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我國近年來傳媒與司法的相互作用愈加深入,媒體監督與審判獨立的沖突,實質上是言論自由與司法公正兩種價值的沖突。本文分析傳媒自由與司法公正背后的價值,從相對合理主義的觀念出發,并參照國外經驗,試圖尋求對兩者合理的安排,從而確保真正實現言論自由與司法公正。

 

一、問題提出

 

當代中國正進入一個急速發展的轉型期,經濟發展與社會治理的過程中暴露出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中傳媒對司法的影響隨著近幾年影響性案件的出現而成為司法無法回避的主流話題。

 

20111月媒體驚爆的"天價過路費案"的判決和糾錯過程比較典型地折射出了我國傳媒與司法的積極關系。禹州市農民時建鋒購買兩輛大貨車后,拿著兩套假軍車牌照營運,平頂山市中院審理認為,時建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免收其通行費,財物損失達360多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詐騙罪。20101221日,法院做出判決,時建鋒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2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上述判決下達后,中央電視臺和各大新聞媒體都對時建鋒的犯罪構成、罪名和刑罰等提出了質疑,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議論。2011114日,平頂山市中院以出現"新的證據"為由,對該案啟動再審程序。20111216日河南省魯山法院判決時建鋒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罰金1萬。同時,河南法院系統宣布對一審案件中4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從這一司法問責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傳媒對司法的兩大積極功能:一 全面及時的傳媒報道有助于實現司法公正;二 建設性的傳媒意見有助于推動司法改革。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如果天價過路費案沒有被媒體及時曝光,沒有被媒體高度關注,有關方面還能如此雷厲風行地進行司法問責嗎?"

 

如何看待天價過路費等一系列案件?有人認為,這體現了媒體對于司法的監督,有利于抑制司法腐敗;有人認為,這是媒體干預司法審判,不利于司法公正;這促使我們思考一個問題:傳媒與司法的關系究竟應該是怎么樣的,如何讓二者良性互動。在我國提倡憲法至上,依法治國的今天,思考這個問題意義尤為重大。

 

二、問題提出的背景

 

現代社會,民主法治、依法治國已成共識。法治理念強調法律至上,包括公權力依據法定范圍和程序行使,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為宗旨等諸多方面。建設現代法治國家必須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公民最大限度的民主權利和自由為目的。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運用憲法的民主原則和法治精神來治理國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護神,要注重全面實施憲法。""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我們要堅持不懈抓好憲法實施工作,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現行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我國憲法鮮明的提出了獨立審判和公開審判的原則。現行憲法第35條、第41條還分別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可見,我國在憲法具體條文中體現了對言論自由權的保護。傳媒與司法的關系,實際上也是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問題。切實維護公民的民主權利,建設法治國家,正確處理媒體自由與獨立審判的關系尤為重要。

 

現實生活中,我們看到司法與傳媒的關系存在一定的沖突,傳媒監督存在缺位、錯位、越位等現象,如在我國新聞媒體的司法報道中,常有媒體過多、不當披露犯罪偵查階段以及嫌疑人、被告人信息的現象;熱衷于報道法院未審結的案件,甚至為追逐轟動效應,夸大、歪曲案情,妄下結論;甚至有個別人員大搞有償新聞,利用傳媒影響力制造虛假民意,企圖影響判決結果等等,其結果妨害司法公正,侵犯當事人的權益,嚴重地損害了司法權威。另一方面,中國目前司法并未普遍接受傳媒監督,對媒體存在防范和抵制的心態,司法抵制合理正當的媒體監督的情況也偶有發生。比如,盡管目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對記者開放,但法院往往做出某種限制,已有人提出,法院以內部規定的形式對記者采訪加以限制,是否得當值得深思。

 

三、對傳媒與司法的關系的分析

 

司法與傳媒的關系是對立統一的。司法與傳媒關系的一致性,表現在二者本質都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傳媒與司法的關系涉及到社會生活中兩種基本的價值,即新聞自由(free press)和公正審判(fair trial)。美國新聞界巨頭愛德oRo默羅說:"只有獨立的司法和自由的出版,才是識別真正的自由社會和所有其他社會的標準。"新聞自由是當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標志,是一項憲法性權利。新聞自由的有效功能就是傳播信息、形成公意、造就輿論,幫助公眾實現知情權,并對公共權力行使者進行監督。美國第三任總統托馬斯o杰斐遜有一句名言:"民意是我們政府存在的基礎,所以,我們先于一切的目標就是要保持這一權利;若由我來決定我們是要一個沒有報紙的政府,還是沒有政府的報紙,我會毫不遲疑地寧愿選擇后者。"當代傳媒所具有的新聞監督權是憲法中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一種延伸,是以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憲法性權利,其實質是代人民群眾行使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知情權作為民主社會中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公民民主意識和權利意識的直接體現。對公民知情權的重視與否,是衡量一個國家憲政和民主發展的重要標準。

 

司法是人類創立政府后用以定紛止爭、懲治犯罪的手段,人們在對自身價值追求與個體行為能力的有限性發生不可調和的沖突時而不得不作出的選擇。獨立審判是指司法機構能夠依法獨立地行使審判權,司法機構能夠排除其在適用法律過程中所受到的一切外來干預。司法公正則是人們對司法活動的終極要求,是維護社會公正與和諧的制度保障底線。司法公正就是國家司法機關在運用特定職權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態度對待案件參與各方(即堅持法官形象公正),嚴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即堅持程序公正),公平正確地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義務(即實現實體公正),且具有良好的社會正義效果,經得起歷史的考驗。法庭"作為維護公民權利的最后堡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審判公開的一項應有之義防止司法腐敗、保證司法公正。

 

司法和傳媒在價值追求、社會職能、性質、特點等方面有明顯差異,兩者的沖突帶有一定的必然性。司法具有鮮明的權力屬性和莊重、嚴謹、權威等理性品格,追求公正、公平和社會效益是其價值取向,以國家意志解決社會糾紛是其主要社會功能。而傳媒則有鮮明的民意色彩,具有道義評判的屬性以及傾向性、娛樂性、應急性等感性品格,追求輿論的趣味性、搶先性、轟動性和經濟效益。司法講求的是法律公正,包括程序過程的公正和裁判結果的公正。此外,司法遵循控審分離、不告不理等原則,審判程序的啟動必須在滿足一定的程序要件和實體要件的前提下才能發生。而傳媒的職業特點是積極主動地報道動態的、非常規的事件。傳媒賴以生存的、彼此間競爭的是更快、更多、更有價值、更具吸引力的信息,而不是誰更能代表公正。記者獲悉新聞源,往往是主動出擊,盡可能地在第一時間、第一現場完成報道。二者在價值追求方面也有差別,傳媒追求的是道德意義上的公正,而司法追求的是程序公正。

 

四、以相對合理主義的視角出發平衡司法與傳媒的關系

 

英國的丹寧勛爵說:"媒體在司法活動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監督每一次審判是否公正、公開、光明正大。但傳媒也有掙脫僵繩的一天,法律應該對其錯誤行為給予處罰。"如何在這種沖突中尋找出可以使兩者共處的平衡點,使兩者處于一種健康的關系中,這對中國整個社會的影響都必將是深遠而巨大的。因此應結合我國國情,以相對合理主義的視角出發,平衡傳媒與司法二者之間的關系。

 

我國的司法獨立機制尚未完全真正建立,我國法院的財政權及人事任免權均由政府掌握,極易出現司法權力地方化和審判活動行政化。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葛洪義指出,正因為當前法官的判決權威性不強,上級及其他行政力量都可對其判決產生一定的影響。這樣一來,老百姓不斷尋求更上層的能量去影響法官的判決,所以不是媒體本身影響了法官,而是媒體給法官的上級施加壓力,從而影響裁判。

 

新聞自由是傳媒的立足之本,離開新聞自由,離開傳媒所應依靠的公眾的表達自由,傳媒的監督職能不是形同虛設,就是蛻變為干預司法的工具。但是在我國, 媒體都大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質,傳媒監督與其說是公民權利的延伸,不如說是政府權力的擴張。中國媒體既要擔負著傳播主流意識形態的使命,又要擔負著輿論監督的使命, 目前應逐步放開對后一使命的種種限制,擴大媒體的行為空間,保持新聞輿論的相對獨立性,拓展媒體監督司法的行為空間。

 

如何構建傳媒與司法的關系,具體到我國國情,我們對于司法獨立和新聞自由的建設不能奢求一蹴而就,要以相對合理主義的視角逐步促進。所謂相對合理主義,是指在一個不盡如人意的法治環境中,因多方面條件的制約,無論是制度改革還是程序操作,都只能追求一種相對合理,不能企求盡善盡美。秉持相對合理主義的立場,首先要采取條件論和語境論的觀點,即承認制度運行的條件比制度本身更為重要,因此在任何一個中國法治問題的研究中,首先要注意它的存在基礎和運行環境,尤其是支撐它的制度資源以及相關的約束條件。其次,相對合理主義在逐步推進的司法建設和司法改革的策略之下,要求在法學研究和法治建設中設置較為現實的、可能實現的標準,即"不求最好,只求較好"。對實踐中的問題,應當有適度的寬容,承認瑕疵。相對合理主義在現實條件約束之下,采取"從技術到制度"的改革進路。要塑造司法與傳媒二者形成一種相對合理的良性互動關系,應當從制度完善和實踐操作兩個層面建立和完善相關協調機制。

 

從長遠來看,平衡傳媒與司法關系的核心是法治化,通過新聞立法,保護新聞自由,限定新聞探入司法的領域深度。新聞立法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1、立法方面盡量追求法律與基本道德的一致,立法過程應充分考慮具體社會的基本道德準則、觀念和標準,并在法律中加以確認。2、要確立新聞的表達自由和國家職權、其它公民權利的基本界限。在法律上為新聞的表達自由權利與其它可能發生沖突的權利之間明確界限,在制度運作中保持合理的張力, 在新聞自由和公平審判之間尋求合適的度。通過立法明確新聞媒體進行司法訴訟新聞報道的內容、評論標準及界限。

 

技術層面上,平衡司法與媒體的關系要依靠媒體和司法的內部自治自律機制的建立。從司法視角來看,首先要堅持司法體制改革,從制度上確保司法獨立。在我國進行司法體制改革, 目標應設定在依法獨立審判上,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第一落實合議庭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律規定,減少司法運作的內部環節,提高司法效率;第二解決法院行政化問題,實現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權力與責任結合,提供相關職業保障制度,使法院真正獨立于行政。其次要推行司法公開,確保司法公正。"正義不但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司法公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要全面落實審判公開原則,不斷完善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審務公開等各項制度;凡公開審理的案件應準予媒體采訪報道;第二,司法機構通過新聞發言制度等方式,建立與傳媒對話的常規渠道;新聞發言人對內是"把關人",對法院內部擬發布信息進行審查,保障信息的準確性、公正性和適宜性;對外是信息發布與獲取的平臺,保證實現及時、主動、平等的溝通。第三,依法應予公開的法律文書均應允許傳媒機構查閱。

 

從傳媒視角看,首先傳媒監督司法應該遵循真實性、公正性、客觀性原則,即媒體新聞監督司法時,要保證新聞"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記者的采訪必須深入,報道涉及的人名、地名和時間必須核準,取證必須確鑿。傳媒要客觀公正地報道事實,秉持客觀立場,案件未審結前,不得發表傾向性評論,案件審結后的評論要具有公正性和專業性,務求以案釋法,以案論理,力戒"新聞審判"。再次媒體監督司法應把握監督的方向。在堅持不干涉司法獨立原則的前提下, 將監督方向轉至對司法人員腐敗、專橫,以啟動司法機構的懲治程序。通過揭露司法機構及其成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違法違紀行為, 體現社會力量對這類行為的矯正能力,來提高司法的公正性。更要加強對干預司法機關獨立辦案的外部勢力的監督,使司法審裁能夠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條件下展開。

 

媒體也要加強本行業的內部自律,培養從業人員良好的職業道德,提高新聞工作者的素質,堅持法制報道記者的專業化。報道有關政法方面問題的新聞工作者,應當較為專業化,既要有過硬的新聞理論素養又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建立、健全自律機構,可參考外國的經驗,在外部建立由記者、法律、社會、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共同組成的新聞評議會,在媒體內部設立督察員,專門負責處理公眾的來信、來電,糾正媒體的違規行為。完善媒體的懲戒制度,針對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違規行為,明確相應的處罰措施。

 

五、結語

 

傳媒與司法相互關系的恰當構造,是現代國家社會統治內部諧調的重要標志。在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媒體是自由的、中立的;司法是獨立的、公正的。目前我國正逐步邁入法治社會,媒體報道與司法公正倍受關注。司法只有保障程序正義,讓手中的公權力最大程度做到公平,實現司法公正;而傳媒,只有不斷地加強行業自律,在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下規范地傳播信息,以較多的行業自律促進職業水平的提高,并以此尋求更大的自由,才能更加健康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