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院而言,如何解決依法受理的各類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是法院的法律責任,也是法院的政治使命。習近平同志強調:“要讓人民群眾從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為此,我們應堅持能動司法,通過辦好每一個案件參與社會管理,實現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

 

一、以定紛止爭調和矛盾糾紛,為社會管理創新打牢基礎

 

司法自身的規律性決定了能動司法的必然性,司法的基本任務是充分運用其職能,明是非、斷責任、解糾紛。當前,姜堰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經濟快速轉型升級,城鎮化、市場化跨步發展,各類群體、人員流動不斷加快,各種社會利益不斷沖撞,由此引發的訴訟糾紛逐年上升,矛盾沖突愈發激烈。化解矛盾,定紛止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責,通過能動司法,以積極的姿態主動介入社會,解決、化解和預防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去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營造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為社會管理創新打牢根基,人民法院義不容辭。

 

以能動司法打牢社會管理創新基礎,一是要建立完善矛盾預警處置機制。對案件信訪傾向、當事人過激行為、群體性糾紛可能性進行風險評估;對敏感案件、重點案件提前制定處置預案,妥善采取應對措施,及時消除不穩定隱患。二是要構建“三全”調解格局。圍繞“以精心調解促案結事了,以案結事了促社會安寧”的矛盾化解目標,落實全程調解,將調解貫徹到立案、審判、執行、信訪各環節中;落實全面調解,在民商事、刑事附帶民事和行政賠償訴訟案件中積極運用調解手段化解爭端;落實全員調解,辦案人員深入社區、鄉鎮、街道、工廠開展就地調解,邀請當地居委會、社區、鄉鎮基層調解干部一起做各方當事人的工作。三是加強“訴調對接”平臺。建立聯動調解工作網絡,注重聯合多方力量共同化解矛盾,對涉及面廣、矛盾突出的突發性、群體性案件,聯合公安、信訪、勞保、城管、規劃、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及鄉鎮黨委、政府組成聯動,形成合力。

 

二、以審判活動規范社會秩序,為社會管理創新司法護航

 

訴訟是調節社會關系的重要手段,審判是社會管理的重要方面。守護法律規范、調控社會秩序是人民法院通過法律的運用解決社會糾紛,以維護社會秩序和法律權威的司法目標,這也正是法院參與社會管理的核心。當前,基層人民法院主要通過刑事審判、民商事審判、行政審判及民商事執行和行政非訴執行來調整和規范影響社會管理的行為。人民法院開展審判執行工作,要堅持能動司法理念,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中的主導作用,引導與規范社會朝著正常、有序、和諧的方向發展,通過審判活動的成果創制社會規則,規制社會活動,引領社會風尚,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以能動司法為社會管理創新提供司法保障,一是要充分運用司法審判手段。發揮審判職能,妥善審理、執行好各類案件,從案件的審判、執行中,及時發現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依法妥善處理;積極開展巡回審判工作,在開展和諧共建地區設立巡回審判法庭或聯系點,對當地案件就地立案、就地開庭、就地調解、就地宣判,方便群眾訴訟,增強司法效果。二是探索建立流動人員的案件審理機制。通過設立審判點的方式,靈活采取多種審判方式,優先審理,及時裁判,為流動人口提供訴訟便利;加大對流動人口的司法保護力度,切實維護城市城鎮化進程中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斷促進有關社會管理行為的規范化。三是要加強工作監督。在開展審判活動的同時,落實好人民陪審員制度、深化司法公開、改進審判作風、完善民意溝通機制、暢通接受監督渠道等措施,不斷改進審判執行工作,使法院的司法機制、審判方式、辦案方法和工作作風更加適應社會管理創新的要求。

 

三、以司法創新服務經濟發展,為社會管理創新搭建平臺

 

在國際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中,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切實擔負起了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重大司法使命。堅持能動司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它不是人民法院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一時之需’,而是關系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長久之計’。當前,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目標和戰略舉措,也必然是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依法服務大局的主攻方向之一。在堅持能動司法,服務企業發展的基礎上,應結合當地黨委、政府經濟工作部署和特色經濟,加強對新興產業、自主創新產業、現代服務業、外貿金融等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所涉領域和企業為聯系重點,進一步創新司法服務手段,為社會管理創新搭建新平臺。以能動司法為社會管理創新搭建經濟發展平臺,一是要加強送法服務。針對本轄區重大經濟項目,為地方政府部門、建設部門、招商部門把好訴訟風險關、法律服務關和司法保障關。二是搭建聯系企業新機制。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商會等部門和商業組織的橋梁和輻射作用,及時了解企業在結構調整過程中的司法需求,大力開展法律培訓、法律講座、法律咨詢、寄送典型案例和風險提示等司法服務工作,幫助企業提高依法經營管理的能力。三是加強信息分析研判的深度。及時歸納企業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共性法律問題,及時形成調查分析報告、司法建議、風險提示、典型案件等,為社會管理決策提供重要依據。

 

四、以職能延伸推動法治進程,為社會管理創新提供抓手

 

再完備的法律條文相比不斷變化的司法實踐總是具有一定的滯后性。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社會建設滯后于經濟建設,社會管理又滯后于社會建設,由此帶來了很多社會矛盾和問題,姜堰地處蘇中,是長三角經濟圈的北翼,人口規模大、流動快、范圍廣,城市化進程快,人員管理和社會治安形勢嚴峻;精神病患者、刑釋人員、社會閑散青少年、吸毒人員等特殊人群數量大、管控難;外貿、互聯網、通訊、交通等技術的進步發展,與貿易、網絡、信息、交通道路相關的新類型案件比例不斷上升,不穩定的社會隱患不斷增多。人民法院是社會管理的重要主體,既是社會管理的參與者,又是社會管理的推動者,面對社會管理面臨的新問題、新挑戰,人民法院更應勇于擔責,主動應對。

 

以能動司法為社會管理創新提供著力點,一是要加大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力度。在審判中注意區分案件類型對案件情況進行綜合研究,以對社會穩定與治安狀況作出準確判斷;積極參與治安重點地區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加大法制宣傳、以案說法,做到“審理一案、解決一串、教育一片”,從而達到審判的最大社會化效果。二是探索建立特殊人群管理機制。加強訴訟當事人的心理疏導,規范減刑假釋工作,加強緩刑人員幫教工作,完善社區矯正對接機制,加強青少年犯罪的思想引導,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再犯罪率。三是推進依法行政。及時通報行政案件受理和審理情況,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見,推進行政機關首長出庭應訴制度,并就重點行政執法領域中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實踐中的難點、特點問題,開展專題研究,及時做好風險預警。四是加強司法建議。針對審判工作中發現的社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尤其是苗頭性、典型性、源頭性問題,及時提出對策建議,提高司法建議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當然,強調能動司法推進社會管理創新,要防止二種片面認識,既不能“無所作為”,也不可“全面包攬”。要把握好一個“度”,既要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職能作用,又要在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下,將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貫徹落實到司法審判工作的每一個環節,絕不能以犧牲法律為代價遷就明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破壞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性,推動社會管理創新,更要堅持公正司法,切實確保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為社會經濟科學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為此,要結合法院工作實際,找準切入點,在能動司法中實現社會管理的創新,在實現社會管理創新中彰顯法院地位和作用,努力實現人民法院為人民的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