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口的流動,離婚案件與日俱增,數量占到了基層法院案件總數的很大比例,并且這個比例還在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的許多被告往往因為不想離婚或存有一種逆反心理,常常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應訴材料和開庭傳票后,我行我素拒不到庭。法官們擔心單方當事人到庭難以查明事實真偽,缺席判決離婚容易出錯。但如果不缺席判決,又擔心延誤審理,導致案件超審限,因此使法官陷入兩難境地。為了把案件搞準,且不延誤審限,各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出現了各種不同的做法。有些盡量避免缺席審理情形,通常是不厭其煩反復傳喚當事人,必要時拘傳當事人。此不能有效的話,有的審判人員則反復勸說原告一方撤訴;有的審判人員則要求當事人舉證或者依職權調查證明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而缺席開庭。

 

一般說來,離婚案件必須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庭才能有效解決,而缺席審判則不能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離婚案件能否缺席判決?有人認為,離婚案件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該類案件中的被告屬于《民訴法》第100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其拒不到庭不能適用缺席判決,而應該適用《民訴法》第100條規定的經兩次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可以拘傳到庭。持這種觀點的人在理論上是正確的,但實踐中面對大量的離婚案件,如果每個離婚案件的被告不到庭都采用拘傳的辦法,不僅會浪費大量的審判資源,而且《民訴法》130條也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該規定并未排除離婚案件不可以缺席判決。

 

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的缺席審判規定,散見于“民訴法”及“民訴法若干意見”。民訴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民訴法第130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民訴法第131條第2款“人民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針對離婚案件,民訴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訴法第100條及民訴法若干意見第112條還規定了應當到庭被告之情形。上述規定,涵蓋了我國缺席審判制度,該制度與現代國外缺審判模式有很多方面的不同。就缺席含義而,我國民訴法上的缺席僅指開庭不到或中途未經許可退庭情況,并不指辯論。我國立法規定表明,我國缺乏較系統的缺席審判制度,制度體系在程序法功能發揮不足,制度設計存在缺陷。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各行其是,褒足不前,損害了司法統一司權威。

 

離婚案件中缺席審理時會造成許多的困難,一是調解前置程序難以落實。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而被告下落不明或經傳票傳喚不到庭應訴的,則不可能進行調解。二是感情是否破裂難以認定,財產狀況難以查明,離婚的真正目的難以查明。原告為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會極盡自己之能來表明雙方感情不好,法官僅憑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來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比較困難。同時,對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無法查清,而原告提供的財產情況因無法質證也可能存在遺漏和虛假。三是子女撫養問題難以處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難以保障。缺席審理時,當事人雙方不能就子女與誰生活及撫養費的承擔等問題進行協商。在原告不同意撫養子女時,法院缺席審判一般由原告撫養,因被告下落不明,無法判歸被告撫養,但這對原告來說是不輕的負擔,且對原告不公平;但若判決由被告撫養,而其又下落不明,這等于一紙空文,子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這使法院處于兩難境地。

 

針對上述的困難,在缺席審判時應如何把握,筆者有如下的建議:首先,對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由于被告拒不到庭,審判中主要是看原告的舉證。但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舉證往往比較困難,多數事實均為當事人陳述,未經被告質證,人民法院也難以認定。但如果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庭前被告有書面答辯意見同意離婚的或夫妻雙方曾簽訂過離婚協議等情形的,可以直接認定。而對于其它的證據則應當綜合全案,并結合《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予以客觀分析認定。對于一些故意拒不到庭的當事人,在確保已向被告送達訴狀副本證據副本和法院應訴材料的前提下,其拒不到庭就可以認定為被告以其行為表示同意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相當于一種“默視”,其不答辯不到庭并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審判實踐中對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大多認定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也與上述道理同出一轍。其次,缺席審判中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及財產的處理,原則上應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如被告庭前有書面答辯意見的,應當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進行認定,這屬于被告的自認;沒有答辯的,則應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釋的要求處理。實踐中因被告拒不到庭,對于子女應由誰來撫養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確定,人民法院認定的難度較大,一般可根據子女目前撫養的現狀,判決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撫養,夫妻財產則由原告負責保管。被告如有異議時則可由被告另行主張。這樣判決既不會影響被告事后再主張權利的訴權,也保持了子女撫養及夫妻財產的相對穩定,有利于減少社會矛盾。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不穩定勢必影響到社會的穩定。所以對于被告拒不到庭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盡量采取直接送達法律文書的做法,既能在庭前了解到被告的意見,又能提前做好化解被告思想矛盾的工作,為解決糾紛打好基礎。同時要處理好缺席判決的離婚案件還有待于法律上的不斷完善,對于拒不到庭的被告,在立法上還應當設置更多的處罰機制或不到庭就對其不利的條款,增強被告主動到庭的自覺性,以提高被告的到庭率和案件的調解率,達到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和穩定社會的作用。最后還要加強法制宣傳力度,尤其要針對性地加強民事訴訟法的普法教育,幫助廣大群眾提高法律意識,樹立正確的訴訟觀,遇到訴訟時應積極面對,勇于應訴,營造良好的訴訟氛圍。讓廣大群眾知道躲避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途徑,讓他們能積極協助法庭審理案件,既是對法律的尊重,也是對他們權利的保護。從而減少缺席審判案件的數量,提高法院審理案件的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