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不僅是對領導干部能力的一種要求,也是新時期新階段對人民法院的一項基本要求。本文以我院成功審理的揚動公司破產重整案件為例,闡述如何從思想和實踐兩個層面來理解和認識正確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服務法治建設的能力,以期對各級法院的審判管理創新和完善有所裨益。

 

一、實施揚動重整是法治思維的典型案例

 

法治思維是治國理政的基本理念,也是我們想問題、辦事情、作決策的基本遵循。20094月,我院根據中行泰州分行等五家銀行的申請,受理了揚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動公司)破產清算案。經審計,揚動公司資產總額4.6億,負債7.4億。如果實施破產清算,股東將得不到任何利益,還將引發職工大規模上訪等社會事件,如果實施重整可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債權人利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此,我院提出了破產重整的思路和建議,得到了原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的充分肯定與支持。但“重整”在法條上只有一個原則性規定,具體操作上無據可依,而且在審判實踐中也十分罕見,無現成案例可供參考。面對重整這一全新課題,我院合議庭法官們堅持嚴格依法辦案,確保實體、程序合法的同時,主動學習、研究、借鑒國內外類似案例的先進做法,并結合揚動公司破產重整的自身特點與實際,大膽創新,勇于探索,有效破解了股份調整難、職工安置難、債務處理難、投資人招募難等關鍵難題,并成功將一拖股份、一拖柴油等央企作為投資人引入參與重整,使瀕臨破產的揚動公司重返市場。揚動重整以嶄新的視角為破產重整案件的審理另辟蹊徑,顯現出正確運用法治思維依法審判的巨大優勢,也是法治思維的典型案例。

 

二、依法實施重整是法治方式的典型運用

 

依法是法院審理案件的應有之義,更是審理案件的生命力所在,而法治方式體現為在法律法規的約束范圍內,運用好法律賦予的權限,依照法定程序和內容解決矛盾糾紛、推進事件解決,絕對不能違反法律妥協求穩冒進。揚動重整案件的審理中,我院緊緊依靠原市委市政府,嚴格依法辦事,該走的程序一個都不少,該履行的手續一個也沒省,確保了實體、程序合法。我院首先強化組織保障,成立了院重整領導小組,由正、副院長、紀檢組長、政治處主任、審委會專職委員、審管辦主任及相關庭室負責人組成,并組成由分管副院長,民二庭庭長及資深審判員為陣容的強勁合議庭;其次重大問題集體決定,重整過程中我院先后合議80余次,及時對重大疑難復雜的法律問題作出決定。特別在面對股權、職工、債權三大難題時十分慎重,堅持做到事前充分論證,事中精心組織,事后認真總結,至始至終 “民主、公開”,協助并參與了職工問題的補償安置、招募指南的起草及與投資人的具體洽談,主持或共同主持了出資人會議、第一、二次債權人會議等系列重大活動。再次指導團隊依法實施。一方面指導團隊制定工作制度;二是加強業務培訓;三是對團隊請示、報告的答復均以書面形式下發;四是及時組織對緊急重要問題的會商,給予指導;五是編發簡報,自覺接受監督。重整過程中,我院共編印簡報41期,主要內容為:記錄工作歷程,作出的重大決定,工作要求與提示,情況反映與報告等。正是在依法的基礎上,合情合理有序的靈活推進,才確保了重整工作的順利妥善解決。整個重整過程,未發生一起不良影響事件,受到當地黨政領導及社會各界的高度好評,原姜堰市委、市政府當年授予我院特殊貢獻獎。揚動重整成功的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江蘇省高院編入《基層法院案件審理技術與典型案例評析》一書,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全國法院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優秀案例”。

 

三、原股東股權退出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典型結合

 

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相互作用,相互促進,法治思維決定著法治方式的運用。股權調整是揚動重整的核心問題,若保留原股東身份,顯然不利于新投資人的進入,最切實可行的辦法是對原股東的股份進行調整,即采取原股東與出資人簽訂轉讓協議的方式轉讓股權,或將原股東權益調整為零,或由新的投資人給原股東少量的股權。考慮到揚動公司原大股東從200810月即不知去向,重整中亦未出面,且新投資人堅持不給原股東少量股權的實情,我院從盡力促成重整、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根據企業破產法和公司法的原則規定,創造性地提出了以“不保留原股東身份,以法院強制裁定方式”將原股東股份調整為零,該方案在第二次債權人大會上經出資人代表大多數意見同意獲得通過,巧妙化解了困局,為揚動重整、起死回生鋪平了道路。我院的這一大膽可行償試充分說明法治思維的正確運用首先要以合法性、公正性為核心,即法治思維的正當性,同時實施和實現正當的法律程序,即法治方式的正義性,這是有效解決各種社會矛盾、爭議的方式和方法。

 

總之,運用法治思維,就是運用法理思考問題,進行價值判斷,依據法律邏輯闡釋社會現象,校正社會觀念。運用法治方式就是按照法律規則協調利益關系、解決沖突糾紛,遵循法治規律行使權力、執法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