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而取得的一項權利。其意義在于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彌補保險人損失以及追究第三者的應負責任等。近年來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日益普遍,而與此相關的爭議也隨之增加。尤其是"無責不賠"條款的廢止,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出臺,使得保險代位權的制度構建顯得尤為重要。筆者從事司法實踐多年,現就實務中常遇見的問題分情況討論。

 

一、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賠償請求權

 

1.在保險合同簽訂之前

 

一般而言,被保險人免除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是自由處分其權利的結果,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事前達成的免責條款如果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從民商法"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原則出發,應承認并保護該免責條款的效力 。保險合同訂立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還不存在,因此被保險人免除第三者責任并沒有侵害保險人的利益,應為有效。但由于該免責條款對保險人的承保及保險費率有重大影響,根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應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進行如實告知,否則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對于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有權不承擔賠付責任。如果投保人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或保險人已知或應知其事實,保險人應受被保險人放棄賠償請求權的約束,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且第三者可以此有效抗辯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2.在保險合同簽訂后、保險事故發生前

 

如前所述,保險合同簽訂后,保險人對保險事故負有賠償義務,并同時取得了代位求償的期待權,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在條件成就時將歸屬于保險人所有,因此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損害請求權已經不能完全由被保險人的意思自治來處置,否則將可能損害保險人的正當權益。但對于第三者來說,因其并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且保險事故尚未發生,第三者當時并非事故的責任人,因此第三者接受被保險人的免責并無過錯。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第三者因為被保險人先于保險事故而放棄賠償請求權所取得之利益,可以有效對抗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保險人雖無法再向第三人行使追償權,但可依據《保險法》第61條第3款,以被保險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為由,要求可以扣減或者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3.在損害事故發生之后、保險人進行保險賠付之前

 

對此情況我國《保險法》第61條已有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有時,保險人并不知曉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免責行為,已經支付了保險賠償款,此時第三者的抗辯能否成立呢?在保險賠款支付前,代位求償權尚未成立,對于第三者而言,被保險人依然有權利處分其賠償請求權,因此被保險人的免責對第三者已經生效。保險人可以依據上述《保險法》第61條第3款,要求被保險人返還保險金。也有觀點認為,要是被保險人與第三者惡意串通,第三人知道被保險人放棄權利將損害保險人的代位權,仍然與被保險人進行和解,使得被保險人放棄或者部分放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被保險人和第三人應當對保險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該做法可能沒有實踐操作性,如雙方有明確的書面和解協議,確實可以因"惡意串通"而判定和解協議無效,但因被保險人放棄或部分放棄賠償請求權只需單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無需與第三人協商或征得第三人同意,因此根本無需"串通",只要被保險人單方面表示棄權,第三者的抗辯依然可以成立。

 

4.在保險人進行賠付之后

 

《保險法》第61條第2款規定:"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這一規定與此前論述的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及成立時間相吻合。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后,已經當然取得法定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因此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此時已經自動移轉給了保險人,被保險人已經無權對此進行處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第三者不知曉保險人的存在或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成立,也不能以被保險人的棄權來抗辯保險人的追償。

 

二、第三者已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

 

我國《保險法》第60條第2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該條款規定看似簡單明確,但只能適用于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支付賠償金以前,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償款,且保險人知曉上述賠款情況時。但在實踐操作中,因被保險人自第三者處取得賠款的時間各異及保險人是否知情等不同情況,而存在多種保險代位權適用情況。

 

1.在支付保險賠款前,第三者已向被保險人賠償,但保險人不知曉賠付情況,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償,且被保險人受領的。此時保險人如向第三者提出代位求償,第三者會以已經履行賠付義務進行抗辯,因賠付發生在保險賠款前,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權尚未轉移給保險人,亦有權收取第三者支付的賠償金,因此第三者不存在過錯,保險人的代位求償無法獲得支持。與此同時,第三人的清償導致被保險人的債權消滅,故被保險人無權再向保險人領取保險賠償金。被保險人隱瞞上述情況,領取保險賠償金的,屬不當得利。因此,保險人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要求被保險人返還不當取得的賠償金額。

 

2.在支付保險賠款前,第三者已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保險人知曉上述賠付情況,仍然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且被保險人受領的。根據第60條第2款,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人處已經取得的賠償金額。但實踐當中,偶爾會出現保險人已經知道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但因操作失誤等原因向被保險人賠償了未經扣減的保險金。在此情況下,第三者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抗辯當然成立,關鍵在于保險人能否向被保險人主張返還。個人認為,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及保險人處均獲得賠償,超過其損失金額的部分構成不當得利,保險人可以要求其返還。

 

3.在支付保險賠款后,第三者收到保險人代位求償的通知前,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的。第三者在收到保險人或被保險人關于代位求償的通知前,并不當然知曉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成立。因保險代位的本質是一種債權法定轉移行為,根據《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里的不發生效力,并非指轉讓本身不發生效力,而僅是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因此,雖然保險代位求償權于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時自動成立,但在未通知第三者前對第三者不發生法律效力,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的行為構成有效清償,可以此對抗保險人的代位求償。保險人可依據《保險法》第61條第3款,要求被保險人返還支付的保險賠償 。

 

4.在支付保險賠款且第三者收到通知后,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的。如前所述,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權益于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轉移給保險人,并于通知第三者之日起對第三者生效。第三者收到通知后,對被保險人的債務消滅,相關債務轉移至保險人。因此此時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屬于惡意賠償的行為,不得以此抗辯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三、相關費用問題

 

1.理賠中的必要費用

 

保險人在理賠程序中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等,可能會產生公估費、鑒定費、檢驗費等費用 。有觀點認為,該費用為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及損失程度等而實際發生,是保險人進行保險理賠的必要費用,如果是被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索賠也會發生,因此應由第三者承擔;有觀點認為公估費等不屬于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賠償范圍,也不屬于第三者所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范圍,因此不應由第三者承擔。對此筆者認為,公估費、檢驗費等實際發生于保險的理賠過程中,是保險人為了確定保險賠款的金額而產生的支出,普遍存在于各種保險理賠案件中。即使沒有代位求償權,保險人也需要花費上述支出,因此該費用屬于保險人開展業務的正常支出。《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此,該費用并非被保險人承擔的費用,被保險人也無權向第三者索賠。相反,在被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索賠的情況下,雙方可能通過協商便能確定賠償金額,無需經過公估、檢驗等。因此,對于第三者來說,該費用并非必然支出的費用,即使確需進行檢驗等程序,其可以通過篩選機構、協商價格等方式自行決定具體費用。為此,將保險人自行花費的公估費等轉嫁給第三者違背了保險代位求償的公平原則,并為保險人自行高價聘請公估公司埋下隱患,故該費用不屬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范圍。

 

2.理賠中的利息問題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后,開始行使向第三者的代位求償權,由于第三者往往對損害賠償及保險人的權利存在諸多異議,保險人一般都需要通過訴訟甚至強制執行才能實際取得保險代位求償金。期間便會涉及到保險金利息問題,尤其在保險賠償金額較大時,相關利息金額不容忽視,在司法實踐中會出現保險人將利息損失列入代位求償范圍的情形。有觀點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自保險人支付賠償金之日起成立,第三者于該成立之日負有向保險人給付賠償金的義務,利息作為求償權的法定孳息,屬于求償權的附屬權利,當然屬于保險人所享有,其計算時間自應從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計算。也有觀點認為,根據《保險法》60條規定,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范圍僅限于所支付的保險賠償,利息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不應向第三者主張。個人認為,基于保險代位求償的特殊性,第三者在保險人向其提出追償請求前,并不知道其應向保險人履行賠付義務,因此并不是遲延給付的行為,要求其承擔利息顯失公平。為此,保險人在取得代位求償權后,應當及時通知第三者,要求其在一個合理期限內支付相應款項。如果第三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支付,則自應支付之日起承擔相應利息,以避免惡意拖欠等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