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酒患調查》顯示:全國喝酒成癮的酒民接近2億;在酒文化的熏陶下,全國每年死于酒精中毒的酒鬼不下11萬人,因酒致殘的酒徒超過273萬人。這里提出的話題是:酒友醉酒傷亡,同桌酒友責任知多少。

 

根據過錯原則的規定,民事主體只有在行為上存在過錯,并且這種行為給他人帶來損害和損失時,民事主體才對自己的行為承擔過錯責任。同時,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飲酒和酒后行為后果負責。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其它義務是一種概括性規范。

 

有法院審理后認為:因喝酒而致死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酒對身體有害,依然過量飲酒,最終導致酒精過量死亡,其本人應對死亡后果承擔主要責任。酒席的組織者和召集人,對參加酒席者的健康安全應盡到最大的注意義務,因其疏忽大意而沒有盡到最大的注意義務,對死者應承擔一定責任。其他參與人因注意義務較小,酌情擔責。

 

因此,分析酒友對同桌死亡是否擔責要從以下三方面來分析:

 

首先要看共飲者是否有惡意勸酒行為。如果明知他人因身體不適等原因不能或不宜繼續飲酒,仍違背其意愿強勸、力勸其共飲,就具備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過失,構成侵權。如果共飲者無法知道繼續勸酒會導致被勸人發生危險,就不宜認定勸飲行為構成侵權。

 

其次,要看共飲者是否有勸阻他人飲酒的義務。從社會道德的角度講,共飲者可以對飲酒人進行善意提醒,建議其不要過量飲酒,但這種善意提醒并不具備法律強制性。如果共飲者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基于公平原則,不宜賦予同為成年人的其他共飲者勸阻其飲酒的義務。

 

最后,要看在哪種情況下須對其他共飲者承擔救助責任。如果共飲者中的某人已經失控或者出現失控的跡象,就應當認為其他共飲者明知此人已經醉酒,應當予以救助。如送往醫院,交給一個具備照看能力的單位或個人,送上出租車或送回家,安置在一個相對安全的處所等。只要采取的處置方式符合一般正常人通常的處理方式,就不宜讓其承擔責任。

 

從審判實踐看,近年來法院判決酒友過度飲酒致人死亡,同桌酒友承擔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種:

 

故意灌酒型。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仍實施灌酒行為,造成損害后果發生的,可認定主觀上具有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者應當承擔過錯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

 

放縱飲酒型。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后的不良反應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其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導致人身損害后果發生的,應認定為具有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部分責任。

 

不予救助型。同飲者發現有酒友出現不良反應后,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義務。如果同飲者違反了這些義務的一項或幾項,并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損害后果發生的,應認定同飲者的行為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同飲者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無過錯型。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發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生危險。這種情況下,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