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并具體明確了"加強環境監管,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如何深入貫徹落實好十八大精神,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確立明確的損害賠償標準,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本文擬從當前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立法現狀出發,分析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范圍難以確定的結癥,構建具體明確的損害賠償標準,旨在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現實方案。

 

關鍵詞: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標準  財產損害  環境修復成本 

 

人體健康損害  舒適的損害存在價值損害賠償標準

 

 

 

 

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一項環境民事責任制度,它建立的是通過對環境不友好甚至是污染破壞的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來引導人們不從事這些行為的機制。任何人或者企業,如果不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可能招致巨額的賠償,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加強環境監管,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當前關于環境污染的研究討論多數集中于相關責任的認定,很少涉及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標準,但是相關責任認定的前提是損害賠償標準的確定,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標準的最終確定必須要有明確的科學依據,其基礎是對環境污染損害進行經濟評價,確定環境污染損害的貨幣化價值。目前,環境污染損害經濟評價主要是定性評估和判斷,無法運用數量化評估技術來評價環境污染損害的經濟價值。如何確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數額仍然是亟待解決但尚未解決的難題,筆者旨在通過探討,能夠細化具體的賠償標準,使之在實際中具有可操作性。

 

    一、當前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以憲法為指導,民法和環境保護法為原則,環境單行法為主體,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相配套的環境損害賠償法律體系。

 

憲法規定:"憲法保障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法律的規定,污染環境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此外,對包括環境污染侵權在內的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還規定了承擔環境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

 

《侵權責任法》第66條明確了環境污染的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以及免責事由的舉證責任分擔。第68條有一定創新,主要體現在求償權上。即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而造成環境損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加害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過錯第三人請求賠償。加害人做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責任人,有義務和責任排除危害,并對因此受到直接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且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后,仍然不能避免損害后果而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42條規定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開始計算。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5條規定,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評價。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2條明確了污染單位有排除妨害和賠償損失的侵權損害責任等。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 71 條規定,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我國關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規定基本是原則性的,多涉及排除妨害和賠償損害之類,對于賠償的具體確定沒有作明確規定,致使我們在現實生活中無法運用數量化評估技術來評價環境污染損害的經濟價值。

 

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范圍的界定

 

環境污染行為一旦給他人或社會的財產造成損害,行為人就要以自己的財產來對自身的侵權行為負責,對已造成的損害進行彌補。從西方國家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和污染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法規來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我國現有的法律中也有一些關于環境損害賠償的規定,筆者已在第一部分作了具體闡述,在此不作贅述。

 

本文擬將環境污染損害修復相關費用的賠償從財產損害賠償中單列出來,作為環境修復成本,同時將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列作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因素,將這兩種影響合并為人體健康損害進行計量。另外,環境污染行為對于環境的舒適度及存在價值的影響也應該列入賠償范圍。本文中,筆者將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范圍確定為財產損害、環境修復成本、人體健康損害、舒適的損害和存在價值損害五個部分。

 

三、當前損害賠償范圍的具體分析

 

從當前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立法現狀來看,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范圍涉及到財產損失、人身損害兩個方面。財產損失,以侵權人所造成的損失的大小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對人身損害,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包括必要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撫養的人的生活費等。具體數額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執行。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目前多數觀點認為,應當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具體的數額,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所確立的幾個因素綜合考慮具體到環境侵權案件中,可以從危害強度、危害時間、受害人的情況和侵權人的情況等幾個方面來考慮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無論計算財產損失賠償,還是人身損害賠償,在不能確定具體的數額時,往往都涉及到鑒定的問題。

 

目前我國有資質進行環境污染鑒定評估的機構比較少,且管理比較混亂,標準和方法缺乏統一,不同的評估機構作出的結論又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有專家提出對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可以借鑒醫療事故的鑒定辦法,成立專門的專家庫,向法院提供客觀公正的污染證據和損失證據。也有專家提出,對人身和財產損害的賠償數額可以由國務院指定環保部門組織專門的鑒定機構,授予一定的資質,專門從事環境污染的鑒定評估,其他沒有取得資質的機構一律不得從事環境污染的鑒定評估。

 

針對環境損害賠償范圍確定難的困境,日本提出了損害賠償額的定額化和一律請求,即根據"患者日常生活的障礙程度""可能從事勞動的程度"兩個標準,將其分為五個階段的等級,并以此作為計算每人賠償金額的重要依據。相應地,在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時,不考慮各個患者的細微差異,而是將生存的患者和亡者所受的損害區別為若干類別,并基于不同類別各自的共同性質和特點,分別計算各個類別的損害金額,并以此請求相應的損害賠償。這一做法使得環境污染人身損害賠償有了具體的標準,對司法實踐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對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立法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標準的具體化

 

(一)財產損害賠償標準

 

財產損害是指由于侵權行為侵害了受害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而致其經濟利益損失。各國對這種財產損害一般實行全額賠償原則,既對現有的財產直接減損進行賠償,也要對正常情況下實際可以得到的利益進行賠償。賠償方法有折價賠償和實物賠償。但對間接損失,只能采取折價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2006721日公布的《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本解釋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減少的實際價值。

 

由于筆者將環境修復成本單列出來,因此,此處所講的財產損害賠償僅指對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和減少的實際價值的賠償。"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是指環境污染侵害對受害人的財產所造成的減少或喪失,如農作物減產、魚蝦苗死亡等,直接損失可運用生產率變動法、機會成本法等核算辦法直接計算。"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減少的實際價值的賠償"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況下應當得到但因受環境污染或破壞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如周邊的土地因污染導致未來一段時間內無法耕作或農作物產量下降。

 

這類損失可概括為可得利益的減少,具有三個特征: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設的,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在一定的范圍之內。

 

(二)環境修復成本賠償標準

 

 "為防止污染擴大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發生的費用"是指在出現突發性環境事故或者環境污染較為顯著時,為避免污染擴大,采取應急環境治理措施時所發生的一些費用,包括應急監測費用、檢驗費用、處理費用等,也可稱為應急處理費用。

 

"為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發生的費用"主要指被污染的場所進行環境恢復和生態修復所產生的費用,這部分費用為了便于計算也可以細分為環境污染清理費用和生態環境恢復費用。

 

因此,環境修復成本賠償額是環境應急處理費用、環境污染清理費用和生態環境恢復費用的總和。其中應急處理費用包括應急監測費用、檢測費用、應急處理設備和物品使用費、應急人員費等。投入使用的各種機器設備產生的費用按照租賃使用費計算。由于污染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較多的危險,所以對于相關人員的工資水平需要根據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環境污染清理費用指環境污染發生后,相關人員對污染現場進行清理時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環境污染的清理是一個很復雜的過程,其產生的費用大小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包括污染物種類、物理特性、污染物排放量的多少快慢、應急措施的效果、地理地形因素的影響以及天氣條件等。環境污染清理的費用除了相應的清理設備和專業清理人員外,還有一部分費用將用于對清理出的污染物的無害化處理上。

 

生態環境恢復費用的產生是因為經過環境污染的清理后,污染行為對生態環境的污染會得到一定的遏制,但由于部分生態資源受到的損害無法自我恢復或者自我恢復的周期較長,因此需要人為地采取一系列方法來恢復其正常的生態功能。這一過程所需花費的人力、物力就是所需計算的費用,它主要包括土壤(水底污泥)更換、水體修復、污染處理設施(物品)購置和使用、人員開支等費用。

 

生態環境恢復的費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恢復的目標狀態的選取。生態環境恢復的基本目標是保證各生態系統功能的實現,如對于水生態的恢復,恢復后的水質應該至少達到國家IV類水質的標準。如果要將水質恢復到更高的水平,生態環境恢復的費用也將不斷提升。

 

(三)人體健康損害賠償標準

 

人體健康損害主要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所謂人身損害是指侵權行為對受害人的人身權、健康權等的損害,并致受害人傷殘或死亡。確定人身傷害賠償的一般原則是由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以因傷害人身而引起的財產損失作為標準,損失多少財產就賠多少。人身傷害程度越重,賠償就越多。精神損害是指侵權行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而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在環境侵權中,有不少權利的損害很難歸類于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而只能歸類于精神損害,諸如公民環境權中的日照權、通風權、安寧權等。這些權利是環境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而當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時,應當予以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可以參考已有的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2001310日正式做出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就有關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顯然也適用于環境侵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浙江杭州等地方法院在審判環境污染損害案件的判決書中,也已經出現了賠償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精神損害的實際判例。

 

(四)舒適度損害賠償標準

 

舒適度損害一般涉及到旅游景觀的價值損害、周圍環境的氣候變化、公共綠地面積的減少等方面。對于這類損害價值的評估,目前多采用旅行費用法和權變評價法進行賠償標準的衡量。

 

根據旅行費用法評估舒適性損害的賠償額度,可以按照如下的步驟進行:首先,需要將評估區域劃分為若干個小區;然后,對游客按照小區進行取樣,調查每個小區的游覽率;接著,估算每個調查對象的旅行費用,進行統計回歸,得出需求曲線。

 

根據權變評價法對舒適性損害的賠償額進行評估,主要的調查內容是要求被調查者為舒適度的損害標出價值。典型的問題包括:您愿意為改善空氣(水質、保護風景等)支付多少錢?環境污染后,您愿意接受多少賠償來彌補受到的損失?通過一定量的調查訪問,從而得到個人的支付意愿或受償意愿。

 

(五)存在價值損害賠償標準

 

存在價值損害的賠償主要是指生物多樣性的損害賠償,對于這類損害的賠償額的衡量可以采取權變評價的方法。具體的評價過程與舒適度損害賠償額的評價過程相似。通過一定量的調查訪問,得到個人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支付意愿或受償意愿。一般而言,存在價值的損害很少被列入賠償的范圍,因為存在價值的損害在計量上具有不確定性,而且損害賠償的客體眾多,這也使得此類賠償的可操作性下降。

 

五、結語

 

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計量是一個從環境污染損害狀況到損失貨幣化的過程。前文對環境污染損失給出了各類損害的具體賠償標準。在實際的賠償中,由于存在著環境污染損害的因果鏈網關系,應運用"最終效果"原則進行區分。同時,在賠償標準的應用中,還應考慮污染損害時空滯后性對賠償范圍的影響。

 

本文劃分的賠償標準中財產損害賠償額和環境修復成本賠償額的計量相對較為準確客觀,且多數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例中都包括這兩部分。人體健康損害賠償額需要在環境污染真正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時才會被計入賠償范圍,且人體健康損害賠償額的計算存在一定的主觀因素。由于舒適度損害和存在價值損害的因果關系界定模糊,且賠償額的衡量難度較大,其賠償額在實際損害賠償時很少計入賠償范圍,仍需要繼續完善核算方法和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