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夏天的一個午后,汪某某拿車鑰匙獨自一人開車到小區院內練車,該小區屬于半開放式小區,有東大門和院墻但未安裝西大門,日常允許社會車輛任意進出。當時汪某某從小區物業西邊往北開,第一次摸方向盤的汪某某一開始還小心翼翼左顧右盼的,一直開到#號樓南側那條路,這時的汪某某多了幾分膽量,然后往西拐,但是由于初次摸方向盤技術不佳一時沒拐過來,造成車輛失控沖到北側綠化帶里邊,當時汪某某異常緊張不知所措,右腳踩在油門上沒有意識到松開,也沒有打方向,就任憑車輛自己行使,結果車子撞到站在路下的一個老太太還有一輛摩托車,最終車輛出了小區大門才停下,被撞倒的老太來不及躲閃當場被撞身亡。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法定刑幅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其法定刑幅度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形,在客觀方面也表現為一種過失致人死亡,但構成交通肇事要求侵害的客體必須是危害公共安全,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發生的事故才可以依據交通肇事罪進行處理,所以認定是否屬于公共交通對定罪量刑非常關鍵。

 

該案爭議焦點:半開放式住宅小區內的道路是否屬于公共交通。如果屬于公共交通則屬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應定交通肇事罪,如果不屬于公共交通,因為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的,應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一種觀點認為:汪某某觸犯的罪名定交通肇事罪更為妥當。首先,被告人駕駛車發生事故的小區是非封閉式小區,西面沒有院墻和大門,允許社會機動車輛任意進出。其次,事發道路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所稱的道路,是屬于供公共通行的道路,也是屬于公共管理范圍的道路。

 

另一種觀點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住宅小區的道路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道路,現實中存在爭議。該案中這個小區是有院墻、東大門,也有小區物業,是相對封閉式的有管理的小區。不過現實管理不到位,所以外來車輛可以進入,所以該小區不是開放式小區,住宅小區內的道路不宜認定為交通法規中的道路。所以本案應只能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筆者認為:小區內道路是供小區住戶車輛進出使用,雖然大多數情況下允許社會車輛進出,小區處于半開放式的狀態,但這是物業公司疏于管理的體現。"通行"是進出暢通無阻的意思,既然有物業人員看管,那么小區內道路任由公眾和社會車輛通行的說法就不能成立。偶爾有外來車倆進出不影響小區業主對道路的使用權,也不排除物業對小區道路的管理權限,因此筆者認為該小區內的道路不屬于公共交通范圍,該案無法也認定為交通肇事,所以,應當只能以過失致人死亡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