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營銷網絡負責人陳某于20121月與乙方泰州市捷利安幕墻構建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營銷承包協議書。雙方當事人于合同中約定乙方將2012年全年的網絡營銷工作承包給甲方陳某,甲方支付乙方一年的使用費人民幣20000元;甲方產生的日常支出由甲方自行承擔,所得利潤歸甲方所有;乙方供給甲方設備、辦公室及協管人員,甲方對外供銷貨物以乙方名義進行,供銷貨款必須通過公司的基本賬戶;甲方受乙方工作制度管理。后甲方因拖延支付乙方的使用費,雙方當事人產生糾紛,乙方將甲方起訴至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以雙方當事人為勞動關系,乙方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而裁定駁回起訴。

 

本案主要分歧在于甲乙雙方屬于承包關系還是勞動關系,此案的訴訟是否需要先行申請勞動仲裁。

 

一種意見認為,甲乙雙方當事人是平等的主體,雙方既然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了營銷承包合同,那么甲乙雙方之間就是一種承包關系,他們之間產生的糾紛應按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來處理,發包方乙方因承包方甲方履行承包合同違約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受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甲乙雙方雖然簽訂的是一份承包合同,但從合同中約定甲方并沒有對乙方資產、經營場所和從業人員的經營管理權,甲方必須接受乙方的上下班管理制度等條款來看,他們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公司與公司部門之間的勞動關系,甲乙雙方的承包費糾紛是一種勞動爭議,要先行勞動仲裁。

 

上述意見中,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是:承包合同糾紛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對于其無隸屬關系的民事主體發包所引起的糾紛。承包合同所規定的承包范圍一般不僅包括了經營性文件、印章、銀行賬號,同時還要將資產、經營場所和從業人員交給承包方管理。而在此案中承包方甲方雖然可以使用乙方的經營性文件,以乙方的名義、印章、銀行賬號對外進行民事活動,但上述的這些活動必須經乙方的監督、審核和決定后進行,且甲方必須接受乙方的人事制度的管理,甲乙雙方所簽協議其實是一份公司與其內部營銷部門之間的內部利潤分配約定,甲乙雙方其實是嚴格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由于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的調整,且勞動關系中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因而為了側重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解決勞動者訴訟能力缺乏的問題,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的規定情形,其他勞動爭議須先行勞動仲裁。因此,此案是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的勞動爭議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