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有毒有害的固體污染物傾倒、填埋在邊遠城鄉的案例屢見不鮮,造成當地環境嚴重污染,農作物無法食用,地下水不能欽用,百姓怨聲載道,治理的費用高,浪費的社會資源數量大,產生的負面影響廣,雖然當事人都受到了一定的法律和經濟處罰,在社會上也起到了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但收效甚微,仍有人明知故犯,頂風作案,這種現象為什么屢禁不止,值得我們去探索和研究。筆者從原因分析和對策措施兩個方面來談談這個問題。

 

一、原因分析

 

1、邊遠城鄉大多空曠,傾倒固體廢物時發現難、調查取證難、追責難給執法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

 

2、部分的現行法律法規對環境污染的防治和控制已明顯滯后,跟不上時代發展的步伐,特別是對處置有毒有害固體廢物方面的法律規定不是很嚴格,如罰款在50萬元以下與當前的經濟發展不相適應,上限過低;在定罪量刑方面沒有具體規定,只說追究刑事責任,在執行過程都量刑較輕,絕大多數還是繳了罰款就判緩期。

 

3、運輸、貯藏、處理、經紀等環節監管不力,少數地區有地方保護主義傾向。

 

4、信息不公開、不透明,教育、宣傳不到位,對可能產生的損害后果認識不足。

 

5、一些地方政府在推廣減少或全面利用工業固廢的先進生產工藝設備方面不重視,部分化工企業產能落后,沒有進行轉型升級。

 

二、對策措施

 

保護環境是關系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大事,全社會都應該重視這項工作,否則將會造成不可逆轉的環境破壞。為了防止此類事件的再發生,著重從以下五個方面來預防和解決:

 

1、修改現行的環境保護法部分條款,內容包括新建污染企業審批方面應提高門檻,對企業產生的廢物能綜合利用的優先審批,并給予政策傾斜,如政府補貼、優先拔給用地;嚴重污染的企業堅決不審批。對落后的產能進行限期淘汰,當前這部分企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指固體廢物)等污染物非法排放和處理的要有明確的處罰依據,重大污染案件責任人(構成刑事犯罪)的處罰具體標準。規定所有廢棄物持有人都均應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并做好防范等。

 

2、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鼓勵企業改造升級,使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給予政策和資金上的的扶持。對違法的企業要嚴厲處罰,提高違法成本。

 

3、建立健全社會網絡管理信息公開查詢機制,政府主管部門和生產企業的信息要公開透明,對每一個企業、每一批固體廢物的數量、流向、處置情況要向社會進行公開,動態監測,并參照工商、稅務等部門的報表核對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主管部門還要派常駐代表進企業督查,防止不法企業偷排、偷放、偷運,掌握準確的產生量和排放量。全國的環保部門要實行聯動機制,異地協查作為一項日常工作機制,列入考核指標。

 

4、所有收集、貯藏、運輸、處理固體廢物的企業和從業人員都要在主管部門注冊登記,后手接手人有義務檢查前手轉讓人所轉移的廢棄物信息清單是否與實物相符合,若不符合,后手接手人必須拒接實物和拒簽轉運清單,最終處理結果要上報環保部門,并向社會公布,讓違法的企業和個人無可趁之機。

 

加強法制宣傳教育,讓每一個公民都知道,不具備固體廢物處理資格而擅自處理有毒有害廢物是要付出經濟上的慘痛代價,并要受到最嚴厲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