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刑事案件中聾啞人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筆者在調查中發現,聾啞人犯罪案件具有流竄作案、團伙作案、非戶籍地作案和有前科劣跡等特點,聾啞人走上犯罪道路,是內因與外因相結合催生的結果。

 

內因方面:一是自拋自棄。聾啞人因自身殘疾導致其難以融入正常人的生活圈,加上社會上少數人對他們的歧視,使他們對前途悲觀失望,繼而滋生了報復社會的不良心理,有的聾啞人因此自暴自棄,破罐子破摔,靠偷、搶來發泄不滿的情緒,滿足私欲;二是文化程度低。社會機構中雖有聾啞人特殊學校,但這類機構的師資力量、課程安排、專業分類等遠不及正常教育機構。而聾啞人大多來自貧困家庭,真正能接受特殊學校系統教育的并不多,許多聾啞人為文盲或小學文化,淺層次的教育造就聾啞人的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辨別是非能力差;三是存在抱團取暖現象。因為說不出、聽不見,聾啞人只生活在自己的小圈子里,只對有著相同“語言”的聾啞人有認同感,他們喜歡“拉幫結派”,抱團取暖,一旦犯罪后,又容易交叉感染。

 

外因方面:一是就業機會少。聾啞人由于生理上的缺陷,就業難度非常大,有的甚至找不到工作,有的雖然得到照顧安置到福利工廠,但工資水平不高,很難滿足現實的需要,因此一些貪圖享受意志不堅定的聾啞人就鋌而走險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二是社會放縱。出于同情心理,當聾啞人初犯或犯罪性質不嚴重時,公安機關或是群眾往往網開一面,不追究他們的責任,一定程度上給他們形成了錯誤的認知,認為社會不會對他們怎么樣,從而一錯再錯,甚至走上不歸路;三是社會救濟機制不健全。當前,針對于聾啞人的權益保障機制顯得相對滯后,聾啞人進入社會后,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其享受不到正常人所應有的待遇、福利,讓他們產生嚴重的自卑自負心理;四是缺乏重視,存在歧視現象。聾啞人進入社會伊始,亦想有著與正常人一樣的生活,但在工作生活中受到冷遇和排擠,特別是缺乏社會和家庭的關愛,使他們自卑、放縱、仇視、報復等心理日益加重。

 

在此,筆者對降低聾啞人犯罪率提出如下建議:

 

完善特殊教育機構。加大特殊學校的資金和師資力量投入,加快聾啞學校建設,提高聾啞教育層次,改革聾啞教育現狀,為聾啞人提供較好的學習環境。學校除授予必要的文化基礎知識和手語教學外,應加強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以及就業指導與技能的培訓。通過切實可行的措施,讓聾啞人深深體會到國家沒有放棄他們,社會沒有漠視他們。

 

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政府應該在財政允許的范圍內,逐步建立起相對獨立、健全、完善的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

 

倡導扶殘助殘風氣。扶助聾啞人等社會典型的弱勢群體,不能僅僅依靠政府單打獨斗,需要全社會攜起手來,力所能及地關心、幫助他們健全人格,走出自卑的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