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靖江法院委托評估后進入拍賣程序的案件23件,拍賣成交9件,成交率39.13%;2013年委托評估后進入拍賣程序的案件5件,拍賣成交1件,成交率20%。司法拍賣工作中普遍存在案件執行周期長、拍賣流拍率高、成交率低、增值率低和拍賣工作效率低等情況,為此筆者根據近兩年自身工作情況,對司法評估拍賣案件中出現的上述情況進行簡要分析。

 

一、案件執行周期長

 

(一)評估、拍賣過程中送達難,導致案件執行周期長。

 

1、被執行人不配合或下落不明,致評估結構不能進門現場勘驗。

 

2、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被執行人地址不明確、無送達地址確認書,導致評估報告及拍賣中的法律文書,如執行通知書、民事裁定書、評估報告、拍賣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困難,采用公告送達方式,導致周期長。

 

(二)、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導致案件執行周期長,所提異議有如下:

 

1、評估價格高,均系申請執行人提出,提出評估的價格高于市場價或與市場價相持平。

 

2、評估價格低,一般系被執行人提出。目前評估機構采用評估法基本上是市場法進行評估,要求評估機構收集足夠的交易實例作為參照物。被執行人提出評估機構按照市場法采點的依據不充分、快速變現率也沒有依據。

 

3、評估報告與拍品現狀不吻合,導致評估結果出入很大。主要表現在面積缺少、房屋登記結構與現狀不符合,如房屋結構登記記載為磚混,實際為框架結構;房屋使用性質與實際不符,如房屋登記使用性質為住宅,實際為臨街門面房屋,已經出租。

 

4、評估報告的表述上比較抽象、格式化語言多,對評估所采用的依據和方法沒有做詳盡的說明,導致當事人對評估結論提出異議。

 

5、評估機構沒有對拍品進行現場勘驗的,或勘察不細致(如房屋裝潢)的,導致當事人異議,重新勘驗評估。

 

(三)拍賣成交后,拍品交付難,導致執行執行周期長。

 

在處理被執行人唯一住房或抵押房屋時,由于被執行人居住在房屋中,拍賣成交后因被執行人抵抗執行,往往以各種理由拒不遷讓,即便申請人或法院為其找臨時住房,有的不愿配合,甚至不見面,在強制遷讓時,就存在難度。涉及被執行人年老體弱的,矛盾更大。

 

二、拍品流拍的主要原因

 

(一)、拍品的保留價高

 

對購買者而言,價格因素是最大的因素,購買者心里價位不同,價格的高低直接決定對購買者吸引力。

 

(二)、拍品的瑕疵因素

 

就車輛而言,近兩年拍賣的車輛中,購買者普遍認為價格高于市場價,或與市場價相近。按照規定,動產拍賣兩次,首次拍賣時拍品的評估價為保留價,第二次保留價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盡管我們都降到最低,但不能達到購買者的心理價位,今年拍賣的7輛機動車輛全部流拍。

 

車輛的瑕疵,如扣押車輛因停放時間長,不能正常使用、有逾期年審、違章等情況;交通事故車輛,從事故發生起被公安交警部門扣押起,再從審理到執行跨度時間長,車輛停車費甚至大于車輛的價值,購買者一般要考慮購回去之后要重新整車、修理需要花費不少成本,從而不愿購買。

 

就房屋而言,(1)對投資者而言,除非房屋地理位置優越、價格上有足夠的吸引力,那么投資者才會購買。(2)對普通消費者而言,即便房屋合適、價格合理,但由于拍賣必須一次性交足現金,不能按揭,普通消費者經濟能力受限,融資困難,只能望而興嘆。(3)就拍品本身而言,房屋的瑕疵直接影響購買者購買心理。我們目前處置的一般都是抵押房屋,被執行人及其家屬居住在里面,拍賣前沒有遷出,有的房屋中還有租賃關系。被執行人對法院拍賣有抵觸情緒的,那么購房意向人看房時,被執行人會用語言和行動表現,給購買者造成心理陰影,不想買麻煩回去;對被執行人是企業的案件,涉及職工以及當地村民以拖欠工資或土地租金為由阻撓,導致購買者不敢購買。

 

(三)、拍品信息透明度不高

 

1、拍賣公告范圍狹窄。公告渠道、范圍狹窄,且版面小、位置不明顯,導致受關注度不高。目前通常做法在本地報刊上刊登,最高院要求財產處置必須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公示??赡苋藗儗Ψㄔ涸V訟資產網了解不夠,如果不看報紙的話,難以知道法院拍賣的事情。

 

2、拍賣公告內容少,標的物信息不完整。對拍品的權屬、現狀、占有使用情況、瑕疵等信息披露不全面。

 

3、拍賣公告未設定參考價,或設定的參考價不合理。

 

(四)、拍賣傭金太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32條規定:“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拍賣標的成交的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在拍賣時,拍賣機構往往按法律規定的最高上限收取拍賣傭金。

 

三、建議和對策

 

1、 審理和執行部門加大全員能動執行力度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到庭的當事人,審理法官應當切實做好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工作,以方便執行中法律文書的送達;對審理中公告送達的,執行中亦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

 

2、加強對評估機構的管理,規范評估行為,做到報告內容詳實,依據充分,真實可信。一是要求評估機構全面了解標的物的現有狀況、瑕疵問題、市場行情、實用價值和使用情況,要充分考慮涉案標的物的特殊性,力求得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價格結論;二是為促使評估機構審慎評估,真正使評估價格反映出評估標的物的內在價值,組織評估機構進行職業道德教育,采取凡是涉及拍賣的案件評估值不符合市場規律和客觀實際的,給予職業信譽記錄,對排名靠后的機構,實行末位淘汰。

 

4、對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初稿,應當組織當事人雙方聽證,對初稿發表意見,以便于評估人員能充分考慮各方當事人提出的合理意見,作出合理的評估結論,盡可能減少當事人對評估報告的異議。

 

5、加強對標的物的信息了解。對于執行部門移交鑒定部門進行評估、拍賣的標的,移交時應當對標的物的現狀、瑕疵等作詳細說明。

 

6、剔除拍品上的瑕疵。對影響拍賣成交的瑕疵等因素執行部門要及時解決,在評估拍賣前,要請當地基層組織配合,做好對被執行人的釋法工作,對被執行人抗拒執行的,要采取必要的強制執行措施。要求被執行人將拍賣標的物交付法院,給評估拍賣機構創造最有利的條件,消除競買人的心理壓力,為拍賣成交后拍品的及時交付打下堅實的基礎。

 

7、多條渠道充分公開拍賣信息,加強媒體宣傳力度,破除執行信息不對稱。除當事人要求在相應媒體進行公告外,法院應當要求拍賣機構選擇影響民眾較為廣泛的媒體發布公告,對具有專業屬性的財產選擇專業性媒體發布公告,如房屋應在本地房產交易網上公示,使拍賣公告信息最大程度地實行公開、規范。對法院而言,對公告拍賣的案件信息應當全部錄入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以方便公眾查詢,讓更多的潛在買受人得到拍賣標的物的信息。

 

8、合理確定參考價、起拍價、保留價。拍賣公告中,應當根據拍品和案件的實際情況,設定拍品的參考價、起拍價;拍賣前,法院應當針對不同標的,充分考慮當時的市場情況,能動調整拍賣保留價。

 

9、加大對拍賣過程的監督力度。采取多種措施檢查競買人登記是否符合規定;嚴格控制進場人數;密封保留價;改變拍賣的叫價方式等防止惡意串標。

 

10、統一收費標準,嚴把收費關。在司法拍賣實踐中,對評估費用是以評估價還是成交價為基礎計算并沒有明確規定,為了防止評估機構可以抬高或降低評估價,可以采取評估價和成交價"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將評估費用與拍賣成交價掛鉤,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財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避免評估機構冒估高估,獲取不正當利益。同時,在法律規定收取拍賣傭金的范圍內,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合計確定拍賣傭金數額,而非統一按照上限標準向競買人收費。

 

11、參照其他法院做法,創設網絡公開競價或者網絡與現場同步競價,開展司法拍賣機制。執行拍賣本身屬于執行措施,其費用應歸于司法成本,不應由當事人負擔,所以最好的方式是由法院直接進行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