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欠你3000元錢不還,你會去法院告他嗎?相信不少人是怕“太麻煩了”,因按現行訴訟程序規定,最簡易程序的審限是3個月。而今年3月28日14時起,記者在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見到,沒有針鋒相對的氣氛,沒有撕破臉皮的對峙,3起案件適用小額速裁程序,從調解到結案,原、被告拿到民事調解書,40出頭的女法官朱文娟耗時1小時零5分。

  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范圍內部署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至今已近一年。2012年3月下旬,記者在試點的丹陽法院了解到,該院適用小額速裁程序審理案件1338件,其中以調解方式結案1336件,調解率為99.85%,當事人無一“異議”,自動履行率達99%,全部案件平均審理天數為4.9天。當地黨委、人大等一致認為,這是一項群眾受益的司法創新。

  減少時間

  讓群眾打官司少煩惱

  3月29日上午,記者在鎮江市金矛律師事務所剛落座,張祖義律師向其講述了他代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去年9月26日8時40分左右,張祖義辦完了立案手續后,案件即被移送至小額速裁組。承辦法官在征得到原、被告雙方同意選擇小額速裁后,約定9時30分組織調解。由于案件事實清楚,被告對借款事實無異議,稱既然原告起訴到了法院,錢遲早要還,愿意當庭給付,但要出去籌備錢。張祖義馬上打電話給原告,讓其過來拿錢,原告在電話里還不相信:“這么快?”

  20分鐘之后,被告拿來了3萬元錢。原告稱真想不到法院這么快就處理了,并表示案件的訴訟費就不要被告承擔了:“幾萬元的欠款要回來了,訴訟費就自己付吧。”法官解釋:“本案是適用小額速裁審理的,訴訟費免收。”

  此時,張祖義也對原告說,這個案件沒有花費太多的精力,代理費只收600元,等會把多余的1000元錢都退還。

  記者算了一筆賬:按以往普通程序審理走,原告需花代理費1600元,被告則要承擔訴訟費550元,審限最長可達6個月;而適用小額速裁,原告最終只花了600元代理費,被告也省去了550元的訴訟費,而且僅用了半天時間。

  “運用小額速裁審理案件,我們保險公司受益最大。”記者在中國人保丹陽公司采訪時,法務專員朱國慶拿出上報省公司的一份去年年度工作總結時說。

  “我們非常希望交通事故糾紛能在基層法院一次性解決,最怕上訴案件了。”朱國慶介紹說,首先,保險公司要將判決書拍照上傳,由上級公司決定是否上訴;其次,對決定上訴的案件要制作4份表格,供領導層層審批;第三,上訴訴訟費都要通過省公司匯到二審法院,憑省公司的匯款憑證才能去二審法院立案。因此從決定上訴到二審法院第一次開庭,一般間隔要6個月之久。

  “小額速裁出現以后,情況大不相同了,就像是為保險公司量身打造一樣。”朱國慶感受頗深,公司每年的涉訴糾紛在300件左右,自去年實施小額速裁后,他參與了100個案件的處理,全部調解結案。最大優點就是處理速度快,沒有訴訟費,傷者,保戶都很滿意,提高了“人保”的信譽。2011年公司年度對小額速裁的總結,在保險公司內部的省級會議上做了經驗介紹,引起了很多省內同行的“羨慕”,并獲得省公司的獎勵。

  小額速裁讓當事人省時省錢省心,源于小額速裁靈活的制度設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專委謝國偉認為,一方面,適用小額速裁流程程序大為簡化,法官享有充分的能動權,不僅可以不受答辯期、舉證期的限制,還可以隨時隨地開展調解工作;另一方面,由于適用小額速裁的案件限定在法律關系單一、事實清楚、爭議標的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給付之訴,如民間借貸、撫養費、醫療費、水電費、交通事故賠償費、物業費、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等,這類糾紛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基本無爭議,容易達成調解協議。盡管適用小額速裁程序規定,當事人訴訟費減半收取,而丹陽法院試點期間,當事人訴訟費一律免交。

  丹陽法院院長卜士凡說,當天立當天結的案件,占該院小額速裁的20%左右。其他大部分案件都在一周內審結,極少數審限在10天以上。

  簡化程序

  讓法官減負能“脫身”

  3月28日14時,已選擇小額速裁的3起案件的七八個當事人應民一庭朱文娟的通知,按時來到一間不算大的調解室里。

  第一起案件是油漆產品買賣合同糾紛,原、被告長期有著業務往來,被告一筆業務沒有給付價款,涉案標的金額是2.8萬元。

  法官問:“被告,你為何這么久了不付款?”“他的產品質量有問題,讓他告我,你們判好了。”被告語氣急促,表現出明顯的對抗情緒。

  “判呢當然可以,但欠款數額又不大,判的話要安排開庭等,你們要多來幾次,大家都要麻煩,你們坐下來共同商量商量不好嗎,你是什么時候和原告說有質量問題的?”法官耐心地問。

  “他錢拖著不給,我問他要的時候才和我說有質量問題,都過去好幾個月了。”原告說。

  “這就是你不對了,就好像平時去超市買東西,用了十天半月的,超市肯定也不給退了。”誰料,一旁等候的第二起案件的原告忍不住地插話對被告說。

  “產品到底有沒有質量問題,原告你是最清楚的,所以也請你表個態度,對質量問題怎么看。”法官回過頭對原告說。

  “我和被告以前一直合作很好,就是這一次他拖了好久不給錢,他既然這么說,現在當著法官的面我讓步,去掉2000元。”

  “原告讓步是一種姿態,也表示了解決問題的誠意。被告你呢?”法官說。

  被告應:“那我要求分期給。我做的是小本生意,一時拿不出那么多錢。”

  見狀,一旁速記的書記員立刻打出調解協議,在雙方都簽字之后分發給了原、被告。

  14時30分,第一起案件順利調解結束,原、被告雙方并肩走出了法庭。

  第二起案件是民間借貸糾紛,原、被告是朋友關系,被告因急需用錢,向原告借了2萬元錢,原告每次催著還錢時候都答應好好好,可就是不見動靜,直至后來干脆不接電話,由此引起訴訟。

  “你們這個案件和剛才那個案件相比,應該是沒有爭議的吧,被告,主要看看你是什么意見了?”法官引導著問。

  就這樣一來二去,法官主持著調解,記者看表,第二起案件于14時50分結束。“這下心里踏實了”,記者聽到原告拿到調解書后表示的滿意。

  第三起案件還是民間借貸糾紛,涉案標的額是1萬元。

  “人家都說久病成醫啊,剛才兩個案件的處理過程,你們也都看見了,心里都有數了吧?”法官的一句話,原、被告雙方都笑了,調解室里頓時充滿了輕松的氛圍。

  15分鐘后,該案告結。“總共1小時零5分,3個案件全部審理結案,這在過去只相當于案件的一次庭審時間啊。”親聞三案調結的全過程,記者不由得感嘆。

  記者注意到,朱文娟把多起案件當事人一起約到法院來,調解第一起案件全過程的“示范”,讓他們零距離接觸庭審,無疑會讓在現場的后面案件當事人反思自己的案件,起到一種連續的“開鎖”效應,法官也少了許多重復的“啰唆”。

  該院民一庭庭長邢永忠補充說:“以往這類案件簡易程序是3個月,一方不服再二審,時間加倍,審結花上一年也是常態。這還不包括繁雜的鑒定、改變訴訟事項、增加舉證項目而導致的延期。”

  民一庭業務骨干張素琴文靜內秀,她告訴記者,以往一些簡易的案件也用復雜程序審理,耽誤法官很多時間,而現在她有了更多的時間來辦理疑難復雜案件。2010年她審結案件312件,其中疑難復雜案件30件;2011年適合小額速裁的案件被分流出去后,她騰出了時間與精力承辦的疑難復雜案件達到60多件,共審結案件371件。

  目前,我國每年數百萬件民事訴訟中,案情簡單的小額訴訟大約占了30%至40%,小額速裁的推廣,將大大節約審判資源,讓法官“脫身”把更多精力用于復雜疑難案件的審理以逐步形成:案情復雜疑難的訴訟按普通程序審理,案情較為簡單的訴訟按簡易程序審理,案情很簡單的小額訴訟按速裁程序審理。

  增設保險

  讓案件公正無“病患”

  以往哪怕是二審終審,仍有一些對判決不服的當事人通過申訴、上訪表達不滿,一審終審會不會制造更多的涉訴矛盾?一審法官的權力是否畸重?當事人的救濟途徑是否徹底喪失?

  小額速裁實行一審終審,這是小額速裁的最大特點,就意味著當事人不得上訴,此舉引起了廣泛關注。那么,丹陽法院“不給上訴”的實際結果又是怎樣的呢?在小額速裁審結的1336案件中,沒有1件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也就是說全部服判息訴。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該院充分保障當事人對小額速裁程序的知情權、選擇權、異議權,并由當事人一一填寫選擇確認書,始終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把調解貫穿于立案、審判、異議審查和執行的各個環節。

  之外,該院還有保障小額速裁案件質量的“三道保險”。對小額速裁案件,如果需要作出判決的,必須經過承辦人、庭長和分管副院長的三級把關,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這樣一來,每一判決的案件,已經相當于經過了3個不同身份的法官來審理,這是第一道保險。其次,適用小額速裁審結的案件雖然不允許當事人上訴,但可以提出異議。當事人對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判文書十日內提出異議,交由該院審判監督庭審理,由此可以進入基層法院的“二審”,為案件質量上了第二道保險。最后就是小額速裁案件的退出機制,即經過案件的審理,如果發現案件背后隱藏的虛假債務,法律關系并不簡單,或者是雙方矛盾對立嚴重的,則退出小額速裁流程,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這是保障小額速裁案件質量的第三道保險。

  記者在丹陽聽說了一起“三只鴨子”的案件。兩個生活在農村的鄰居素有矛盾,一家鴨子常吃另一家的菜,這家人就在菜里灑了毒,結果毒死了三只鴨子。官司打到了法院,雙方都同意選擇適用小額速裁。法官和村干部為了化解矛盾,甚至幾次表示自愿掏腰包給這三只鴨子埋單,但原告就是不同意,甚至提出要給鴨子做“尸檢”。

  “這起案件標的很小,但案件的背后卻隱藏著很深的矛盾,不適宜繼續適用小額速裁流程,法官便主動退出小額速裁流程,轉至普通程序繼續審理。”前來調研指導的江蘇高院民一庭庭長夏正芳表示,由于小額速裁不允許上訴,這種案件判決起來很容易,但矛盾糾紛卻不一定能夠妥善化解,可能還會被激化,有違設立小額速裁的初衷。

  記者相信,小額速裁程序的最終實施,必將影響司法生態的良性改變。

  探索與實踐:小額速裁程序的構建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 劉 敏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特別是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以后,隨著世界經濟的迅猛發展,糾紛快速增加,大量糾紛涌向法院,一些國家出現了訴訟爆炸現象,而由于陳舊的訴訟制度沒有及時修改,民事訴訟出現了訴訟遲延、費用昂貴、程序復雜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在小額訴訟中表現更加突出。小額糾紛當事人訴權受到訴訟延遲、訴訟高成本的強烈影響,原有的民事訴訟制度不適應審理小額糾紛的需要。為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紛紛修訂民事訴訟法,規定小額訴訟程序。

  對于小額糾紛的訴訟而言,我國民事訴訟法上的普通程序、簡易程序顯得不夠簡易、靈活。為使小額糾紛能夠得到快速、方便的解決,最高人民法院積極推行小額速裁試點工作,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開展了小額速裁試點。通過近一年的實踐,小額速裁程序的優勢明顯體現。

  首先,小額速裁程序方便了當事人訴權的行使。任何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執的時候,都有權訴諸法院,即享有訴權,國家要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得以順利實現。小額糾紛在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立法應當掃除小額糾紛當事人訴權行使的障礙,法院應當敞開大門,讓小額糾紛當事人比較方便地訴諸法院。丹陽市人民法院小額速裁程序的使用大大節省了當事人的時間、費用和精力,讓當事人省時省錢省心,方便了當事人訴權的行使,保障了當事人訴權的實現。其次,小額速裁程序提高了訴訟效率,緩解了審判壓力。小額爭議適用小額速裁程序,既是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也是國家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緩解審判壓力的需要。丹陽市小額速裁程序試點實踐表明,小額速裁程序的使用大大節省了審判資源,實現了審判資源的優化配置,而案件上訴大幅減少,直接緩解了二審法院的工作壓力。丹陽市人民法院小額速裁實踐表明,小額速裁程序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實際上,小額速裁程序的設立是程序相稱原理的要求。程序相稱原理是指程序的設置應當與所處理的糾紛的性質、復雜程度、爭議金額、重要性等因素相適應,由此使得案件得到適當的處理。在我國,糾紛類型呈現多元的趨勢,既有復雜的商事糾紛,也有普通的民事糾紛,還有小額的糾紛。根據程序相稱原理,糾紛類型的多元化,應當有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民事訴訟法上應當有多元的程序類型。因此,有必要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之外,再設立一個專門用來審理小額糾紛的訴訟程序,即小額速裁程序。

  丹陽市人民法院對小額速裁程序的有益探索,為我國小額速裁程序的構建提供了實踐經驗。我國小額速裁程序的構建應當解決以下關鍵問題:

  一是小額速裁程序的適用。小額速裁程序是供小額糾紛當事人選擇適用還是由法律規定強制適用呢?在日本,小額訴訟程序是供當事人選擇適用的,在英國,小額索賠程序由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分配適用,當事人無選擇適用小額索賠程序的權利。丹陽市人民法院的小額速裁程序是由當事人選擇適用的,為保障當事人對小額速裁程序的知情權、選擇權,由當事人一一填寫選擇確認書。我們認為,民事訴訟程序的設計應當遵循程序相稱原理,小額糾紛適用小額速裁程序,無須賦予當事人選擇權。當然,對于本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雙方要求選擇適用小額速裁程序的,法律應當允許。至于小額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則限于給付金錢、有價證券和其他種類物的訴訟,而且其爭議標的的金額不得超過一定的限制。丹陽市人民法院適用小額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限定5萬元以下,這在蘇南地區是可行的。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規定小額訴訟程序適用金額為5000元,該適用金額顯得偏低。我國民事訴訟法應當規定小額速裁程序適用的最高金額,比如小額速裁程序適用爭議的金額最高為5萬元,并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小額速裁程序適用的具體金額。

  二是小額速裁程序的特別規定。關于小額糾紛的起訴,當事人可以提交表格化訴狀起訴,可以口頭方式起訴,可以通過傳發電子郵件的方式起訴,可以通過網上起訴系統進行起訴等。關于小額糾紛案件的審理時間,考慮便于當事人訴訟,人民法院除了在正常的工作時間接待當事人的小額爭議的起訴和審理小額爭議以外,還應當在節假日和晚間接待當事人的小額爭議的起訴和進行小額爭議的審判。關于小額糾紛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用不著進行審前準備程序,可以直接開庭;根據當事人雙方的不開庭審理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有關書面文件,詢問當事人并審核有關證據以后直接作出判決。關于小額速裁程序的審限,立法應當規定為30日。

  三是小額速裁程序的前置程序。丹陽市人民法院在試點小額速裁程序過程中注重調解,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把調解貫穿于立案、審判等各個環節,調解率達到99.85%。在小額速裁程序中,為節省國家的司法成本和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妥當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小額糾紛,有必要規定訴前調解作為小額速裁程序的前置程序。訴前調解意味著當事人在就小額糾紛起訴之前,首先要向人民法院申請調解,由人民法院主導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調解協議具有與訴訟過程中的法院調解書或調解協議一樣的效力。只有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小額糾紛才能進入通常的訴訟程序。

  四是不服小額速裁程序判決的救濟。在域外的小額訴訟程序立法中,當事人對小額訴訟程序的判決不服的救濟規定很不一樣,有可以自由上訴的;有經過許可才能夠上訴的;有不得上訴,但可以申請異議的;有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異議的。丹陽市人民法院試點過程中,小額速裁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對于一審判決不服,當事人不能上訴,但可以在接到裁判文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異議,并交由審判監督庭審理。我們認為,基于國家的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當事人的系爭外利益保護的考慮,丹陽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可行的。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小額速裁程序判決不服的,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期間內向原審法院提出異議,并由原審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對小額案件進行審理后作出的裁判為終局裁判,當事人不得提出上訴。當然,為了保證司法公正,如果當事人對這一判決還是不服的,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