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318日凌晨,被告人李珍奇、徐勝至無錫市惠山區前洲街道崇文東路久之林煙酒總匯,采用剪鎖的手法進入店內,竊得SONY筆記本一臺、組裝電腦主機一臺、現金人民幣1400余元及各類香煙、名酒。經鑒定,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15115元。本案中被盜香煙與酒由公安機關扣押后已發還被害人,在做煙、酒價格鑒定時未就煙、酒的真偽作相應的定,而直接根據公安機關的委托直接的委托直接以真品煙、酒為基礎進行價格鑒定。

 

審理中對如何確定被盜物品價格形成了二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因本案中得被盜煙、酒不能確定其真偽,無法排除對煙、酒系偽品的合理懷疑,故價格鑒定意見的檢材不具有客觀性,故涉案煙、酒的價格應當從盜竊數額中扣除。

 

第二種意見認為:久之林煙酒總匯被盜煙、酒可以認為系真品,可以采信煙、酒鑒價格鑒定意見,價格鑒定機構所鑒定的價格可作為認定盜竊數額的依據。

 

由于本案中涉及煙、酒的價值較大,是否采信煙、酒的價格鑒定意見涉及到認定本案的量刑情節是盜竊的數額是較大還是巨大的問題。本案中涉案的煙、酒在偵查階段已經發還被害人,故不可能再做煙、酒的真偽鑒定。本案中控辯雙方對盜竊的事實均無異議,主要的爭議焦點集中在所二被告人所盜的被公安機關所扣押的煙、酒是否系真品。

 

在刑事訴訟中,通過證明的手段來認定事實經常會遭遇認定不能的無奈局面。而這時就需要推定規則作為認定事實的輔助手段。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經驗法則,基于某一已知、確定的事實而推知、確定另一不明的、無直接證據予以證明的事實的存在。

 

本案中由于被盜煙、酒的真偽已無法用直接證據予以證明,故只能運用事實推定規則進行認定。本案中的久之林煙、酒總匯是一家證照齊全的經營煙、酒的公司,其雖然不能提供涉案煙、酒的全部進貨憑證,但根據公序良俗及經驗法則還是可以認為其所銷售的商品系真品(除非有相關的材料證明該公司出售的煙酒系偽品)。因在民商事法律中交易信賴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基石,如果從事的每筆交易都需要懷疑對方所售商品是否為真品,將大大增加雙方的交易成本,而市場交易亦將無法開展。所以,認定其久之林煙酒所售煙、酒為正品符合法律精神與日常生活經驗。

 

但事實推定只是對相關事實之間高度蓋然性聯系的一種確認,并不具有絕對性,而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又極為嚴格,因此,在運用推定規則認定案件時,應當賦予被告人反駁的權利。在本案中辯護人就提出不能排除對煙、酒的合理懷疑,但未能提出任何的材料。筆者認為這是辯護人提出的該項辯護意見是對排除合理懷疑標準的誤讀,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排除合理懷疑并不排除輕微可能的或想象的懷疑,而是排除每一個合理的假設,除非這種假設已經有了根據。本案中辯護人未提出相關的材料進行說明可使上述推定達到讓人產生合理懷疑的程度。

 

在審理過程中,有意見認為這種推定是存在舉證責任倒置、是對無罪推定原則的違背。筆者認為這種排除合理懷疑要求的說明本質不是訴訟法意義上的舉證,而僅僅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自己的辯解,因此,這種說明的程度只要達到構成合理懷疑的程度即可,而不需要充分證明所盜竊的煙、酒系偽品的要求。

 

從另外方面講如在無何任何證據材料的前提下不采信所盜竊煙、酒的價格鑒定意見則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意味著間接承認久之林所售煙、酒可能系偽品,這顯然是不妥當的,也不能為社會所認可。

 

綜上筆者傾向于第二種意見,綜合本案的其他證據,應采信煙、酒的價格鑒定意見,可以作為本案盜竊數額認定的依據。故法院依法認定了價格鑒定機構對煙、酒的鑒定意見,認為其鑒定結論內容上具有科學性,形式上具有合法性。認定二被告人盜竊數額達到巨大,并據此依法進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