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行使非刑事司法權的過程中,非法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給其造成損害情況下,賠償請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賠償要求。但法院在承擔賠償責任時應根據其責任大小及責任范圍來確定,換句話講,法院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與其違法和錯誤的范圍和程度相適應,在合理范圍內予以承擔。在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得到維護的同時,亦不能無限制的加大法院賠償的范圍和責任。各級各地法院對賠償決定的執行因理解不同而做法各異,當前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執行措施。

 

()人民法院不應對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予以強制執行

 

一些地方的法院謹守法律規定,認為《國家賠償法》并未規定賠償決定可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沒有法律依據。如果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就會出現人民法院自己執行自己的荒唐局面,而事實上也缺乏現實操作可能性。那么是由上級法院直接執行下級法院,還是指定其他地區法院來執行?法律對此沒有任何規定。持不應強制執行觀點的人同時認為,非刑事司法賠償是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賠償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賠償決定無需強制執行。在這種認識主導之下,往往導致賠償義務機關對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拒絕履行時,賠償申請入的權利救濟得不到實現,嚴重影響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 對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進行協商、調解

 

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生效后,由作出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的法院賠償委員會人員采取主持協調、溝通。賠償義務機關(人民法院)不主動履行的,作出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的法院向其當地黨委政法委、人大等部門匯報,爭取支持,通過領導部門監督執行。這種做法雖然能較大限度實現賠償申請人的權利,但長期通過協調、請示、匯報來解決執行問題,既增加法院賠償工作的難度和強度,又使黨政機構陷入職責外的具體事務,最終將導致司法權弱化,并不能真正解決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執行難的問題。

 

(三)根據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主觀的自主性程度劃分賠償責任

 

法院強制措施或行為屬于主觀上的完全自主性時,而導致錯誤或違法應賠償的,這時法院承擔的是全部的賠償責任,即對直接違法錯誤行為給受損害人造成實際損失應承擔100%的責任。因法院的主觀完全自主性的執行行為在主觀上是完全基于自身的判斷而做出的主動性行為,在主觀上不受其他人的干預和影響,故對于這種強制行為所產生的賠償后果應承擔全部責任。因當事人錯誤申請,錯誤行為導致法院強制措施出現錯誤違法,對于可能造成的損失應由過錯的申請人(當事人)承擔,在這里法院是免除責任的。然而,從違法錯誤執行行為的受損害方而言,違法或錯誤的強制執行行為確是法院做出或實施的,并不是錯誤申請人所為,受損害方(賠償請求人)基于法院的違法錯誤行為,依據《賠償法》向法院請求賠償也是有法可依的。

 

(四)對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區分兩種賠償路徑和渠道

 

《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強制措施申請人錯誤申請而致損害,申請人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和義務,這種賠償是屬于民事賠償的范疇,而受損害方依據《賠償法》請求法院賠償性質上屬于國家賠償的范疇,雖然無論民事賠償還是國家賠償均可能是基于同一事實或同一致害行為提起的。這樣,對基于當事人錯誤申請,法院強制措施而造成的賠償就同時出現兩種賠償路徑和渠道,涉及了民事賠償的程序和國家賠償程序兩種不同的賠償或救濟程序。基于《民訴法》及其相關法律的規定,民事賠償程序應優先考慮。民事賠償在法院執行程序或執行環節徑直由法院協調處理,或者通過訴訟解決。只有當民事賠償程序(訴訟程序及執行程序)完結后,對于無法挽回的損失才可考慮國家賠償程序,甚至不考慮國家賠償程序的啟動。法院因強制措施或強制行為違法錯誤而導致的賠償案件,根據不同的情況予以鑒別。

 

() 對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執行督促程序和通報制度

 

作出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的法院的辦案人員在送達賠償決定的同時送達履行須知,告知履行期限,超過履行時限的,由作出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的法院簽發督促履行函,并向當地黨委政法委、人大、賠償義務機關(人民法院)的上級機關進行情況通報,促使賠償義務機關及時履行賠償義務。這種做法對解決賠償執行難問題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沒有完全理順國家賠償決定的執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