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案件是基層法院特別是的它的派出法庭日常處理的一種案件類型,雖然在案件總數中所占比例不是很大,但是因為在這類案件中涉及彩禮的認定且一般都缺少書面證據,所以給案件的處理增添了難度,下面筆者結合審判實踐談談這類案件的認定及處理要點。

 

彩禮的認定。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關系過程中,涉及給付的財產比較多,如見面禮、傳統節日送禮、壓歲錢、定親禮、舉行結婚儀式前購買衣服、黃金首飾、陪嫁物、家具甚至住房,以及舉行結婚儀式時的花費等都可能成為婚約財產案件主張返還的內容。并非所涉及的財產都為彩禮,按照農村的一般習俗,一方向對方或對方親友贈送的訂婚禮物,俗稱彩禮。彩禮的認定應把握的原則是,當地具有結婚前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且彩禮表現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價值較高的財物。因此傳統節日送禮、壓歲錢、購買衣服及舉行儀式當日的花費等一般不宜認定為彩禮,而訂婚時給付的金錢、黃金首飾等一般符合一個地方的風俗習慣,且數額較大,所以應認定為彩禮。在處理這類案件中,還要把陪嫁物、購買的家具、住房或交付的房款與彩禮予以區分,對于這些財產因其不具有彩禮的特征,基本上應按返還給實際出資者的原則予以返還。

 

案件事實的查明。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若被告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可,則男女雙方的媒人一般會出庭作證證明原告的訴訟主張。這時,需要對原告陳述的事實與證人證言進行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有兩名以上的證人證言與原告的陳述相互印證并形成合理的事實構成,即可以認定交付彩禮的事實成立。當然,在對證言懷疑的情況下,還可對證人的品德以及當地群眾對其評價等背景資料進行了解和考察,綜合分析后作出判斷。

 

是否返還的問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不予返還,但是在處理離婚時查明雙方確未共同生活的,或者一方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予返還。應予返還的情形主要有三,一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二是包辦、買賣婚姻;三是以訂婚為名行騙取彩禮之實。

 

返還的主體。這類案件涉及的不僅是男女雙方本人,有時男女雙方的父母甚至是親屬也會參與其中。這時要區分是否登記結婚的情況,雙方未登記結婚的,本著實際收受人向實際給付人返還的原則,審判人員要對案件的主體進行審查,遺漏當事人的要予以追加;男女雙方若在離婚訴訟中,處理彩禮問題,不論實際收受人是誰,一般只將男女一方作為返還彩禮的主體。

 

返還的形式及數額。彩禮是財物的,因受到財物價格變動因素的影響,應盡量返還原物。交付的彩禮是金錢的,那么要結合男女雙方是否同居、同居生活時間長短、共同生活中對交付的金錢有無支出,以及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如雙方未同居可考慮全額返還,若同居時間較長,生活中也對交付的金錢進行了消費支出,則應返還較小的數額。同時,還要權衡雙方的家庭經濟狀況,全面地考慮返還的數額。另外,作為婚姻家庭案件的一種類型,應多調解,以調解為主,以判決為輔,通過調解真正解決雙方的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