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洲通過網絡聊天方式與孫女士相識。在網絡聊天過程中,胡洲謊稱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市外事局工作以騙取孫女士的信任。201010月左右,胡洲說在外地出差現金被人偷了,就讓孫女士借幾百塊錢給他,宋就打了300塊錢到胡洲卡上。過了半個月胡洲又說身上沒錢了急等著用錢,又打孫女士電話借錢,她打了2000多塊錢到胡洲卡上。過了半個月左右,孫女士打電話說她朋友看中一塊地想開加油站,問胡洲能不能找人幫忙辦加油站的手續,胡洲說胡洲弟弟趙某跟省商務廳廳長關系不錯,保證能把證辦到。其實,胡洲跟孫女士講的都是瞎話,但宋求辦證心切輕信趙的連篇謊話。過了大概兩個月時間,胡洲打電話給孫女士說辦證的事情需要錢送禮,先后三次找孫女士要錢,孫女士心想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分三次匯了35000元到胡洲的銀行卡上,在打最后一筆一萬元錢時孫女士說她沒錢了,胡洲又通過銀行還她4000元,打消了孫女士的任何合理懷疑。后來孫女士問胡洲辦證的事情怎么樣了,胡洲講保證給她辦好。事情就一直拖著,孫女士可能察覺到什么了就開始找胡洲要錢,后來胡洲就把手機號碼換了。原來,孫女士打給胡洲的錢并沒有拿來送禮,而是被胡洲拿去買彩票、還債等揮霍了,事實真相大白,孫女士幡然醒悟,原來自己認識這么久的QQ好友是個徹頭徹尾的大騙子。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是侵犯財產罪罪的重要罪名之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侵犯的對象僅限于財物;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欺詐行為有兩種:一種是虛構事實,一種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是受害人限于錯誤認識的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的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目的。

 

招搖撞騙罪是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如騙取愛情、職位、榮譽等,原則上不包括騙取財物;主體上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即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公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從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來分析本案: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盡管行為人的撞騙行為也可能是騙取財物,但由于行為人采用的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手段致使人民群眾以為這些不法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為,因而直接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于公私財產。本案中,行為人并沒有直接利用其虛構的市外事局身份,沒有因此破壞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因而騙取的利益只能認定是詐騙所得。

 

二、在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招搖撞騙表現在行為人需要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同時要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招搖撞騙,即招搖炫耀、到處行騙,一般具有連續性、多次性的特點。如果行為人只有一次,原則上不宜以本罪論處。冒充行為和招搖撞騙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且存在有機的聯系,才符合招搖撞騙的客觀方面要件。詐騙罪的手段并無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本案中,行為人雖然既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也具有騙取財物的行為,但是騙取財物的行為并沒有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手段,兩個行為之間不存有機的聯系。胡洲雖然謊稱是市外事局工作人員,但并沒有直接利用自己的假公務人員身份獲利,更沒有招搖炫耀、到處行騙,而是利用編造的“弟弟”趙某(實際沒有親戚關系)跟省商務廳廳長關系不錯謊稱送禮為名騙取錢財,受害人孫女士也是基于輕信胡洲跟省商務廳官員有“關系”,想通過胡洲向省商務廳官員送禮,所以不符合招搖撞騙罪的客觀方面要件。行為人以欺騙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恰好符合詐騙的構成要件。

 

三、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招搖撞騙的犯罪目的是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廣泛,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而詐騙罪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所以,本案中行為人的目的非常清晰,就是為了騙取錢財而謊稱其具有受害人所需的身份和社會關系。

 

四、關于犯罪有無數額限制不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無數額較大的要求,其社會危害性集中地表現在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而詐騙數額較大以上才構成詐騙罪,詐騙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為公私財產的損失,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本案符合詐騙罪的數額較大標準,應當以詐騙罪定罪量刑。

 

盡管有些情況下,招搖撞騙和詐騙難以分辨,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騙取錢財,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也屬于想象競合犯,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處理。從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和第二百七十九的規定來看,詐騙罪的法定刑幅度要大于招搖撞騙罪的法定刑幅度,所以在遇到二者難以區分的情形下,選擇詐騙罪更為合適。綜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該案應認定為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