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注冊資本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內容, 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 各國公司立法都對此予以高度重視, 并作出了明確、嚴格的規定。本文通過分析我國現行公司法中以注冊資本信用為核心的基礎上所建立的法定注冊資本制度的理論背景,來說明現行注冊資本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其應當在將來做出改革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個人建議。

 

關鍵詞:公司法  注冊資本    資本三原則   資本制度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

 

     注冊資本:是指公司登記成立時章程中所確定的,并由登記機關核準的財產總額。它既包括公司已經發行的資本,又包括法律允許公司還可以分期籌集的資本,即授權資本。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

 

(一)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六條【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九條【出資限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十一條 【注冊資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二、從注冊資本看"資本三原則"

 

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資本不變原則被視為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的三項經典原則。資本三原則對于我國公司法立法產生很大影響:我國公司法采取法定資本制作為公司資本形成方式,直接發端于資本三原則。

 

首先,我國公司法關于"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體現了"資本確定原則":《公司法》第26條:"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更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法》第81條第2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更高規定的從其規定。"。與舊公司法嚴格的資本確定原則相比,新公司法降低了法定注冊資本額,同時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次激納注冊資本這種修改有利于資本的充分利用不會造成資本的閑置。

 

其次,我國公司法關于注冊資本中對"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限制的規定體現了"資本維持原則":《公司法》對于非貨幣出資采取了寬松的態度,允許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以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資產出資,但同時《公司法》第27條第3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第8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方式使用27條的規定。第36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也體現了資本維持原則。資本維持原則不僅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原則,在英美法系國家也廣為適用。資本維持原則有利于防止資本的實質性減少,保持公司的償債能力保護債權人權益,確保公司本身業務的正常展開。

 

最后,我國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總額一經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減少或增加",的規定體現了"資本不變原則"。資本不變原則是資本維持原則的進一步要求,若無資本不變的限制,公司實有資產一旦減少,公司即可相應減少資本額,那么資本維持原則即無意義了。

 

從公司發展的歷史角度來看資本三原則具有一定的不足和局限,但是在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尚不高,債權人保護體系尚不完善,經濟誠信系統有待加強的情形下仍有必要保留和健全資本三原則。我國應在發揮資本三原則作用的同時,也應該不斷深化其內容,我國《公司法》對于"注冊資本"相關法條的修改即體現了這一點。

 

三、從注冊資本看"資本形成制度"

 

公司資本形成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即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和折中資本制。其中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各有優劣。折中資本制是前兩者的結合,包括許可資本制和折中授權資本制。

 

首先,"法定資本制"將資本確定原則強調到了極致,它有利于公司資本的穩定和確定,保證公司資本真實可靠,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欺詐行為,使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有足夠的資產擔保債務的履行,但是其弊病也非常明顯:資本必須首先募足,公司才可成立,增加了公司設立的難度和成本也造成了資本的閑置,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其次,"授權資本制"由于公司無需一次募足資本,從而使公司設立程序簡單,同時公司成立后董事會可根據需要誰是募集資本,提高了資本利用效率。但是授權資本制下公司章程中的資本僅僅是名義上的數額,容易造成實激資本和實際公司規模嚴重脫節,發生欺詐行為,加大了與公司交往的債權人的經營風險。最后,"折中資本制"是前兩者的結合,是在充分吸收兩者有點、克服兩者的弊端上產生的基礎上產生的新的資本制度。其即能使公司資本相對平穩和確定,同時又有利于保障債權人利益和經濟的秩序的平穩是公司資本制的發展趨勢之一。

 

我國公司資本制度采取的是法定資本制。《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從以上兩條可以看出我國的《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采取了法定注冊資本制的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通過降低注冊資本額和實行分期激納的方式使得法定資本制相對寬松。但對于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

 

法定資本制本身雖然存在著諸多缺陷,但是作為一種制度其不可能是完美的,我們不能因其存在缺陷而否定其價值。尤其是對于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中國,其存在仍有很大的意義,在當今我國社會信用狀況沒有改善甚至惡化的情況下,法定資本制有利于維護良好的社會行用關系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若是一味的跟隨英美的做法則會事與愿違(因為我國不能像英美那樣通過判例法來彌補授權資本制的不足)。當然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成熟,若是法定資本制的某些明顯的不足,越來越束縛公司發展的時候,我國則應該采取更為靈活的資本制度來保障我國經濟的平穩發展。

 

四、最低注冊資本制度

 

最低注冊資本是指:公司設立時在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應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否則公司不得成立。最低資本額是立法對公司資本的最低要求,是實行法定資本制國家的通行做法。在我國公司未達最低注冊資本的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虛報注冊資本則面臨公司人格否定的境遇。因此最低注冊資本是公司成立的"第一關"

 

(一)設立最低注冊資本制度的意義

 

首先,有助于維持公司獨立人格。對于公司而言無獨立財產就無獨立人格,具備最低資本額是公司取得獨立的最低要求,也是公司存續的基本條件。其次,有助于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和穩定。設定最低注冊資本額實質是為市場主體進入市場設立門檻,只有擁有了最低注冊資本額才能成為一個具備能力和責任的主體,才能保障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安全"(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霍布斯),尤其是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安全。最后,有助于平衡法益沖突,保護債權人利益。公司之所以成為自然人參與市場的最主要的模式就在于起責任的"有限性",正是由于股東有限責任的這塊基石,其才巋然屹立。但是這種制度卻增加了債權人的風險,由于公司的資產狀況是債權能否實現的擔保,所以基于公平合理的宗旨,設立最低注冊資本的制度成為更好的保障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制度設計。公司擁有最低資本時,公司即有了最低的信用基礎,對債權人的利益多了一份保障。

 

(二)最低注冊資本制度的局限性

 

第一,對新型、科技型企業的進入構成障礙,阻礙經濟效率的提高。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公司的發展,新型公司的進入有利于保持必要的市場競爭,只有有競爭的市場才是最有效率的市場。很多科技型人才因為缺少基本的資金而無法成立公司,雖然有個人獨資等類型的企業形態可供選擇,但是無法給創業者提供有限責任的保護。因此最低注冊資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科技創業的積極性。第二,有悖公正原則。首先,由于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不能使全社會人平等的享有有限責任制度的優惠,使其成為"資本的特權"其次,其并不能有效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卻能阻礙投資者的投資。

 

(三)最低注冊資本的改革方向

 

第一,對最低注冊資本額避免做統一的規定。我國地區經濟的發展具有很大的不平衡性,同時個行業的發展也具有不平衡性,城鄉差距亦很大,因此可授權國務院根據具體情況設定具體最低注冊資本額。第二,降低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現行法律規定的500萬最低注冊資本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過高。在理論上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沒有重大區別,降低其最低注冊資本額有利于兩種公司模式的平滑對接。有利于現實中類似于有限責任公司中"限制職工持股會"等問題的解決。 

 

總的來說雖然最低注冊資本制度的存在具有諸多不足,但是對于經濟發展、信用缺失和公司制度尚不成熟的我國來說其存在仍然具有重要意義所以不能取消這一體現了"法定資本制"的制度,而應該慢慢改善。

 

五、結語

 

注冊資本制度在《公司法》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我國《公司法》關于注冊資本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制度的創新,新公司法中有關注冊資本的法條所體現的資本三原則、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最低注冊資本制度都是當今世界公司法發展所面臨的重要制度。雖然我國現行公司法關于注冊資本的規定仍有諸多不足,但不可否認其存在是適應現在的經濟形勢的。當然隨著經濟的發展公司制度的成熟其改變是必然的,所以我國的立法工作者應當在現有的制度基礎上做更深層次的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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