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送達是一種貫穿于整個民事訴訟過程的訴訟行為,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送到收件人并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送達將民事訴訟中各個不同的階段串聯起來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不僅對于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起著重要作用,還關系到正義、效率的實現問題。然而,我國現階段民事送達在制度和實踐中還存在著一些不足,嚴重影響到法院正常審判工作的進行。因此本文從民事送達制度的價值、我國現行文書送達工作中面臨的問題以及如何完善送達制度的對策進行簡要的分析。

 

關鍵詞:民事送達;正義;效率

 

一、民事法律文書送達的意義

 

(一)民事送達制度是民事訴訟中處于重要的地位

 

送達顧名思義就是將民事法律文書送給當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過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即窮盡一切手段將民事法律文書送達給民事訴訟參與人,讓其知悉民事訴訟中其享有的權利與義務,并參與到與案件審理中來,從而更好的保證當事人的訴權,盡可能實現案件的公平、正義。送達的意義在于保障與程序的結果有利害關系或者可能因該結果而蒙受不利影響的人,都有權參加該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張和證據以及反駁對方提出之主張和證據的機會。送達制度,是在民事訴訟中一項起著關鍵作用的制度,它將民事訴訟中各個不同的環節有機的結合起來并貫穿案件審判的始終。如果沒有了民事法律文書送達,民事訴訟過程根本不能正常的進行,整個訴訟進程會變的混亂。而同時,民事法律文書的送達必然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當事人在什么時候開始參與訴訟及在訴訟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民事法律文書的送達是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參加民事審判的前提和保障,只有法律文書送達后,才能啟動案件審理,訴訟參與人才有可能參與案件的審理過程,送達直接關系到案件審判的順利開展,更關系到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切身利益是否被合法保護。因此民事送達要根據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由法律規定約束和規范。然而,在我國,關于民事送達制度的規定在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均有涉及,但描述不夠細致,原則性的規定欠缺,有個別規定在實際操作性又極度不足。比如關于由誰實施送達來說,法律上只是規定了由法院工作人員來實施民事送達這種行為,但是究竟由這些部門的誰來實施卻沒有詳細列出,是否法院的每個工作人員都有這個權利,包括法院工作人員在送達過程中是否遵循回避的原則更是空白,這樣容易讓民事送達工作產生混亂。

 

(二)送達制度在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價值

 

民事送達制度在民事訴訟中相當重要的地位, 送達制度的價值是由訴訟的價值所決定的,包括正義價值和效率價值。1、正義價值。 通常情況下法律意義中的正義包括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實體正義指的是保證實體法規定的內容得到實施,切實保障法律中的權利與義務能夠實現。程序正義則有著其獨立的內在要求和意義,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前提和保障,程序正義可以防止司法權的恣意,引導實體正義得到最大實現,也是讓當事人能夠看得見司法的平等、公正。民事訴訟最本質的要求就是實現程序上的正義,程序正義有著其最獨特的價值,也是民事送達的重要目的,送達作為民事訴訟的重要環節,該方面價值不言而喻。2、效率的價值,效率的提高在訴訟過程中直接決定著效益的實現,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遲到的公正是不公正。民事訴訟是一種耗時耗力的行為,訴狀副本、證據材料、法律規定判決結果一定在規定期限內交給當事人,這既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可以保證高效率的完成民事審判任務。民事送達本身存在這種效率問題,關系整個訴訟活動的效率。因此,合理、科學的制度送達模式的設置對民事訴訟案件審判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現行民事送達工作中面臨的問題

 

(一)當事人的復雜情況導致民事送達的困境

 

當事人對法律的理解程度、心理狀態、對法院的看法各不相同,包括當事人的自身復雜情況也導致送達出現各種民事送達的困境。 比如有的當事人傳統觀念比較強烈,法律意識淡薄,認為來法院打官司是丟人的事情,而不是把法院當做解決矛盾的場所,這種誤解使其抵觸和排斥法院,在送達法律文書時對法院工作人員采取避而不見的態度,影響送達工作的進行。有的當事人住所地更換頻繁,無法聯系到……上述情況從客觀上增加了送達的難度,導致法律文書不能夠及時的送達給當事人,而使整個案件的審理進程被遲延。

 

(二)容易讓法官及當事人先入為主,對案件審理帶來負面影響。

 

案件受理后,在送達民事文書過程中,一般送達人是案件審理法官,送達的內容一般是開庭傳票、訴狀副本等, 然而送達的過程主審法官不可避免的會與當事人進行單方接觸,從當事人角度講,很多當事人會認為法官是幫助另一方當事人向其主張權利,難免會出現負面情緒,甚至懷疑法院的中立性,因此在送達過程中,很可能會出現對案件法官不滿的情緒和行為,案件審理法官提前接觸一方當事人,難免也會讓另一方當事人感到不公正,懷疑法官是否從對方當事人那里獲取了眾多不利己方的信息。從法官角度講,在送達過程中,對當事人的接觸,會形成對當事人的態度、對案件的看法、陳述的一些事實等會影響案件審理法官對該當事人和法律事實的看法。因此,這種送達模式,容易使訴訟參與人及法官對案件審判產生先入為主,難免對以后案件審理帶來負面的影響。

 

(三)立法程序不完善引起的問題

 

第一、采取法院職權主義送達模式。 在我國,民事送達困難的一個關鍵原因就是,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過分的加重了法院的義務而減輕了訴訟參與人的義務。人民法院是送達的唯一義務主體,當事人游離于送達工作之外,我國民事訴訟模式受大陸法系國家影響,采取的是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但又深受前蘇聯訴訟制度價值取向的影響,具有超職權主義特征。盡管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末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我國民事訴訟模式有從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轉變的趨勢,但超職權主義訴訟觀念仍占主導地位,其中民事送達程序表現尤甚。很多情況下按照原告提供的對方當事人的地址,無法聯系到對方當事人,這難免要重復送達,這就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與法院工作相比,當事人的義務卻小的多,很多當事人過分依賴法院的送達。第二、送達方式過于拘泥形式,對送達形式要件規定過于簡單,已很難適應我國審判實踐需要。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必須要有送達回證或郵寄回執,法律對送達形式的要求,一方面是約束法院履行送達的義務,另一方面是確保訴訟參與人能夠收到法律文書,保證其訴權的行使。筆者認為應當從送達本質上來認識送達形式問題,凡是有證據能夠證明法院履行了送達義務或當事人已經收到訴訟法律文書的證據,都可以視為已經完成了送達。當然這些證據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的規定。

 

(四)法院的面臨"案多人少"的困境,影響案件送達工作

 

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發展,人民民主意識和權力意識的提升,越來越多的人選擇法院平臺,通過訴訟的手段解決民事糾紛,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數量大幅度提高,案多人少成為影響案件送達的一個重要因素。送達是耗時耗力的工作,加上法院的人手少,甚至有的案件需要重復送達,導致有些案件累積無法及時送達,這顯然會影響到案件審理的期限和效率。

 

三、對我國民事送達制度完善之構想

 

(一)加強當事人起訴時提供明確送達地址的義務。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起訴必須提供明確的被告,故當事人起訴時有義務提供明確的被告地址或其他能夠聯系對方的方式,或者在被告住址變更后必須把信息及時反饋到法院。因此,如果法院按照當事人起訴時提供的地址無法送達,當事人必須承擔一定風險法律責任。故在確立人民法院作為唯一送達主體的同時,可適當考慮當事人在送達環節的介入,設立送達風險制度以提高當事人參與送達的積極性,約束當事人的訴訟行為。

 

(二)組建專項送達小組。送達作為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環節,有自己的特點和要求,送達法律文書不可避免會與當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接觸,更多情況下也會和訴訟參與人周圍的人進行接觸,送達作為法院的一個窗口,必須要讓當事人感受到法院的法律性、嚴肅性、人民性,送達過程中必須要有一定的技巧,注重送達的方式和方法,在送達過程中,不僅要做到讓當事人接受法律文書,更重要的是感受到法院的公平和正義。因此,組建專項送達小組很有必要,一方面可以形成專業的送達隊伍,統一強化對送達技術技巧的培訓工作,從而使送達工作邁向專業化道路,由粗放型向精細型轉化。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案件法官提前解除當事人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從而避免了先入為主的困境。

 

(三)賦予法院快遞人員送達人身份的權利。郵寄送達是法院送達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很多當事人對法院的快遞拒收后,快遞退回法院。這種情況就需要法院進一步送達,影響法律送達的效率。如果賦予法院快遞人員的送達人身份,如果當事人拒收,可以采取拍照等手段留置送達法院快遞,視為送達,這樣可以提高法院送達的效率,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在中國臺灣地區,法律明確規定送達的主體是執達員和郵政部門,根據我國長期的司法實踐,可以在切實保護受送達人訴訟權利的前提下,適當擴大郵寄送達的適用范圍,以解決部分送達難問題。

 

送達是我國法院工作面臨的一個難題,也是在民事訴訟中不可缺少的訴訟程序,因此,對送達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勢在必行。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矛盾多、燃點低,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呈不斷增多的趨勢,故對送達制度的完善不能囿于傳統模式、固步自封,也不能急于求成,要在穩定中尋求突破,從而更好的服務我國民事審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