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眾理財逐利心切的心理,許以高額利息利誘,一旦資金鏈斷裂,血本無歸。非法集資讓眾多受害者欲哭無淚。10月22日,省法院向社會公布2012年以來審結的非法集資類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以案釋法,警鐘長鳴。據悉,省法院還將于今天聯合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意見》并將在全省范圍內集中宣判一批非法集資案件。

  開設講座專騙老年客戶

  被告人張朝與被告人羅鵬、徐金共同設立快樂家園公司,虛構養老投資項目、謊稱高息回報、簽署投資協議等,通過開設講座、以老傳新等方式,騙取和吸收老年人投資款。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間,先后從86名被害人處騙得投資款共計人民幣194萬余元,支出的利息僅為0.28萬元。2012年2月,被告人李彥君在張朝明確告知其公司停辦的情況下,仍伙同徐金騙得9名被害人集資款16.68萬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間,被告人李彥君、吳玉軍在受雇快樂家園公司期間,向69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計人民幣149萬余元。

  今年4月,無錫南長區法院審理后,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被告人張朝、羅鵬、徐金、李彥君、吳玉軍分別判處一年六個月到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到十萬不等罰金。

  南京鼓樓區法院審理的王福林、胡朋集資詐騙案,蘇州姑蘇法院審理的葉進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均是針對老年群體,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新興環保產業等旗號,以訂立協議為幌子,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老年人的養老錢。

  承諾高回報實為挖坑圈錢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間,被告人石國豹成立個人獨資公司,以投資開發房地產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萬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為誘餌,先后非法集資合計人民幣約19億余元,其中用于經營不足1億元,歸還本息合計9.6億余元,案發時仍有3.5億余元未能返還。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間,被告人王繼闖在明知自己沒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仍以經營賓館、投資房地產等為名,以給付高額利息或承諾給付回報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集資約3.1億元。

  宿遷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石國豹、王繼闖等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根據被告人各自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今年6月分別判處石國豹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王繼闖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

  經營揚州市金牛船業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沒有把精力放在公司經營上,而是以公司開拓業務需要資金為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晏金牛、左圣、張麗華、李敏標、鞏翠蘭等5名被告人被儀征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七年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五萬至四十萬元不等罰金。

  此外,盛開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張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陳松林、陳必時等15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均是未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通過雜志廣告及口口相傳等方式大肆宣傳良好的投資前景,許以高額利息大量吸收社會公眾資金。

  民間標會通過親友牟取暴利

  標會又稱“打會”,是一種具有悠久歷史的民間信用融資行為。但在高利驅使下,民間標會由過去小規模、親友之間互助互惠的集資形式逐漸演變成擴展到社會層面的一種單純金錢游戲;標會的資金由過去主要用于投資經營、應急需要轉變為流轉于各標會之間賺取高額利息,或投入高風險行業乃至賭場的牟取暴利行為。

  2006年6月至2010年7月間,被告人朱建美明知自己無資金應會且得會后無力償還的情況下,仍伙同其丈夫(另案處理)先后參與姚東等63人所請的312個會,并在會上采用以會標的30%-80%的高額“標子”得會的手段,在泰興黃橋地區騙取會員行會資金共計人民幣1307萬余元。朱建美將所騙資金用于應會及購買房屋、汽車、高檔消費等。至案發時,尚有1136萬余元未能歸還。

  今年4月,泰州中院審理后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朱建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

  在連云港中院審結的胡建華集資詐騙、趙愛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被告人假借自己經營金融專業領域的承兌匯票貼現或開辦的工廠需要周轉資金為由,許以高額利息,以借款的方式大肆騙取或者吸收他人資金。法院依法分別判處四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