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2年年末,一則令人擔心的消息在人人等社交網絡上迅速傳播:網上下載音樂的免費午餐明年可能就沒有了。百度宣布將旗下音樂產品整合到新的平臺"百度音樂",存在于百度首頁十年的MP3圖標就此謝幕。這個2002年誕生,伴隨諸多八零后度過青蔥歲月的音樂產品,十年后消失了,被百度音樂所取代,除了MP3,百度隨心聽、千千靜聽等音樂產品也被百度音樂整合。業內人士分析,百度整合音樂是要迎接在線音樂付費變革,預計在線音樂市場會出現價格戰。本文擬通過對網絡環境下MP3版權保護的困境,MP3版權侵權責任的認定及我國MP3版權保護的現狀等問題的分析,提出一些有益的想法,以促進我國版權保護的事業越來越好。

 

一、網絡環境下MP3版權保護的困境

 

1.1權利主體的難以認定

 

在《電腦商情報》侵權一案中,在侵權行為已定性的情況下,爭議的焦點卻在于如何證明本案的原告是網上作品的原著作權人,在網上該作品署名為"無方"。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單位為作者。"但這一規定在審理網上作品侵權案時很難操作,因為在網上使用筆名是司空見慣的。當作者將作品上載于自己的主頁時,他們尚可能通過對主頁的勘驗證明網絡作品原作者的身分,畢竟主頁的注冊人會擁有該主頁的帳號和密碼;但如果是現實中大量存在的作者署筆名以電子郵件形式直接向網站投稿,更進一步說,如果網絡使用者直接在BBS上發表署筆名文章,那么在既無密碼又無帳號,甚至連電子郵件可能是偽造或不存在的問題下,如何確定作品的原著作權人呢?傳統的舉證分配機制在這類情況下已顯力不從心。這對于那些想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版權的網絡創作型人才來說是非常不利的。長此以往,必將影響我國蓬勃的文化產業,是我國原本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文化環境變的虛假橫行,抄襲遍地。

 

1.2證據效力的不確定

 

在因特網版權侵權糾紛中,直接來源于案件的證據往往是電子郵件,因此認定電子郵件的原始證據效力就成為查證侵權事實的關鍵。根據民訴法有關證據的理論和審判實踐經驗,原始證據一般要求是原物和原件,以確保與案件本來情況相符。但電子郵件是一種數字化信件,從技術角度來看,極易被篡改和偽造,且這種篡改和偽造可不留痕跡。因此確定訴訟當事人提供的電子郵件是否為原件就很困難,電子郵件在審理中作為法律證據的效力十分有限。這就給MP3版權保護帶來了很多現實中難以操作的問題。

 

二、網絡環境下MP3版權侵權責任的認定

 

網絡時代,MP3的版權問題一直是困擾業界的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早在2005年,國內數字音樂市場因為版權問題糾紛一度出現停滯。也就是這時候,各大唱片公司針對百度的MP3侵權訴訟紛至沓來。20057月,環球、華納、滾石、索尼-百代、正東、新藝寶和金牌娛樂等香港七大唱片公司,聯合狀告百度公司未經允許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對涉案的137首歌曲進行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并為此向百度公司索賠經濟損失167萬元。20108月,環球唱片、華納唱片、索尼唱片三大國際唱片公司將百度告上法院。這些唱片公司認為,百度提供的MP3搜索鏈接服務侵犯了它們的著作權。三大唱片公司列舉了128首流行歌曲,要求百度立即停止侵權,并索賠6350萬元。

 

2.1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2.1.1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概念

 

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是選擇某類信息上網供公眾訪問的人,如為用戶發送信息的電子布告板系統經營者、郵件新聞組及聊天室經營者。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完全控制網頁上的信息,公眾一般只能瀏覽或下載而無法改變其提供的信息。因此他們的地位類似于傳統的出版者,應為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擔類似于出版者的版權責任。

 

2.1.2我國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的認定

 

最高院的《解釋》第5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由此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如果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在主觀上沒有過錯的時候就不構成侵權。根據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在權利人一方,著作權人必須證明加害行為的違法性、侵權事實、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加害行為與所造成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四個要件同時具備,才能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否則其權利就得不到救濟。而相對于權利人來說,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更容易找出種種無過錯的理由為自己辯解,如網上信息數量巨大,無法審查每一部作品的版權情況,即使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仍無法知道其網上的信息是侵權作品等等。因此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追究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的結果往往是使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有機可乘,實際上是降低了版權保護的水平。筆者認為,在網絡環境下仍然固守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不利于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會抑制人們創作的積極性。

 

2.1.3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的認定

 

相比之下,歐洲、美國及其他許多國家的版權制度則更為完善。

 

在他們的版權制度中,對直接侵權行為適用的都是毫無疑問的嚴格責任,即侵權責任的成立不以過錯為要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責任。如英國著作權法第97條第(1)款規定,在著作權的侵權訴訟中,如果事實證明被告在侵權之時不知道,也沒有理由認為其所及之作品享有著作權,原告則不能請求損害賠償,但不影響其要求采取其他救濟方式。日本著作權法第114條規定,侵權人因故意或過失侵犯著作權人利益理應賠償著作權人的損失。但是,若侵權人既非故意也非重大過失,則法院可斟酌裁定損害賠償的數額。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也明確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的嚴格責任,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須履行國際義務,與協議的內容相銜接,因此在我國著作法中規定侵犯著作權的嚴格責任勢在必行,這既是版權保護的客觀要求,又是與世界各國接軌的需要。

 

2.2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2.2.1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概念

 

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內容服務以外的其他種類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如網絡基礎通訊服務者、接入服務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他們的作用在于為信息的傳輸提供基礎設施和基礎的通訊服務等,以維持網絡的正常運行,支持網上的信息傳輸。

 

2.2.2我國對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的認定

 

最高院的《解釋》對此沒有規定,但從其內容來看,顯然對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規定是非常寬松的,即使在著作權人提供了一切必要證明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也可以不采取任何措施,而且不需承擔任何責任。我國法律目前之所以沒有對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的描述,這是有一定的原因的。

 

如前所述,"信息在網絡中的傳輸是一個不斷傳輸的過程",因此當含有侵權內容的信息在網上傳播時,同樣不可避免的會在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計算機系統或其他設施中留下復制件,這是否構成對版權人專有權的侵犯呢?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并不能控制網上傳輸的信息內容,自始至終處于一種被動的地位。其次,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不是侵權材料的發送人,對侵權材料的存儲和傳輸是由其技術特征所決定的,是對侵權人的要求所作出的一種自動反應。因此讓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為難以預料和控制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是不明智的,不利于整個互聯網的發展。

 

2.2.3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對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的認定

 

美國、澳大利亞、歐盟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都不同程度地對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作了限制性的規定。但是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并不能免除所有責任,當在其系統中發現版權侵權材料時,該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有責任采取措施,使侵權材料停止傳播;而且也非所有的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都可以享受限制責任的待遇,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從而避免一些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以此為理由,逃避法律應有的約束。

 

2.3網絡用戶的侵權責任

 

對于網絡用戶侵犯MP3版權,業內人士表示:百度以前是免費下載為主,跟谷歌的競爭中,免費下載積累了大量用戶。但是免費下載沒有給版權方、唱片公司或音樂人合理的收入,這就養成了很奇怪的用戶習慣,90%以上的用戶每天都在網上聽音樂,但是付錢的很少。現在唱片根本賣不出去,最好的歌手也只能賣幾萬張唱片而已。

 

三、我國MP3版權保護的現狀分析

 

3.1MP3版權保護的現狀

 

因為"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網絡MP3的著作權沒有明確的規范",關于網絡MP3的版權問題其實一直都處于爭議之中。

 

200993,文化部對外發布了《文化部關于加強和改進網絡音樂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網絡音樂的經營單位規范自己的經營行為,建立專門部門負責音樂內容的合法性審查。而在關于網絡音樂經營行為的定義中,"直接提供音樂產品鏈接方式"赫然在列。文化部副司長庹祖海在解讀《通知》時表示:"網絡音樂搜索向網民提供的結果,應當是經過文化部審查、其他合法單位提供的合法產品,'不得提供非法單位的非法產品'"。《通知》的發布和庹祖海司長的解讀引發了人們對中國各大音樂搜索引擎的關注,百度mp3、搜狗音樂等搜索引擎的經營方式和版權對策將走向何方成為業界普遍關心的話題。事實上,關于中國音樂搜索引擎服務是否合法的爭論由來已久,爭論的焦點集中于以提供免費音樂搜索及支持免費音樂下載來獲取流量和廣告收入、不對音樂來源的合法性負責為特征的經營方式是否侵犯了內容提供商的版權利益。百度mp3可以說是在國內較早采用免費+支持下載經營方式的搜索引擎,2002年底創始以來一直未有根本改變,并且憑借這種經營模式完成了在中國搜索引擎市場上的早期積累。可以說,百度之所以在搜索引擎市場獨領風騷如此多年,百度mp3功不可沒。然而,與百度mp3獨特的市場地位相伴隨的,是其自誕生以來就難以擺脫的版權糾紛。眾多版權所有人如唱片公司、獨立音樂人等不僅堅定地認為百度mp3提供免費音樂鏈接的行為侵犯了版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在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行動上也同樣堅定,在司法實踐中歷經多次失敗后仍然鍥而不舍。雖然內容提供商們屢戰屢敗,不過,可以肯定的是,版權保護的力度日益嚴緊,音樂創作者的權益日漸得到人們的尊重將是大勢所趨。

 

3.2關于MP3版權保護的對策與建議

 

2008121日,百度正式對外公布:曾任環球唱片中國區總經理的梁康妮加盟百度,就任百度娛樂總經理。關于梁康妮的職場變動,引發了業內廣泛關注,就在2006年,環球唱片與百度曾因MP3版權等問題一度引發訴訟。此舉被外界看做是百度欲整合其苦于探索的數字娛樂領域的一大新舉措。據介紹,梁康妮有多達15年的音樂產業經驗及豐富的傳統媒體和互聯網經驗,加盟百度前任職環球唱片中國區總經理,曾帶領環球唱片和中國移動、各主流互聯網公司結盟,積極探索各種數字音樂商業模式。百度品牌公關負責人表示,百度此舉主要還是為推動傳統唱片公司與數字娛樂的結合,"百度一直尋求和環球、百代、華納、索尼四大國際唱片公司進行合作,并嘗試'泛音樂聯盟',其中部分音樂機構已授權百度使用其所有華語歌曲,供網民在百度MP3搜索上免費試聽,所得的廣告收入雙方分成。"

 

由此一種解決途徑逐步進入人們的視線--免費試聽+廣告收入分成。早在2005年,國內數字音樂市場因為版權問題糾紛一度出現停滯。也就是這時候,各大唱片公司針對百度的MP3侵權訴訟紛至沓來。直到百度推出"音樂試聽+廣告收入分成"的商業模式,這一問題才得以基本解決。在2007年,全球四大唱片公司之一的百代唱片與百度達成全面戰略合作,共同拓展中國數字音樂市場。百代授權百度使用其所有華語歌曲,供網民在百度MP3搜索上免費試聽,百代和百度通過廣告商的贊助進行分成。

 

這一商業模式,隨后得到了眾多唱片公司的支持,為全球數字音樂的普及推廣,提供了具有導向意義的嘗試。繼百代之后,滾石、英皇、華誼、海蝶等近百家唱片公司相繼加入簽訂合作協議。

 

這一模式也被世界樂壇最負盛名的格萊美獎的負責人、美國唱片藝術和科學協會主席尼爾o保特諾稱贊:"百度所獨創的以廣告分成為基礎的數字音樂推廣模式,代表著音樂產業未來發展的主流方向,值得全球借鑒學習。"

 

筆者認為,光有如百度這樣的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努力還不夠,同時要發動廣大群眾即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和網絡用戶的力量,畢竟他們是網絡環境中最基礎的部分。而要發動這部分群眾的力量就離不開關于版權保護的法制宣傳,這不僅需要我國政府有關部門積極做好對于版權保護法律的探討和完善,還需要加強與人民群眾的互動,使版權保護的意識深入人心。讓那些版權擁有者對我國的文化環境放心的同時創作出更多優秀的作品。

 

 

參考文獻:

 

[1]周友軍,《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載《理論探究》2010年第3.

 

[2]薛虹,《網絡內容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學術論壇,20002),72.

 

[3] 叢立先,網絡版權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探論[J],法學評論,2007(05).

 

[4] 李建勛,現代傳媒網絡作品的保護[J],現代傳播(中國傳媒大學學報)2007(03).

 

[5]梁冬、麥子,相信中國--尋找百度,長江文藝出版社,2006.

 

參考論文:

 

1.賈慧珍,華中師范大學《百度MP3版權問題研究》,2010.

 

2.李喆,西北大學《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侵權問題研究》.

 

3.劉芝秀,通過搜索引擎獲取歌曲MP3文件的侵權認定--"步升訴百度案"初審結果為例.法律適用,2006(5)

 

4.胡為,從著作權角度看網絡服務提供商的侵權責任--由五大唱片公司訴百度侵權案引起的法律思考.法制與社會,2007(2)

 

參考調查報告、新聞報道類:

 

1.文化部關于加強和改進網絡音樂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新浪科技,2009.03.03

 

2.娛樂基地正式在美訴百度侵權.北京商報,2008.06.12

 

3.音著協訴百度索賠106萬,稱其為音樂產業'毒瘤'.中國新聞網,200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