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關于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很多學者都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得出很富有現實意義的成果。但學者們大多是從民法的角度,憲法的角度等進行的。筆者試圖從法理學結合民法的研究方法進行考證物權上上的平等保護原則進行考究。

 

關鍵詞:平等;形式平等;同質財產

 

物權法自頒布以來,在我國民事生活領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使調整個人乃至集體財產歸屬過重依靠政策、命令等手段轉變為以專門的法律進行平等的保護。何為平等,不同的人有著不同的看法。博登海默認為:”平等乃是一個具有多種不同含義的多型概念。它指的對象可以是政治參與權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勢的群體的社會地位與法律地位。其范圍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機會的平等以及人類最基本需要的平等。”[[1]]盧梭認為:”至于平等,這個名詞絕不是指權力與財富的程度應當絕對相等。”[[2]]何為物權法上的平等保護原則呢?筆者認為:物權法上的平等保護原則指的是一定程度形式上的同質財產的平等保護。

 

一、形式平等保護

 

法律是調整社會利益分配的一種工具,其功能的實現離不開社會中人的適用、遵守等,也就是法的實效。從某種意義上說法的制定乃是為了實現其所設立的價值追求即功能的實現。德國著名法學家魏德士就法律的功能進行了高度的概括,其中之一就是”形式上的調整功能,阻止混亂發生。”[3]縱觀近代各國立法,這一概括無疑是對法律與平等關系的各種立法模式的一種宏觀性的總結,形式上的調整,依筆者看來就是指受相應法律管轄的公民平等的使用相應法律。法律的制定需要經過復雜的社會調查,嚴謹的邏輯等科學的立法技術,將反映統治階級的價值訴求以明確清晰的法律條文形式表現出來。法的功能性之一預測功能就是通過對法律的直觀理解而來。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指出:”清晰性是合法性的一項最基本的要素,含糊和語無倫次的法律會使合法成為任何人都無法企及的目標,或者至少任何人在不對法律進行未經授權的修正的情況下都無法企及的目標。”[4]法律條文的清晰性能讓即使不懂法的人通過相對應法條的閱讀過程中,知道何為法律所禁止的,何為法律所倡導的,并通過對自己行為后果的推導,得出其行為最終在法律上的評價。從清晰的法律條文中,我們所可以推導出的僅僅是機會上的平等,也就是保障形式上的平等。

 

物權法的主要任務是”保障各種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激發人們創造財富”等。因此立法者不可能在實質上對各種物權進行平等保護,立法者不得不將形式平等作為物權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形式平等要求立法者在制定物權法的時候更加的強調立法技術性上來。物權法涉及步入民事生活領域的每個人,其調整范圍極其的廣泛,所涉及的又是每個人切身利益,這導致物權法不得不對同類事物進行抽象分類概括,以期所有物權都在其保護范圍之內。在民事生活領域之中,每個公民可以利用其所合法擁有的財產進行市場交易,不同的人將用得到不同的結果,有的使財產增多,有的使得財產減少。從表面上看,似乎物權法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貧富差距。高富平教授認為:”物權法的確與這種意義上不平等或貧富差距相聯系。但是消除這種結果不平等不是物權法的任務。”[5]從法理的角度來考察高教授的觀點就是指在形式平等下,法律對個人、集體、國家僅僅提供的是與其生產、生活、工作等有關的相同的條件。其強調的是人處于他人相同的條件下,做出相類似的結果預期,然而縱然在完全一致的條件之下作出相同的決定,其也應知其在社會現實各方面影響下也會出現各種不同的結果。可見物權法上的平等僅是形式上的平等,即機會平等。以其功能的角度來講,其所保護的或者說其目的不是法律所適用后所產生結果的平等,而是保護形式上的平等。物權法上的平等實質是形式平等,任何一種立法都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陷。采用形式平等立法模式必然地將立法的重點用于立法的技術上。一般采用抽象的語言來對調整對象進行界定。其不可避免地可能對法律適用結果造成不平等的后果。

 

二、某種程度上的同質財產的平等保護

 

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水平、人民生活水平都還比較低下。物權法用抽象的條文將進入民事生活領域內的物加以保護必將進一步提高人民生產的積極性,促進生產力發展。然而物權法上對物的保護是平等的么?筆者認為,其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平等的,就平等而言也僅僅是同質財產上的平等保護。物權法第五章規定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的財產范圍以及保護力度。就其立法模式來看其將不同的物進行了分類,再將各類物用抽象的表達來確立其歸屬。其實質上就是以立法的形式將物進行同質財產的保護。

 

國家擁有礦產、水流、海域、野生動植物、無線電頻資源,以及其他依法歸國家所有的資產。有學者認為:”在任何社會必須有一些物或財產用于滿足公共利益之目的。為確保公共利益的實現,法律上給予以這些特殊待遇,而不是適用一般的私法規則。這些被排除于私法之外的物即使法律上的公有物或公共財產的概念。”[6]這些由國家所有的公共財產主要包括:無線電頻譜資源、國防設施、公共道路等。雖然國家有這些物的所有權,但不享有這些物的處分權,因為這些物是排除于私法之外的物。換句話來說,國家僅有所有權而無實質意義上的處分權。

 

從物權法關于國家所有權這一塊來看,其過分的強調國家所有權,似乎導致與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的失衡。我們應該意識到物權法對于專屬國家所有權的物進行了絕對保護其是因為此類物關系到國計民生,關系到國家的可持續發展。若不將其納入國家專有,那么無疑將會引起社會對此類資源的爭奪,導致社會不穩定現象的產生。從法理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將國家專有的物視為一國全體公民將其對此類物的所有權讓渡給國家,以保證社會的安寧以及自身最大利益的實現。但是其中物權法對于國家財產的平等保護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平等的。如物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歸屬于國家所有。我們知道某些動物有遷徙的本能,若一只珍惜野生動物從我國境內遷往鄰國,那么是否意味著我國失去了所有權呢?若無,那么該鄰國是否有歸還的義務?按物權法四十九條的規定,該珍惜動物是國家所有的,那么國家應對其進行平等保護,國家應向該外國通過外交手段將該珍惜動物索要回來。然而事實上無任何機關去統計動物的遷徙,很明顯這是毫無意義的。但是嚴格按照物權法上平等保護原則來看,國家并未盡到平等保護的責任。倘若國家依職權就上述問題進行強調保護,那么可以預料,將會浪費大量的財力物力,甚至引起不必要的外交糾紛。

 

物權法第五章對各種物的歸屬進行了法律上的抽象劃分,其強調的是對不同性質的物進行不同類型的保護,這似乎可以使物得到更好的保護,然而由于物權法對于物的保護規定的過于抽象,使實際操作過程中有著一定的歧義和困難。物權法對于集體財產的平等保護沒有進行具體的規定,集體所有權特別是對于農村土地所有權平等保護上事實上難以實現。因為農村集體土地僅僅只能通過征收來改變起的所有權,他人實質上是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處分權。

 

三、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物權法上的平等保護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平等的,其追求的平等是形式上的對于同質財產給予一定程度平等的保護。實證主義法學派認為法律應在乎于經驗。法的制定永遠滯后于社會生活,而法在實踐中不斷的完善自身。就目前而言,我們應該肯定物權法上的平等保護原則的積極意義。在物權法實施以來,我們看到個人、集體的財產得到了更好的保護。公民對自己平等享有的物權認識更為的深入,究其根源在于物權法上的對于同質財產的平等保護。相信將來,隨著實踐的進一步發展,立法者將就物權法上的平等保護原則作出更好的固定。

 

 

參考文獻:

[1] [美]博登海默.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280-281

[2] [法]盧梭.何兆武譯.《社會契約》[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2:34

[3] [德]魏德士.丁曉春.吳越譯《法理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8

[4] [美]富勒.鄭戈譯.《法律的道德性》[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75

[5]高富平.物權法上的平等保護原則及其實現-簡評《物權法》對平等保護原則的規范[J].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15):22

[6]同[5] 高富平.物權法上的平等保護原則及其實現-簡評

 



[1] []博登海默.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

[2] []盧梭.何兆武譯.《社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