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欠張某借款30萬元拒不償還,張某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后,張某申請執行,執行中法院依法評估拍賣李某門面房一間,最終該房以26元價格為他人拍得,但該房在被執行人李某向案外人孫某借款40萬元時為案外人孫某設定了抵押權,孫某主張拍賣價款應優先支付其債權,很明顯拍賣價款不足以清償案外人孫某的債權,張某同意以拍賣價款優先清償案外人孫某的債權,但主張自己為評估拍賣所支付的3000元費用應優先從拍賣價款中獲得支付。

 

一種意見認為雖然本案中案外人孫某對拍賣房產享有抵押權,在拍賣成交后,享有對拍賣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但畢竟是以張某之案進行評估拍賣的,張某為此實際支出了一定的評估拍賣費用,若非張某以己案啟動評估拍賣程序,則抵押權人孫某就只能以自己之案啟動評估拍賣程序,如此評估拍賣費用就只能由抵押權人孫某自行墊付,可見由張某啟動評估拍賣程序,抵押權人孫某從中是獲得利益的。故對于非抵押權人張某所花費的評估拍賣費用,理應從拍賣價款中優先獲得受償。

 

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雖然以張某之案啟動評估拍賣程序,但案外人孫某對拍賣房產享有抵押權,根據法律規定,抵押權人孫某的債權應從拍賣價款中獲得優先受償,若以拍賣價款清償抵押權人孫某的債權后還有剩余,則可以從剩余的拍賣價款中對非抵押權人張某所花費的評估拍賣費用進行支付。由于本案中拍賣價款尚不足以清償抵押權人孫某的債權,故本案中非抵押權人張某所花費的評估拍賣費用實際已無法從拍賣價款中獲得受償。

 

筆者持第一種意見,即非抵押權人張某所花費的評估拍賣費用,應優先于案外人孫某的抵押債權從拍賣價款中獲得受償。

 

第二種意見的主要法律依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40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但筆者認為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非抵押權人所支出的評估拍賣費用都不法獲得優先于抵押債權的優先支付權。

 

《執行規定》第49條第二款規定“委托拍賣、組織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從所得價款中優先扣除。所得價款超出執行標的數額和執行費用的部分,應當退還被執行人。”。該條賦予了“法院為委托拍賣、組織變賣所支出費用”從拍賣價款中優先支付的權利,但該條款中所謂“委托拍賣、組織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司法實踐中多為申請執行人所支付,其中最重要的有兩項費用,即我們平常所說的“兩費”即評估費和拍賣費。筆者認為法院為委托拍賣、組織變賣所支出費用之所以可以且應該從拍賣價款中優先得到支付,從法律關系上分析,根本上在于法院相對于具體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來說,屬于第三人,該第三人為了具體案件中申請執行人債權的實現而支出了相關費用,作為受益人的具體案件的申請執行人,當然應該允許該第三人所支付的相關費用從拍賣價款中獲得優先受償。同理,非抵押權人雖然為了自己的利益以自己之案啟動抵押財產的評估拍賣程序,但抵押權人同樣也從中獲得了利益,當然也應允許非抵押人所支付的評估拍賣費用從拍賣價款中獲得優先受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拍賣、變賣規定》)第九條規定“保留價確定后,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后無剩余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于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從該條規定中是可以看出,該條中的“強制執行費用”與“申請執行人支出的拍賣費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謂“強制執行費用”僅指法院為強制執行自身所支出的費用,即“強制執行費用”中不包括“申請執行人支出的拍賣費用”,只包括“法院自己為拍賣所支出的費用即《執行規定》第49條第二款中的‘委托拍賣、組織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所發生的實際費用”。那是不是我們就可以從該條中推導出“非抵押人所支付的評估拍賣費用不可以從拍賣價款中獲得優先受償”這樣一個結論呢?

 

筆者認為立足于該條規定,我們無法從中推導出上述結論。因為探究立法目的,《拍賣、變賣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設立是為了明確“司法實踐中無益拍賣情形下,相關事項的處理”,筆者認為該條適用的情形僅限于“無益拍賣”情形。非抵押權人明知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后無剩余可能,還堅持以己案啟動拍賣程序,當然要對自己行為所帶來的不利后果負責。而且筆者認為該條之所以要特別的在其第二款中規定“無益拍賣情形下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自行負擔”,從另一個角度也說明只有在“無益拍賣”情形下,拍賣費用才應由不享有抵押權的申請執行人自行負擔,在法院未通知申請執行人“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后無剩余可能”情形下,非抵押權人所花費的評估拍賣費用應優先于抵押債權從拍賣價款中獲得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