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某系張某外甥女婿。因譚某向時某借款40萬元未還,時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時某的申請,對譚某所有的某處房產予以查封。譚某為了從被查封的房產上轉移部分房款,與張某進行串通,由其向張某出具一張80萬元假借條,由張某拿此假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譚某還款。在法院的調解下,張某與譚某自愿達成還款協議并騙取了民事調解書。后譚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并于 201343日來訪,導致該案立案再審。

 

民間借貸虛假訴訟侵害了他人利益,浪費了司法資源,挑戰了司法公信力。現在民間借貸仍多是借條、收條、欠條形式,多發生于親朋間,而虛假訴訟當事人正是利用這點,在親朋等方便操作的人際關系間合謀,出具假借條,捏造虛假法律關系向法院起訴,達到自己逃避債務、轉移財產、規避法律義務的目的。

 

虛假訴訟的當事人為了不漏馬腳有時不親自出庭而是委托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代理人出庭訴訟,或被告積極到庭應訴,自動放棄答辯期等訴訟權利,對原告訴請的事實與證據也沒有任何異議。為迷惑法院和法官,當事人也會有“虛假”的對抗,但從不否定基本事實與證據的真實性,往往選擇還款期限、利息、違約金等非關鍵細節進行抗辯。涉案人員一般選擇調解結案,通過“手拉手”調解達成目的,當事人之間配合默契,查處難度較大。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應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者“收條”,要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的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的,要及時依職權或提請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查清事實真相,及時向庭長、院長報告。經查證確屬虛假訴訟的,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對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據《民訴法》等規定予以罰款、拘留;對于以騙取財物、逃避債務為目的實施虛假訴訟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筆者認為應建立“誠信黑名單”,一旦哪個司法部門發現了虛假訴訟就把涉案人員加入黑名單,這個誠信檔案不僅要在司法系統內部共享,而且要對社會公開。當這些誠信有污點的人員再次以類似案件涉案時,相關部門就應該給予高度重視。

本案中張某與譚某出具虛假借條,虛擬法律關系向法院起訴,已構成虛假訴訟,并通過調解騙取了調解書,危害性較大,是一起典型的出具假借條進行虛假訴訟的案件。在該案件的審理中,法院邀請人大代表旁聽了審判監督庭對此案的再審,本案經過合議庭審理,依據《合同法》與《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判決撤銷了原審民事調解書,駁回原審張某對譚某的訴訟請求。經院長批準法庭當庭對二人分別處司法拘留各五日,其虛假訴訟的目的最終沒有達成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該案對防范、制裁虛假訴訟,引導誠信訴訟起到了宣傳、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