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江蘇省4個地區5家法院,對11件非法集資犯罪案件進行統一公開宣判。包括常熟“跑路美女老板”顧春芳在內的2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罰。

  11件非法集資案件涉及被害人約2000名,累計涉案金額人民幣28億余元,其中“跑路美女老板”顧春芳非法集資案尤其受到關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3月間,顧春芳在背負巨額債務、明知無法償還的情況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其從事煤炭生意或者合作投資煤炭生意、投資股票需要大量資金的事實,以年息25%至40%、月息3分至9分不等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偽造公司企業印章、合同,以及指使他人冒充高干子弟等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17.68億余元。集資款除歸還部分利息外,用于個人揮霍。至案發時,尚有人民幣4.5億余元不能歸還。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顧春芳構成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抽逃出資罪,應予數罪并罰,最終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還各被害人。

  據介紹,江蘇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近日聯合出臺了《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意見》,對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提出明確意見: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影響生產經營的,或給被害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從重處罰;對于資金主要用于生產經營及相關活動、行為人有還款意愿,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或者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