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以追求司法公正效率為目標的司法機關遭遇了訴訟激增與法官相對較少的矛盾,通常被稱為"案多人少"。隨著社會變革的深入推進,社會利益主體的逐步多元化,各種利益糾紛的發生使得基層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上漲,法院審判管理模式也在不斷地變更中。司法資源的有限性與當事人糾紛的無限性之間的矛盾與沖突愈演愈烈。在社會糾紛不可能呈逆向性下降而現行司法制度總體框架難以調整的情況下,如何合理分配法院內部司法資源,通過部門、人員、經費等因素的優化組合來提高法院的司法效果、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以最經濟的司法成本實現審判質效的最大化是人民法院面臨的重大現實課題。

 

一、“案多人少”壓力現狀考察

 

20121-8月,我院共新收各類案件3908件,同比上升2.28%。20131-8月,全院共新收各類案件4665件,同比上升19.98%。 眾多案件涉及的關系日趨復雜,加大了法官處理每個案件的工作量。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1)案件審判標準不斷提高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當前,"社會認同、群眾滿意"已日益成為案件審判的標準,法官不能再滿足于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準確、程序合法。審判標準的提高勢必要求法官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必將影響辦案的效率。

 

(2)人民群眾新的司法需求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近年來立法不斷完善,大量法律、司法解釋不斷出臺,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也越來越多樣,法院受理的新類型案件也越來越多。實體法涉及的面更寬了,觸角延伸至各個領域。為保障實體法適用的公平公正.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越來越嚴密、細致,大量法律、司法解釋、工作規定和工作制度相繼頒布施行。為了全面了解各項法律法規,法官必須花費大量的時間,從而影響了辦案的效率。

 

(3)涉訴信訪壓力加大必然增加法官的工作量。近年來,從院領導到部門負責人到承辦法官的信訪工作壓力越來越大,接待、解釋、協調各方做工作、層層匯報、接訪等牽涉了大量的工作精力,進一步消耗了有限的審判資源。

 

法院每年新收案件、結案數均在增加,而人員增長則相對緩慢,無形中給法官帶來很大壓力,影響了法官的辦案質量甚至導致其他方面工作的不順暢,主要表現在:

 

(1)影響干警的身體健康。長期超負荷工作,高強度的腦力勞動和連年持續不斷的精神壓力,使得法官健康狀況不容樂觀.亞健康狀態日益嚴重,身體素質整體下降,疾病增多。近年來,法院干警中高血壓、頸椎病、高血糖、各類結石病患者不在少數。

 

(2)影響法官辦案的熱情。工作壓力不斷增加,法官的待遇卻鮮有提高,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和工作熱情受到很大影響。在基層法院的調查中,我們發現越來越多的法官不愿意在民一、民二、基層派出法庭等案件較多的部門辦案,期望到辦案壓力不大的立案庭、審判監督庭或后勤綜合部門工作,有的還改行到政府、律師事務所等單位。造成法官流失,加劇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3)制約法官職業能力提高。案件大量積壓,使得法官"唯案是從",無暇學習知識、鉆研業務,存在"用到一點再學一點"這種臨時抱佛腳的不良傾向,影響了法官的知識更新和司法能力的提高,久而久之,法官們深陷辦案壓力,日漸變成了機械工、操作工,甚至成為辦案機器。

 

4)法院的綜合性工作受到影響。面臨著"案多人少"的重壓,法院勢必將有限的司法資源更多地投入到審判執行工作當中去,對法院的其他綜合性工作構成了制約。一方面,法院需要在人員配置上向審判執行工作傾斜;另一方面,審判執行線法官的有限精力幾乎都投入到案件當中,法院的調研、信息、宣傳、監察、干部管理等綜合性工作受到制約。

 

二、"案多人少"壓力原因分析

 

(一)內部原因分析

 

1、職業培養規律特殊。法官培養的規律相對于其他一些職業法官這個職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知識和經驗的雙重積累。近年來,法院招錄了一批人員,但大部分都是應屆畢業生,雖然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但社會經驗不足、審判經歷缺乏,使得他們不可能很快填補離崗法官的空缺。一名成熟的法官.一般需要5年或更長的時間才能養成.這也導致了一線辦案力量的不足。

 

2、法院編制增加相對緩慢。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們法制觀念的日益提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案件成幾何率增加,而長期以來法院的人員編制未能適應轄區的經濟發展狀況、人口數量、案件數量等客觀情況的變化。

 

3、法院內部人力資源配置不盡合理。第一,法院審判業務部門與綜合管理部門人員配置失衡,造成審判業務部門力量不足,使審判業務部門承載著繁重的審判任務。第二,法院內設機構越來越細化,減少了可直接辦案的機動力量,使相當部分法官不得不去從事大量的事務性工作或其他工作。第三,用人體制存在障礙。按照規定,現在基層法院擔任庭長、副庭長職務的一般滿52周歲應提前離崗或退居二線,極大地浪費了 人力資源,而且進一步加劇了法院人才短缺的困境。

 

4、法院的審判管理宏觀上難脫行政化色彩,微觀上未能將科學效率發揮極致。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法官因表現突出擔任院、庭領導職務的不在少數,他們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各項行政管理和出席各種會議上,基本不參與具體案件的審理工作,只負責案件的研究把關。在對具體案件的有效管理上,當前的弊端及亟待改進的地方也是非常明顯的:一是在審判流程管理方面,各部門之問配合不力,使審判流程管理改革流于形式;二是在質效考評方面,突出表現為質量機制的事后化;三是在信息化管理方面,表現為相應規范的操作運行機制還不健全,內部網絡統一的管理標準尚未真正建立,嚴重制約了高科技手段的利用效能。

 

5、審判質效指標排名通報,法官考核壓力較大。目前上級人民法院對基層人民法院設定了17項主要質效考核指標,定期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單項及綜合質效指標分別進行排名通報,并在某種程度上作為評先評優的依據。受此影響,基層人民法院為提高質效指標排名,通過定期對法官個體審判質效指標進行通報、點評、排名,并與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相掛鉤等多種方式,將考核壓力傳遞到法官身上。考核的高要求、多頻次,使法官的壓力十分巨大。

 

6、涉訴信訪考核責任過重,法官接訪維穩壓力較大。上級人民法院定期對赴省進京等涉訴涉執信訪情況進行通報、排名,地方黨委、政府將涉訴信訪工作全面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在全國、地方"兩會"、重大節日等重要時期,法官要對重點信訪人員做好穩控、矛盾化解等工作。如出現進京上訪人員,無論何種原因、上訪有無道理,法官都要赴京接人、穩控,并追究相關責任,甚至實行"一票否決"。上述考核方法迫使基層人民法院把相關責任分解到具體法官,并納入法官業績考核。在這種考核體制下,一些當事人"信訪不信法",無理纏訪鬧訪,給法官帶來了巨大的心理壓力,甚至出現個別一線辦案法官不敢判案,不愿辦案,要求調到非辦案部門的現象。

 

(二)外部原因分析

 

1、新的法律政策出臺因素。從法律層面上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勞動合同法、物權法的頒布實施,新的訴訟費收費辦法的實施及民事一審案件級別管轄的調整等都是基層法院案件增長的主要原因。從政策層面上看,受全球經濟影響、人民幣升值和國家從緊的貨幣政策影響,企業因出口銳減、原材料價格上升、利潤壓榨資金鏈斷裂等引發債權債務糾紛、破產案件等不斷增多,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等也不在少數。

 

2、地方政策因素。就目前的現狀而言,法官屬于公務員,而人民法院干部人事工作也一般參照行政機關進行管理,必須遵守地方黨委及組織人事部門的相關規定。而一些地方性的人事管理規定人為地減少了法官的數量。比如,我院按照政府離崗退養政策,院領導年滿52周歲(女性)55周歲(男性)的干部一律退養,按照本院規定中層干部滿50周歲(男、女)一律退養,使得相當一部分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法官提前離開了審判崗位但仍占用法院編制,還有一些法官已經調離法院工作崗位仍占用法院編制,這兩種情況都造成實際辦案人員的減少。

 

3、經濟社會的發展引發各類糾紛的大量增加。隨著各種利益群體形成,帶來了利益格局的不斷調整,引發了社會糾紛的劇增,且糾紛的性質越來越復雜。我院刑庭新收多起新類型案件,如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等,這些新類型案件的增多不僅在審理上為法官增加難度,而且由于沒有相關的量刑標準,很容易造成地區內同案不同判、量刑不均衡現象,給法官心理上帶來巨大壓力。

 

4、司法權威弱化,法官被認同感明顯下降。新形勢下,受多種因素的影響,社會民眾對人民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滿意度較以往有所下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權威弱化。特別是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受各種因素的制約,人民法院不能輕易判決行政機關敗訴,需通過協調撤訴來化解這類案件矛盾,常使當事人對法官產生不信任,甚至產生敵對情緒。民商事案件訴訟過程中,法官更是經常受到辱罵、恐嚇、誣告、誹謗等人身攻擊。法官作出裁判以后,當事人由于對法官不信任,導致對裁判結果的不認同、不執行,法官的辛苦努力難以得到社會認同。

 

三、緩解"案多人少"壓力的對策思考

 

近年來,案多人少似乎已經成為我國法院在案件處理方面的"國情",也經常聽到一些法院抱怨案件辦不過來。再來看韓國法官的情況,截至200841日,韓國全共有法官2352人,其中13人為大法官,80人為大法院(即最高法院)裁判研究官(為大法官提供裁判意見,也屬于法官),其余是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法官。如果把2006年全國發生1734855件訴訟案件平均到2352名法官身上,每名法官一年至少要處理737件,數量十分可觀,相對我院辦案數較多的法官一年辦案達300多件的法官已是自嘆不如。究其原因,進一步有效緩解"案多人少"壓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合理配備司法輔助人員

 

 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實施法官職業化建設的一個關鍵點。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提出要在高級人民法院展開法官助理的試點,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對法官助理作了解釋,明確了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導下履行職責審查訴訟材料,提出訴訟爭執要點,歸納摘錄證據等十二項職能,20027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正式在全國試行法官助理制度。北京海淀法院在全國最早踐行法官助理制度,創造了"一四二""一三一"審判模式。從試點法院看,法官助理制度的施行可以將審判人員從繁雜的瑣事中解放出來,大大提高了審判效率。我院實施法官助理制度以來,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法官的辦案壓力,但其效力還未得到最大功能的發揮。

 

(二)強化人員分類管理

 

法院的基本職能是審判案件,處理糾紛,實現公平正義。這就決定了法院的工作應以審判工作為中心,體現在人力資源配置上,應該是處于審判崗位的人力資源配置占整個法院人力資源的多數或絕大多數。但實際情況卻不容樂觀,以我院為例,共有在編人員87人,而一線審判法官僅有33人,非審判人員大都在為審判服務的行政事務管理部門,包括辦公室、研究室、人事部門、行政管理處、等部門,占據并消耗了大量資源。且每隔幾年就有一批審判精英通過競聘走向中層領導崗位,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此脫離了審判業務,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更加削弱了審判力量。應盡量保持審判隊伍的相對穩定,以業務為先,避免頻繁輪崗,避免法官一升職就調離審判崗位。優秀的審批人才如輪換到行政管理崗位,也不可避免地要重新熟悉和適應,原有的法律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就會生疏,這既是審判資源的一種浪費,也與法官職業化建設的要求不相符

 

(三)構建法官職業保障機制

 

一是落實好干警職級待遇。根據中央加強兩院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法院領導職數配備、職級晉升的具體制度與辦法,形成常態化的領導職數配備和干警職級晉升機制,逐步提高法官職級配備比例。

 

二是落實好干警的經濟待遇。進一步落實審判津貼、崗位補貼等制度,在法律和有關政策許可的前提下,實行加班補貼、超額辦案津貼等制度。

 

三是加強法院工作人員職業安全保障。完善安保應急機制,防范針對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幫助法官降低職業風險;多渠道為干警減壓,嚴格落實帶薪休假、定期查體、心理輔導等制度,經常組織開展談心交流、文體娛樂等活動,使法官始終保持健康的體魄和良好的精神狀態。

 

四是健全完善績效考評機制。根據干警崗位不同的工作特點,制定科學的量化指標進行績效考評,并將考評結果作為法官晉升、獎懲等的重要依據,促進形成激勵干警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五是統籌適用結案方式。結案方式的選擇決定著司法資源的投入和使用。當前過分強調調解結案、適用普通程序過多以及人為拆分案件、上級法院本應直接改判的案件發回重審等問題比較突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很大浪費,加劇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正確處理實體與程序、投入與效益的關系,統籌各種結案方式的運用。處理好調解與判決的關系。必須正確認識調解的作用,不能神化和異化調解的功能,重視解決過分強調調解帶來的弊端,切實做到當調則調、當判則判,對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事案件要堅持調解優先,盡量爭取調解結案,但對法律關系明確、爭議事實清楚的商事糾紛或者對社會公眾具有教育意義的案件調解不成要及時判決,最大限度地發揮判決的規則之治作用。

 

 

 

參考文獻:

 

1、曹士兵:《案多人少的韓國法院》載《人民司法》2009年第1期。

 

2、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課題組:《司法人力資源的配置與利用問題研究》載《山東審判》2013年第3期。

 

3、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新形勢下基層人民法院隊伍建設的調查與思考》,來源2013913 日《江蘇法院網》。

 

4、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法院 " 案多人少 "現狀及解決之道》,載《司法調研》200910月。

 

5、徐和平 胡志斌:《論我國司法人力資源的開發與管理》,載《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09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