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幾年,以危險方法駕駛機動車導致的交通事故與日俱增,給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脅。《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了危險駕駛罪,對于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但自其入罪之后仍舊備受爭議。通過分析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來淺談其存在的爭議。通過在實踐中的發(fā)現(xiàn),剖析其存在的不足之處,并提出將其完善的意見。

 

關鍵詞:危險駕駛行為;情節(jié)惡劣;危險駕駛罪

 

 

近年來,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越來越重,交通事故頻頻發(fā)生,并成有增無減的趨勢。成都孫偉銘案、南京張明寶案、杭州胡斌案等都在社會上引起較大的反響。有資料顯示,我國擁有全世界 1.9%的汽車,但汽車引發(fā)的交通死亡事故卻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如何懲治危險駕駛行為變成了社會以及學界熱點關注的問題,也引起了我國最高立法機關的重視。20108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將危險駕駛行為入罪。如今,《刑法修正案(八)》已經(jīng)獲得了立法機關的通過,并于201151日生效。但圍繞危險駕駛罪各種問題的爭議卻仍舊備受關注。

 

一、增設危險駕駛罪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經(jīng)濟的飛速發(fā)展,我國已經(jīng)進入了一個風險社會。危險駕駛是一種高風險行為。有研究顯示,2012 年左右,我國汽車市場會超過1 000萬輛。交通事故也是日益增多,人們對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危險駕駛行為所帶來的嚴重危害結果使人們惶恐不安。為了更好地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現(xiàn)實法益,同時控制好交通運輸領域中的風險危機,也考慮到社會發(fā)展的需要以及立法活動的超前性。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國有將危險駕駛入罪的必要。

 

我國刑法對于醉酒駕駛、飆車等行為造成的危害,并無明確的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普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給予刑事處罰。但交通肇事罪的罪過形式單一并僅限于過失,并未規(guī)制以主觀故意為內容的醉酒駕車等犯罪。而且,也未規(guī)定未肇事的醉酒駕車行為的刑罰處罰。未肇事的醉酒駕駛既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僅僅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處以刑事拘留,屬于罰不當罪。由此可見,增設危險駕駛罪,可以填補刑法的空白和漏洞。

 

此外,增設危險駕駛罪,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人民群眾對于危險駕駛的行為深惡痛絕。醉駕者大多數(shù)也是抱著僥幸的心理。因此,有必要給予這種行為以嚴厲的制裁。將危險駕駛入罪,以刑罰來威懾危險駕駛的人,可以使其理性地約束自己的行為,達到刑罰預防的目的。由此可見,增設危險駕駛罪是極其必要的。

 

二、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標準

 

刑法修正案(八)第133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第二款規(guī)定:"有前款行為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處罰。"就刑法條文的規(guī)定來看,明確地規(guī)定了醉駕、追逐競駛兩種行為構成犯罪。筆者主要從主客觀兩個方面來說明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標準。

 

(一)危險駕駛罪的主觀認定標準

 

對于危險駕駛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有的學者認為是故意犯罪。也有學者認為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筆者傾向于后者的觀點,危險駕駛罪主觀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所謂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心理狀態(tài)。在間接故意中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持放任的心理態(tài)度。行為人實施危險駕駛行為時,機動車駕駛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的交通管理法規(guī),卻仍然不顧他人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追逐競駛或醉酒駕駛并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這兩種狀態(tài)都存在著間接故意的心理態(tài)度。間接故意中行為人雖不是希望也不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但也不采取任何措施來避免結果的發(fā)生,對該結果的發(fā)生持放任態(tài)度。如追逐駕駛者為了追逐某一車輛而高速行駛,就放任了可能給其他車輛帶來的危險。

 

另一種心態(tài)就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jīng)預見到可能發(fā)生某種危害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至實際上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如追逐競駛者自認為車技嫻熟、反應快或路況較好等。醉酒者明知道自己醉酒卻仍要駕車,其對自己駕車的行為所持的就是一種放任的心理,但是對于可能發(fā)生嚴重的危害后果卻是一種過失的心理。醉酒駕駛者已經(jīng)認識到自己醉駕的行為可能會引起嚴重的后果,但是大多數(shù)醉駕者認為憑借自己的駕駛技術、經(jīng)驗、酒量等諸多方面因素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因而,可以認定其主觀方面是過失,并且大多為過于自信的過失。

 

(二)危險駕駛罪的客觀認定標準

 

犯罪行為的客觀認定標準包括兩個方面,即犯罪客體和犯罪行為。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客體是危險駕駛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即交通道路的公共安全。構成危險駕駛罪還需要實施了危險駕駛行為。《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其界定為,醉酒駕駛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相追逐這兩種駕駛行為。

 

關于醉酒駕駛行為的客觀認定。所謂醉酒駕駛,是指司機大量飲用含酒精量高的物品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根據(jù)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局發(fā)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閥值與檢驗》中規(guī)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g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駛。可見,我國法律認定是否屬于醉酒行為的依據(jù)在于行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所以從法律角度看,是否醉酒與行為人的酒量、控制能力及意識狀況沒有必然關系。

 

關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客觀認定。危險駕駛罪適用的是具有危險駕駛行為但尚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況。因而,發(fā)生在非公共交通領域內的危險駕駛行為,并尚未造成重大的實害結果不能適用重大責任事故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及過失致人死亡罪。所以在非公共交通領域內發(fā)生的駕駛機動車競駛行為缺少刑法上的規(guī)制。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刑法修正案(八)》第 22 條所規(guī)定的"道路",既包括公共交通道路,如開放性的街道、公路、水路,也包括非公共交通道路,如相對封閉的校園道路、社區(qū)道路、鄉(xiāng)間道路等所有可使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

 

三、如何完善危險駕駛犯罪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19月中旬統(tǒng)計顯示,5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各地以危險駕駛罪立案查處的醉酒案件總數(shù)達17 723起。但在實踐中發(fā)現(xiàn),即便是判處實刑,各地司法機關甚至同一司法機關也存在量刑不一問題。何為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何為"醉酒",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

 

(一)罪狀形式單一

 

所謂危險駕駛是指,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制造為社會所不容許的交通危險的行為,主要包括無證駕駛、超速駕駛(包括飆車)、酒后駕駛(包括醉酒駕駛)、疲勞駕駛、吸食毒品駕駛或服用鎮(zhèn)靜類藥物駕駛、超載駕駛、明知是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而駕駛的行為。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 140 條規(guī)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xù)駕駛的行為應給予處罰。從上述中可以看出,醉酒駕駛機動車和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構成犯罪,而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藥品,極度疲勞、身患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等無法正常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不構成犯罪,僅僅是將這些行為以行政手段進行行政制裁。并不能杜絕危險駕駛行為所帶來的社會危害性。筆者認為,上述行為都可以導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對于同性質的行為給予不同的評價,有違實質正義和危險駕駛入罪的初衷。因此,可以給予危險駕駛罪的罪狀進行補充。

 

(二)情節(jié)惡劣的界定

 

所謂情節(jié)惡劣,應當是指給非特定的他人造成危險的可能性。學者任茂東有言":何為情節(jié)惡劣?惡劣到什么程度?是不是撞死人或者造成重大事故才算惡劣?這顯然違背了保護民生的立法本意,如果這樣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要正確適用就只能寄希望于司法解釋來說明什么是情節(jié)惡劣,這就為司法解釋提供了很大的空間,不太合適。"筆者認為,對于情節(jié)惡劣的界定,要考慮諸多的因素。有犯罪手段、犯罪動機、犯罪環(huán)境、時間地點、犯罪對象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等,它不是強調某一個方面的內容。所以,對于情節(jié)的把握一定要靈活,一切從實際出發(fā),根據(jù)實踐綜合考慮。最終,關于危險駕駛犯罪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需要國家出臺司法解釋給予界定。

 

(三)量刑不統(tǒng)一

 

危險駕駛罪自出臺之日起便備受關注,各地司法機關在量刑上也極為慎重。各地法院對危險駕駛罪的緩刑判決正在不斷出現(xiàn)。據(jù)媒體統(tǒng)計,目前全國已出現(xiàn)五起"醉駕免刑"案例,理由是:嫌疑人醉駕未造成人員傷亡、財產(chǎn)損失,且醉酒程度較低,認罪態(tài)度較好。如此量刑引起了廣泛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危險駕駛罪為輕微刑事犯罪,后果不嚴重的,可以適用緩刑甚至免予刑事處罰;反對者稱,酒駕還要行政拘留15天,免于刑事處罰使之較酒駕更輕。由于量刑的不統(tǒng)一,造成了危險駕駛罪在實踐過程中,處罰結果的不統(tǒng)一。綜上所述,關于危險駕駛犯罪的量刑,并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量刑不均會使公眾對法律的公正性產(chǎn)生質疑,不利于社會的長治久安。尤其對于民眾普遍關心的危險駕駛罪,這關系到刑事犯罪被告人是否能得到公正處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合法保障。因此,關于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問題也需要國家出臺法解釋給予詳盡的實踐指導。

 

危險駕駛入罪之后,爭議便一直存在。本文淺要地剖析了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標準及存在的不足之處。更多的完善方式需要國家頒布相應的司法解釋給予規(guī)制。同時,在實踐中,需要與相關的行政處罰予以配合。保障司法活動有效進行。從而達到真正保護人民權益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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