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涉金融案件不斷攀升,在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中占重頭。以某基層法院為例,涉金融案件主要有三大類。

 

一是商事案件。2013年前三季度,該院受理涉銀行糾紛561件,標的總額為5606萬元,占民二庭受理案件的48.23﹪,同比增長111.7﹪。而該院2010年至2012年三年間每年受理該類案件400件左右。561件涉銀行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319件,標的總額為5141萬元;信用卡糾紛案件211件,標的總額349萬元。除涉銀行糾紛外,還有一部分為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和擔保公司案件,如2013年前三季度,該院還受理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案件42件,標的總額為1571萬元。

 

二是刑事案件。該院刑庭前三季度受理信用卡詐騙案件41件,2012年全年共受理40件,2011年以前每年受理此類案件不到15件。

 

三是執行案件。該院執行局2013年前三季度受理銀行為申請執行人的案件445件,標的總額為3503萬元,而2012年受理283件,標的總額為2371萬元,2011年受理419件,標的額為2853件,2010年受理346,標的總額為2863萬元。

 

涉金融案件大幅增加,反映出“四大苗頭”,亟待引起重視。

 

一是金融產品助長過度消費和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按揭購房、信用卡等金融產品,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居民的過度消費。一些人超出一定界限,實施與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與家庭收入不相協調的消費,雖滿足了短時期享受,卻違背了居民消費水平漸進式提高的規律,造成財富的浪費。一些企業和個人運用金融機構貸款,超出實際控制能力進行投資,把資金投資于各種效益并非理想的新投資項目,以擴大投資規模,甚至將資金投入到一些企業原本不熟悉、與企業主營業務無關的領域,冒然實施了低效率投資決策行為,最終導致本可以穩步發展的企業走入破產困局。

 

二是金融業風險管理系統不完善。金融企業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防范和管理不完善,風險管理體系不健全。從業人員責任、技術、能力存在欠缺。出現銀行間無序競爭、放貸審查不嚴、擔保效果不佳、貸款用途監管不力、對客戶信用評估不準、清欠能力手段不足等問題。

 

三是“清欠”壓力轉移給法院。大量金融案件涌入法院,金融機構僅墊付較少的“訴訟費”成本,而耗費法院大量的審判資源,金融糾紛增幅遠高于法院審判力量增幅,勢必造成金融機構將管理不擅造成的后果轉移給法院來承擔重負的局面。同時,由于法院不堪重負,大量案件難以執行,也進一步造成金融風險轉移為司法和社會不穩定因素。

 

四是壞賬增多影響金融穩定。受實體經濟發展困局、投資風險增加、經營效益不好、人民幣升值、誠信體系不健全等因素影響,銀行貸款償還率降低,不良金融資產增多,影響金融業保持穩定、協調、有序發展,最終阻礙到經濟增長和國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應對策略和建議:

 

一是金融產品售出應予控制。一些金融企業開發各類金融產品,刺激消費和投資,應當因地因時因人予以控制,限量消費。

 

二是金融風險評估應予完善。各類金融產品售出、貸款發放時,應加強風險評估,嚴格審查標準,加大監管力度。

 

三是金融企業提高“清欠”能力。金融企業對欠貸款的公司、個人的人員、資產等狀況,應當時刻掌握,對可能出現經營惡化或預期還貸不能的情況,及時予以干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還貸不能現象發生。

 

四是提高金融案件受理條件。金融企業自身應當具備較強的抵御風險的能力,盡量避免大量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涉金融案件起訴和申請執行時,金融企業應向法院提供被告準確的能聯絡到的地址和聯系方式、償債能力及財產狀況的證明,如不能提供,法院可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