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一般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具有以下優勢:一是有利于正確處理刑事案件刑事部分的定罪量刑;二是有利于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利;三是有利于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四是有利于節約訴訟資源,便于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五是有利于維護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統一性和權威性。然而,由于現行立法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過于籠統,特別是將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范圍,限定于因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而將精神損害排除在外。導致選擇采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來保護自己民事權利的被害人越來越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陷入了"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尷尬地位。因此,本文僅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進行探討。

 

一、現行立法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規定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產生于新中國成立后的司法實踐,確立于1979年刑事訴訟法。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仍然沿襲了1979年的立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124日通過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2002711日通過的《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規定,"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我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及范圍進一步予以明確,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上述法律、司法解釋,構建了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大致的規則體系,賦予了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失的被害人(包括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同時,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限定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

 

二、現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立法審判實踐中的弊端

 

目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立法層面和司法實務層面均存在不少弊端之處,具體來說:

 

(一)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也就是說,對于一般侵權行為,法院賦予了受害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犯罪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相比,具有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更大,受害人反而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這顯然不利于被害人權益的保護,對受害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二)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增加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成本。被害人為獲得更多的民事賠償,不得不放棄附帶民事訴訟轉而采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規定,"由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由于被害人的不同選擇,對同一侵權事實,審理的可能是不同的法院。對于法院而言,同一事實由不同的法院進行審查,產生審理上的重復,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降低了訴訟效率。對被害人而言,對于同一侵權行為,其需要到不同的法院參加訴訟。且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不需繳納訴訟費用,而在民事訴訟中,其需預繳訴訟費用,增加了訴訟成本,使被害人遭受訴訟之累。

 

(三)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發生。以交通肇事犯罪為例,被害人要求肇事者賠償物質損失及精神損害。在審判實踐可能會出現以下幾種結果:1、在刑事案件審結后,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對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2、在刑事案件尚未審結前,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一審法院對被害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3、在刑事案件尚未審結前,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一審法院對被害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一審民事判決作出后,刑事案件審結,肇事者承擔刑事責任。當事人對民事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但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并無異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因此二審法院未主動審查精神損害賠償問題。4、在刑事案件尚未審結前,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一審法院對被害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一審民事判決作出后,刑事案件審結,肇事者承擔刑事責任。當事人對民事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認為不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二審法院改判肇事者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對于同樣的交通肇事犯罪,由于被害人提出民事訴訟的時機不同,對法律規定的了解程度不同,對同樣的犯罪行為導致的損害后果,被害人可能獲得不同的賠償,有損司法公平和權威。

 

三、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意義

 

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應該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許多國家都經歷了一個由不承認到承認的發展過程,且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法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就明確規定"民事訴訟可以與公訴同時在同一法院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包括作為起訴對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質的、肉體的、精神的全部損失。"國家通過刑罰,強制罪犯不僅對公權承擔刑事責任,還要賠償因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上和精神上的損失,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刑事和民事制裁,這樣不僅能夠彌補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恢復被害人的創傷,也有利于維護統治秩序和社會穩定。而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也出現了突破立法限制,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對精神損害賠償予以支持的案例。因此,應該賦予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一)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充分的程序選擇權。允許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被害人對于犯罪行為所引起的民事賠償請求,享有充分的程序選擇權。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出,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還可以在刑事案件未立案時單獨提出。因為無論被害人選擇哪一種程序,其損失都可以得到完全一樣的保護。被害人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采取何種訴訟程序。

 

(二)有利于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雖然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經過刑罰懲罰,被害人的精神損害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撫慰,但對于某些犯罪行為而言,被害人的身心傷害卻永遠無法撫平。在某種程度上,一定的"金錢"賠償往往比賠償道歉、消除影響,或者侵權人的刑事、行政責任更能撫慰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心靈創傷。在審判實踐中,被告人賠償受害人損失的和解案件中,被告人為博得受害人的諒解,對被害方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被告人基本都能接受。特別是在交通肇事案中,對于被害人的合法損失,在刑事案件判決之前,被告人或其近親屬都能夠將賠償款給付到位,被害人的損失得到最大的保障,也避免了判決作出后難以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情況。

 

(三)有利于維護我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我國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都賦予了當事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該是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實際上解決的還是民事賠償問題,它和獨立的民事訴訟只是程序上的不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導致了同一侵權行為,刑事法律與民事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不一致,適用兩種訴訟程序得出的結果不一致的矛盾,這顯然不利于我國法律體系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