據證明案件主要事實。

 

2、否定說。該觀點認為測謊結論依賴于測謊的技術水平,就目前的測謊技術而言,其技術水平仍較低、準確率不夠高;加之,作為測謊對象的人在生理上、心理人具有不穩定性,故不能僅憑測謊結論判斷案件事實。

 

3、有限采用說。該觀點認為測謊結論可以在訴訟中采用為證據,但只能作為審查言詞證據是否真實可靠的依據,而不能直接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理由是作為測謊對象的人即使其陳述的屬客觀事實,在接受測謊時也會因緊張而造成生理參量的變化,從而得出相反的測謊結論。

 

4、科技樂觀說。該觀點認為,雖然目前測謊技術尚存在一定缺陷,難以成為適格證據提交法庭,但隨著該項技術的不斷完善,其準確率將大大提高。即使其準確率達不到100%,存有瑕疵,但只要這種瑕疵能夠被認識,就完成可以通過規則加以校正,而不必全盤否定,因而測謊結論有望在未來被作為證據采用。

 

對此,筆者認為,上述觀點一、二全盤肯定或全盤否定的做法均欠缺客觀性;相反,觀點三、四均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其思路和方向是值得肯定的。筆者個人傾向意見為:在創建一套有效測謊程序規則的前提下,測謊結論可作為間接證據在民事訴訟,尤其是民間借貸糾紛中予以適用。

 

三、測謊結論的證據能力分析

 

(一)測謊結論具備證據能力的原因分析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整個民事活動都是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開展的。證據效力則是判斷某種證據在證明中所起的或可能起到的作用、是否具有能夠證明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是否能夠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俗稱"證據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某項證據只有同時具備了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才能具有證據能力。司法實踐中,排除測謊結論作為證據使用的主要理由有:測謊儀器的標準不統一、測謊對象具有不穩定性、測謊人員素質良莠不齊且不可避免的帶有一定主觀性、測謊結論準確性不高等。然而,筆者認為,雖然測謊結論不可避免的存在著瑕疵,但是其能夠具備證據能力應當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1、測謊結論具備證據的客觀性

 

測謊結論依賴于一定的測謊原理,而測謊的原理并非通過測謊儀直接測試被測人所說的話是否是謊話,而是通過測試過程中被測人的生理應激反射來推斷心理活動過程,從而判斷其所作的回答是否誠實,故測謊原理具有科學性和客觀性,這也是測謊結論具有客觀性的前提。同時,人在說謊時的反應具有一定的共性生理反映,通過研究歸納出人在說謊時的共性生理反映,進而運用測謊儀記錄人在測試時的一系列生理反映,從而認定被測人在哪個問題上說謊,哪個問題上如實作答;加之,說謊反應與說謊行為是心理變化引起生理參量的異常反應,彼此間具有特定的伴生關系,即只要被測人說謊,這些生理參量就有異常反應。

 

2、測謊結論取得的程序具備合法性。

 

測謊程序的啟動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整個測謊測試的過程亦必須合法,包括測謊鑒定的委托機關、鑒定組織、鑒定人員資質、鑒定流程、被測者是否自愿接受測謊測試等都需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測謊結論是在嚴格運用一整套測謊程序的前提下產生的,取得途徑合法,這也墊定了測謊結論合法性的基礎。

 

3、測謊結論滿足證據的關聯性

 

通常情況下,運用測謊技術是基于某個案件事實發生之后,當事人的陳述、舉證等不足以認定某一事實,而需借助測謊儀來判斷當事人是否做虛假陳述,因而測謊目的必然在于檢驗被驗人是否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關聯性;被測人接受測謊的過程實際是對待證事實反復回憶的過程,這種記憶必然亦與案件事實有關;加之,無論測謊結論如何,都能夠判斷當事人針對某些問題是否做虛假陳述,故而該結論本身也能滿足證據的關聯性。

 

(二)測謊結論在證據體系中具有類似于鑒定意見的地位

 

如前所述,測謊結論具備證據能力,那么,在民事訴訟法證據體系中其應歸納于何種證據種類。實務中,支持測謊結論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學者大都將測謊結論歸納為"鑒定結論",也即現行新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鑒定意見"。筆者認為此種觀點是可取的。首先,傳統的鑒定結論是對針對""所做的鑒定,而測謊結論突破了""之鑒定而發展為對""的心理進行鑒定;其次,兩者在程序上具有共通性,即均是相關部門委托專門的鑒定機構通過鑒定得出的相應的結論;再次,兩者均是鑒定人對案件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后提出的結論性意見;最后,從證據的價值上判斷,傳統的鑒定結論本身不具備100%的準確性,此點從新民事訴訟法將其修改為"鑒定意見"即可得出,故測謊結論的不準確性并不能阻礙其證據價值。  

 

然而,因測謊結論與傳統的鑒定意見在分析對象上存在差異,且其準確性受科學技術水平的限制,故而在將測謊結論時采納為證據使用時應較鑒定意見更為謹慎。這也就是說,目前測謊結論尚不宜作為直接證據予以采納,而應作為間接證據與其他證據共同來認定某一事實。

 

四、測謊結論在當前民間借貸糾紛中的應用

 

(一)民間借貸糾紛中運用測謊意義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說謊已經成了很普遍的現狀。同一案件,雙方當事人極有可能陳述完成相反的兩種事實,且單純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亦難以判斷孰真孰假,此時,這些謊言將直接影響案件的審判結果。以引言中案件為例,乙某于2009127日償還的65 300元究竟是歸還的案涉借款,還是此前乙某向甲某所負借款。通常情況下,法院可能會首先通過發問如"要求乙某詳細陳述還款經過""要求甲某詳細陳述案涉借款外另一筆借款的借款經過、還款過程",來判斷某一方陳述是否矛盾,從而通過內心分析、舉證責任分配等來認定事實。但是,往往存在某些當事人運用訴訟技改,事前溝通、策劃,亦能夠對法庭發問作出合理解釋,此時,如果仍單純的以舉證責任分配來確定后果承擔者,似乎有欠妥當,也無法實現實體正義,最終影響司法公信力。將測謊結論采納為民事證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扭轉這一現象,打破目前對高利貸等違法行為打擊不力的局面,有利于實現實體正義,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測謊結論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的應用原則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適用測謊結論時應遵循如下兩大原則:

 

1、非必要不輕易啟動測謊程序原則。通常情況下,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判斷當事人是否說謊的傳統方式是問題發問,即就案件矛盾點有針對性的向當事人進行發問,通過分析當事人的回答,從而尋找其就某一案件事實方面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說法以判斷其是否說謊。如果當事人說法矛盾,且法官結合其他證據能夠確信其主張的某一事實難以成立,亦可以直接作出對其不利的判決,而無需啟動測謊程序。但若仍難以決斷某一事實,是否即可啟動測謊程序,亦非必然。法官需要判斷應針對哪一方面的事實啟動測謊以及測謊程序啟動后可能出現的結論。因旦凡鑒定,并非絕對的非此即彼,還可能出現鑒定不能或雙方均說謊的情形,故運用測謊結論并不必然能查明某一事實。倘若輕率啟動,一旦測謊出現風險,將導致當事人對法官、乃至法院裁決產生意見,造成糾紛更加難以化解。這也就要求測謊程序的啟動需在充分查明事實、充分考慮測謊鑒定中可能出現的情形并將相關風險告知當事人的情況下方能啟動。當然,測謊是針對人的心理進行的鑒定,故此程序的啟動還需當事人自愿,如一方當事人拒絕接受測謊,亦難以強制,只能告知其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再綜合案件其他證據來查明某一事實。

 

2、測謊結論輔助使用原則。一般情況下,證據有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之分,而直接證據的證明力顯然大于間接證據。通常的民間借貸案件通過直接證據即可查明事實,但實務中常出現一方當事人持有直接證據(如借條)來證明其主張事實,另一方當事人雖無直接證據,但其提供了多個間接證據,且這些間接證據能夠結合在一起,形成證據鎖鏈,導致其主張事實亦具有高度的蓋然性。此時,法官運用邏輯推理,通過一組間接證據,來推導某一事實,需要一個較為客觀的證據來印證、支持、加固證據體系的可信度和證明力,從而使法官內心對法律真實更加確信,而測謊結論正是起到這一作用的證據。再以引言中案件為例,法官在啟動測謊鑒定前已就涉及案件事實可能情況充分進行了發問,通過當事人的回答結合已有證據其內心基本已推導出較大可能的某一事實。但法官的內心確信并不能成為其裁判的依據,亦不能成為說明當事人接受裁判結果的理由,此時測謊結論從某種程序上就充當了強化法官內心確信、息訟止紛的角色。測謊結論雖非直接證據,難以據此直接證據某一事實,但其在很大程序上類似于間接證據,能夠與其他證據結合采用,從而有助于法官辯別真偽、查明事實。

 

隨著科學的發展,測謊結論準確率也越來越高。審判實務中,尤其是民間借貸糾紛中,類似于引言案件中運用測謊結論作出裁決的個案越來越多,相應的裁決結果易越來越能為當事人所接受。目前,雖然測謊結論尚未能被明確列入現有的證據體系,實務中亦只能輔助使用,但通過一套有效測謊程序規則體系的創建,可以展望測謊結論能夠在不久的將來被明確列入證據體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