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是出賣人通過網絡媒體發出要約并交付標的物、買受人對要約作出承諾并支付價款的一種商品交易方式。近年來,網購漸漸成為民眾消費購物的主要方式,而由網購引發的糾紛也頻頻發生。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作為一種新類型的買賣合同糾紛,與傳統的買賣合同糾紛相比,有其獨有的特點,其審理的難度及復雜程度較之傳統的買賣合同糾紛也有所提高。

 

一、網絡購物案件的特點及審理難點

 

(一)網絡購物的賣家相關信息隱蔽導致難以確定訴訟主體。在傳統交易中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賣家的姓名、經營場所在其營業執照中都有所體現。而在網絡交易環境下,賣家一般僅就商品的品質進行介紹和對外觀進行展示,并告知消費者銀行匯款賬號及購物電話,而不履行告知其商戶名稱及標記的義務,至于該賣家是否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在哪登記、能否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注冊資金數目、商戶住所地等等,消費者來講很難知情,一旦產生買賣糾紛,責任主體難以確認。相比傳統消費方式,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網購過程中受到侵害時更加不容易維權。

 

(二)網絡交易場所的不確定導致難以確定訴訟管轄地法院。在傳統的買賣合同糾紛中,確定管轄的依據即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較為清楚明了,但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中,要確定訴訟管轄法院不是一件易事:一是被告住所地確認難。在傳媒上,網絡銷售商一般不向公眾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冊地),要調查清楚需要經過不少周折。二是合同履行地確認難。對買賣合同來說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規定:買方提貨的,在提貨地履行;賣方送貨的,在買方收貨地履行。而網絡購物在判斷是提貨或是送貨方式上,往往很難。通說認為,若郵資由買受人支付,則符合提貨制相關規定,履行地在賣方;若郵資由出賣人支付,則符合送貨制相關規定,履行地在買方。實踐中,網絡購物在對郵資如何承擔問題上往往存在約定不明或無約定的情形,這就給審判時認定郵費承擔主體帶來一定困難,從而造成確認合同履行地的困難。

 

(三)電子證據采集的困難導致當事人舉證地位難以平等。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的審理過程中,消費者作為原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但他們往往只能從己方是電腦終端調取相關電子數據信息作為證據,而這些電子形式的證據在保存時間和完整性方面往往給消費者的舉證增加障礙。因為作為被告的經營者在方面具有技術上的絕對優勢,相關產品的技術資料及記錄也都在其手中。

 

(四)網絡購物的即時性導致難以認定賣家的欺詐行為。網絡購物案件中,賣家的產品可謂魚龍混雜,很多賣家往往利用“雙11等促銷、打折”等進行欺詐,但實踐中,認定賣家是否構成欺詐要嚴格審查,即被告是否存在欺詐的故意,是否故意告知買家與商品相關的虛假信息或隱瞞商品的某種缺陷等。由于網絡購物的即時性和隨意性,消費者與商家訂立合同前的磋商過程很難得到完整的體現,導致審理時對賣家欺詐行為的認定存在難度,消費者主張賣家存在欺詐行為而要求予以雙倍賠償難以實現。

 

(五) 部分網購案件,造成司法資源浪費。網絡購物所涉及產品的標的額大多較小,有的只有幾十元,甚至幾元。對消費者來講,若采取訴訟程序解決糾紛,需要先行預付案件受理費及其他差旅開支,如果純粹從保護自身權益考慮,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將得不償失,會導致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結局,無實際訴訟意義。對法院來說,不僅會相對增加訴訟成本,更主要的是,因異地送達、調查取證等會造成較大的司法資源浪費。

 

(六)部分網絡購物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界定不明。網絡案件中尤其是涉及網絡欺詐的案件,如何適用法律,不好確定。網購具有虛擬的一面,商家通常通過匿名方式與買家發生商品交易,從而逃避管理部門的監管,回避法院調查或者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如許多不法商家以超乎人們想象的低價為誘餌,來誤導、引誘消費者上當受騙。目前,我國對網絡欺詐行為適用法律問題沒有詳實規定,什么情形下適用民法通則調整,又在什么情形下適用刑法調整,未作明確界定。

 

二、相關配套制度完善

 

筆者認為針對網購案件的特點及司法實踐中的審理難點,可以考慮從以下幾方面來完善相關網購配套制度。

 

()完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涉及到網絡購物方面的糾紛主要依靠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保護法等法律調整,而沒有一部全國性的專門規范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如今,由于網絡購物的發展迅猛及特殊性,使得上述這些法律法規針對性差、適用性不強,甚至在處理一些網絡購物糾紛案件時束手無策,遠不能適應網絡購物的要求。因此,我國建立和完善網絡購物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電子商務方面的法律,可就網絡購物賠償責任主體、合同模式、權利與義務、糾紛處理機制、賠付途徑等作出規定。

 

()建立和完善網絡產品銷售商準入制度

 

國家相關管理部門應對從事網絡銷售的賣家實行準入登記,設置一定的標準,即門檻,并加強審查和嚴格控制。國家管理部門應從企業注冊資金、貨源組織、產品質量和價格、商戶信譽、網絡信息內容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查,不符合既定條件的不得進入網絡市場;對未經準入登記的個人在網絡上發布銷售信息,可由網絡營運商進行設限,設置自動退出系統,及時予以刪除。

 

(三)建立和完善網絡運營商管理制度

 

對網絡營運商要建立“網絡營運檔案”,進入程序化管理。要求網站的所有權人提供包括法人和網站基本情況在內的相關證據材料,并予以登記備案,領取、安裝電子備案登記標識,并向社會公眾公布。

 

()建立全國性網絡購物糾紛處理機構糾紛賠付機制。全國消協在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方面起到積極的作用,但因消協無裁決權、無執行權等,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力度是有限的,消費者的權益不足以從根本上得到保障。因此成立全國性網絡購物糾紛處理機構顯得非常必要,這種機構尤其適宜處理標的額較小的網購案件,因標的較小的網購案件不宜進入司法裁決程序,易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對對疑難復雜的及大標的網絡購物糾紛案件交由賣家注冊地或銷售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較為適宜。另外,建立網絡購物糾紛及時賠付機制也很必要,應規定一個較為合理的期限,及時解決發生糾紛的網購案件,維護消費者及商家的合法權益,顯得尤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