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小額訴訟程序起源于美國,很多國家引進了該制度。我國根據實際國情,在通過學界和司法界激烈討論,全國90多家基層法院試行小額訴訟之后,終于,在新民訴法中對小額訴訟制度進行了規定,即第一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隨后,多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在新民事訴訟法施行前出臺了關于小額訴訟的實施細則或是關于試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意見、會議紀要等。小額訴訟制度為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方便訴訟當事人、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等方面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但是,小額訴訟由于其制度的不完善,在審判實踐中出現了諸多噬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擬從審判實踐角度出發,進一步分析小額訴訟制度的利與弊,通過調研以及論證分析小額訴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小額訴訟制度,以期小額訴訟制度在我國能夠更加廣泛、規范地運行下去。

 

二、對小額訴訟的正確理解

 

(一)小額訴訟與調解之間的關系

 

調解與小額訴訟都具有簡化庭審程序,高效率,低成本的特點。兩者具有共性也有區別。小額訴訟程序是從正式的司法制度內探求克服傳統審判制度的弊端而逐漸發展起來的,而調解程序則是從訴訟程序外部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視角來構建。正是這種根本性的差異決定了兩種程序在我國的相融相生、和平共存。目前,在我國實行大調解的背景之下,很多當事人甚至法官心目中,小額訴訟等同于調解。以江蘇省小額訴訟試點法院為例,截至201210月,江蘇4家試點法院共受理小額速裁案件6655件,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達6206件,以判決方式結案的僅91件。 但筆者認為,調解可作為小額訴訟案件處理的一種方式,其不應被過分強調,應與判決并重。可以主張"調解優先",但"當判則判"。小額訴訟可以將調解與審判相結合,在審理過程中通過面對面、背靠背的談話方式,讓雙方當事人充分表達,法官了解當事人的真實想法。在此基礎上,法官再使用通俗易懂的言語將法律的相關規定告知當事人,循循善誘、積極規勸,或者制定可行性調解方案,以促成當事人和解。在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再果斷判決。在美國,法官在小額程序中也往往一反其在普通程序中的消極態度,主動提問并提出和解方案,鼓勵當事人以協商方式解決爭議。還有一些小額法院則專門設置獨立的調解程序,采取調解前置主義。在我國是否應當將調解前置,筆者持保留意見。筆者認為,只要正確處理調解與小額訴訟之間的關系,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小額訴訟與簡易程序之間的關系

 

我國民事訴訟法已經有較普通程序簡化的簡易程序的規定,但是為什么還要制定小額訴訟制度呢?筆者認為,小額訴訟之所以能進入改革者的視野,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近年來出現了很多因小額糾紛而堅持維權的典型案例,如盲人蔣銀棟為一元錢車費打官司,律師李偉民告海南航空公司航班延誤。 而且在所有的民事糾紛中,多數案件訴訟標的額不是很大,正如臺灣學者邱聯恭所言,小額紛爭問題占整個社會紛爭問題之絕大部分,因為一個人一輩子很難得有機會打幾百萬元之官司,但每個人每天都多少有可能遇到自己所買的東西或所交易的事物有無瑕疵之問題。二是能有效緩解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以江蘇省基層法院為例,2012年江蘇省基層法院共新收各類案件895116件,同比上升1.68%,審結889760件,同比上升0.79%,全省基層法院一線法官人均結案數排名第一位的鎮江市開發區人民法院人均結案達455.17件。基層法院在不斷擴大隊伍建設的同時,業務能力強的承辦法官高效審理訴訟標的額小,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能有效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二是當事人訴訟的金錢、時間成本低。訴訟數量的急劇增加是近年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面臨的問題,但所謂的"訴訟爆炸"現象在中國并沒有出現,其原因并非目前的糾紛少或民眾在本性上厭訟,而是現有訴訟程序和制度使普通民眾存在"程序太復雜""太費時間""成本太高""不劃算""得不償失"等諸如此類的抱怨。 這種抱怨充分說明了我國現有的訴訟制度設計與民眾的需求和愿望之間存在很大的距離,其主要表現就是現有的簡易程序設計依然無法滿足人們相互之間發生的小額糾紛訴訟的需求,最突出的一點是簡易程序依然適用兩審終審原則。不僅如此,簡易程序的審理方式也仍然顯得過于程序化。其結果不僅導致效率低下,也導致訴訟成本過高而不符合費用相當性原理。任何一個有經濟理性的人,面對這些小數額的金錢債務糾紛,總是希望通過低成本的支出和簡便的程序,尋求糾紛的合理解決以及正義的實現。當事人選擇小額訴訟后可以不請律師,需繳納的訴訟費用低,案件審理時間短,對比簡易程序,小額訴訟進一步降低了當事人訴訟的金錢、時間成本。

 

三、小額訴訟在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一)小額訴訟的標準問題

 

根據新民訴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對小額訴訟的規定,小額訴訟有兩個標準,一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此標準比較抽象。加之,實踐中多采取雙方當事人自由選擇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具體到個案時,法院工作人員根據當事人陳述,從專業的角度,初步評判一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時,當事人卻堅持認為原、被告之間的矛盾糾紛爭議大,要等法院開庭處理糾紛,不同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因此,此抽象標準不但難以把握,且導致小額訴訟的啟動較難,適用率并不高。以江蘇省小額訴訟試點法院為例,截至201210月,江蘇4家試點法院符合小額速裁條件的案件共9506件,當事人選擇使用小額速裁的案件共6655件,只占符合小額速裁條件案件總數的70%。 二是標的額的標準,即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標的額標準算是具體標準。但審判實踐中,會面臨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沒有具體標的額的簡易民事案件是否適用小額訴訟制度;二是當事人數項并立的訴請中含有給付請求是否適用;三是標的額是以當事人訴請數額為準還是以法院最終認定數額為準;四是標的額是否累計計算等,對于這些問題,新民訴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小額訴訟的實施細則、意見或是會議紀要等均未作規定。

 

(二)小額訴訟案件的審理機構與管理問題。

 

首先,小額訴訟案件分流節點問題。新民訴法沒有規定小額訴訟案件分流的節點。從立案到結案,我們從什么地方確定案件為小額訴訟程序?有人提出在立案時,也有人提出在法庭辯論終結時。其次,小額速裁庭的設立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是否應當設立小額速裁庭,引起學界和司法界廣泛關注和激烈討論,此次民訴法修改未予規定,審判實踐中,多采取將小額速裁納入立案庭的方式進行管理考核。然而,一旦廣泛推行小額訴訟制度,小額訴訟案件總量會占據整個法院的很大一部分,這樣引起諸多管理上的壓力和難題。再次,小額訴訟是否應由專門的法官審理。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制,對法官的業務要求相對較高,是否應當選擇部分素質高專業能力強的法官作為小額訴訟的專門承辦法官,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三)公正與效率的衡平問題。

 

現代法治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所有公民能夠平等地享受國家提供的司法資源。然而,在某個特定的時代,一個國家的司法資源是有限的。小額訴訟程序在公正與效率的排序中,選擇了效率優先。與普通程序相比,該程序在更大程度上體現了一種程序的不完整性,弱化甚至排除了當事人的某些權利。其程序高度簡化,但同時出現了一些不確定性,這與經典程序保障的法治原理發生背離。過分強調小額速裁的 "" ,忽略了程序的約束作用,忽視了對訴訟程序的監管,程序正義難以體現。同時,過分強調辦案的效率,當事人的部分實體公正也將成為犧牲品。譬如,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小額訴訟案件,當事人只有申請再審才能夠得到救濟,而法院對于再審申請的審查時限長達三個月,這顯然比當事人直接上訴的耗時長。

 

(四)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的濫用問題。

 

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徹底打破了我國二審終審的案件審理常規程序。一審終審的直接結果就是當事人不能上訴,這直接影響了法官審理案件的一審服判息訴率,而目前法院對法官的考核制度中,一審服判息訴率是很重要的一個考核指標。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度的設立,可能造成某些法官為了提高自己案件的一審服判息訴率,而對某些本不符合適用該程序的案件適用一審終審,形成濫用,造成對當事人上訴權的損害。因此,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對法官考評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

 

(五)容易誘發訴訟爆炸、濫訴。

 

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立初衷從當事人角度來說主要是以其簡便、快捷、高效的優勢,提供一種更加經濟的司法救濟途徑;從法院角度來說,這種程序的設置能夠緩解案件的繁多和程序的復雜帶來的壓力。但是,當訴訟變得更便宜和更快捷時,許多人可能會因此而易于提起訴訟引發訴訟爆炸。甚至有當事人可能惡意串通,合謀編制虛假事實和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利用法院的審判權、執行權,非法侵占或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財產或者權益的訴訟,也即虛假訴訟。譬如,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為買房享受國家一套房待遇,利用小額訴訟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通過訴訟虛假離婚。由此產生的隱患,后果將不堪設想。

 

四、小額訴訟制度的完善。

 

(一)增加小額訴訟專章

 

為小額訴訟實踐提供全面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民事訴訟法中增加小額訴訟專章,對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標準和范圍、程序救濟等進行全面的規定實屬必要。可將小額訴訟程序固定為一個單獨的案件審理程序,以此區分于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近些年,有不少學者就我國建立小額程序的可行性及其利弊進行了實證的探討。可在有效評估的情況下,進行實踐探索。目前,新民訴法只規定了小額訴訟的兩個標準,在此,筆者僅對新民訴法對小額訴訟的標的額標準規定,提以下建議:一是沒有具體標的額的簡易民事案件。實踐中,有些案件的當事人并沒有提出具體標的額的訴訟請求,但是法官通過對案件的基本審核確定該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此時,我們可根據當事人的選擇來確實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二是當事人數項并列的訴請中含有給付請求的案件。實踐中,當事人提出數項并列的訴請中含有給付請求,如符合小額訴訟標準也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三是標的額應當以法院最終認定數額為準。實踐中,有可能出現當事人故意抬高標的額規避小額訴訟以及擴大小額訴訟的情形,因此,宜采取以法院最終認定數額為準。四是標的額有限制地累計計算,對于贍養費、撫養費等案件,實踐中一般采取分月給付,對于此類案件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但是對于分期付款類合同糾紛應該累計計算標的額,如果累計計算后的數額超過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規定應及時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二)審判機關設立專門的小額速裁機構,實行專人負責。

 

2011 3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自2011 5 1 日起,我國 90 個基層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在小額訴訟實踐中,大多基層法院將小額速裁法庭設立在立案庭內,也有的基層法院將之設立在各個審判庭內或是成立專門的小額訴訟審判庭。筆者傾向于在法院設立獨立的小額訴訟審判庭,一是將小額訴訟案件設立在立案庭有立審不分的嫌疑,設置在各審判庭內,又導致小額案件流轉的時間過長,影響了效率,難以將小額訴訟案件與簡易案件,普通程序案件區分開來。二是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從為法院工作減壓和管理便利的角度考慮,設立獨立的小額速裁庭有助于案件的直接分流,減輕了分案壓力。對于小額訴訟案件的分流,筆者認為,宜采取在立案時就對其進行分流。一是有利于對案件進行分類處理,小額訴訟在不符合小額程序審理的時候,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及時轉為普通程序,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在立案時對小額訴訟分流,有利于對小額訴訟案件進行調研分析。小額訴訟是新民訴法確定的一項新制度,是我國借鑒國外的實踐引進來,是舶來品,在我國現實國情下要廣泛長遠的運行下去,需要經過對一定時期內的小額訴訟案件進行認真的調研分析,在此基礎上制定并完善相關制度。再者,小額訴訟審判庭成立前,應從本院系統內對全體法官進行考核考評,選派業務知識扎實的法官專門負責辦理小額訴訟案件。對這一類法官的績效考評予以重新調整。

 

(三)正確處理公正與效率的關系。

 

正確處理好實體公正與程序高效的關系,才能讓小額訴訟制度走得更遠,才能更有力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何正確處理好公正與效率的關系,筆者認為,一是進一步加強法院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法律釋明責任意識。我國目前的小額訴訟制度賦予了雙方當事人選擇小額訴訟的權利,當事人選擇小額訴訟的同時也體現了對效率的追求。法院審判人員在當事人對法律專業知識匱乏的情況下,有必要做詳細的法律釋明工作,讓當事人在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做出適當的選擇。二是法官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實體公正本沒有具體標準,除非某裁判內容已明顯超出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圍,否則在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圍內,只有妥當或有所欠妥的區別。這就要求法官有高度的責任意識,充分考慮所做出的裁判可能引發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三是建立小額訴訟程序救濟制度。在強調效率優先的情況下,庭審過程的迅速尤其容易忽視當事人的處分權和利益,所以有必要同時設計一套有效的監督、改錯機制。否則,案件結案后將引發反復申訴、上訪或頻頻啟動再審機制。小額訴訟的一審判決可允許當事人在一審法院申請復議。

 

(四)堅決杜絕濫訴、虛假訴訟。

 

為防止當事人利用小額訴訟低成本的特點濫訴,防止訴訟爆炸的發生,建議采取以下方式予以防范:一是限制小額訴訟的使用次數,即限制當事人一年內不能提起超過兩次的小額訴訟;二是加強對小額訴訟案件的調研。通過定期對小額訴訟案件進行調研分析,適時調整小額訴訟案件的使用范圍、標準等。為防止當事人利用小額訴訟一審終審以及高效審理的特點,進行虛假訴訟以快速獲取法院發出的法律文書,侵犯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建議從以下方面予以防范:一是完善立法。通過完善刑事立法,建立虛假訴訟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完善民事證據審查制度,對虛假訴訟予以規制。二是建立虛假訴訟案件識破機制和程序。虛假訴訟當事人一般為了追求特定的非法利益,在特定的時間、社會關系以及社會環境下以特定的案件為造假對象,因此在當事人自由選擇小額訴訟時,法院工作人員應當特別予以關注,及時總結,選定特定案件作為虛假訴訟的"高危"案件。對"高危"案件啟動立案特別審查程序,建立虛假訴訟嫌疑案件的中止審理和及時報告制度等方式杜絕小額訴訟中的虛假訴訟。

 

(五)完善相關制度,以應對小額訴訟當事人提出異議、信訪以及再審的處理。

 

首先,有限制使用小額訴訟程序選擇機制,提高小額訴訟強制使用比例。小額訴訟之所以應運而生,立法者也充分考慮和諧社會的建立,將絕大多數矛盾化解在基層。因此,應當有限制的使用小額訴訟程序選擇機制,對一部分案件強制實行小額速裁,提高小額訴訟強制使用比例。其次,在堅持一審終審的前提下,考慮有可能出現一些錯誤或者失誤,因此,應當提供適當的救濟途徑處理小額訴訟異議,如引入復議制度,可以考慮允許當事人以某些特定的事由向原審理院申請復議一次, 但是復議由其他法官處理,原審法官實行回避制。以此,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再次,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減少對信訪再審的壓力。一是嚴格評估使用"小額訴訟"的案件,確保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和相關手續的規范到位,對于可能產生問題的應及時按照新民訴法第163條的規定,轉為普通程序。二是加強法制宣傳,提高法官業務素質。通過對專門承辦小額訴訟法官及其責任進行規范,以打消當事人的疑慮,對小額速裁的結果樂于接受。三是在法院系統內推廣使用現代科技手段。通過配備針孔攝像機等,在工作期間全天候打開,既可以規范法官工作程序,也可以保留證據,為可能發生的糾紛沖突提供第一手證據。

 

五、小結

 

小額訴訟制度被稱為"迄今為止我們所看到的最優秀的制度"。 其高效率、低成本的特點方便了當事人,節約了司法資源,有利于推進和諧社會的建立與完善,只是一項制度要獲得整個社會絕大部分人的認可,要在整個社會廣泛而深遠的運行下去,還需要不斷的完善。期待立法者對小額訴訟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予以廣泛關注并盡快立法或是出臺司法解釋完善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