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法律性質的界定,公司法應屬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體法。隨著市場經濟發展,經濟法有了產生和發展的必要。上經濟法的存在使民商法的價值理念得到充分發揮。新公司修改中,也體現出經濟法原則對民商法原則的矯正和補充。本文從經濟法原則出發,試論公司法修改中所體現的經濟法原則。

 

關鍵詞:公司法  經濟法原則

 

新公司法出臺有一段時間了,與舊公司法相比,其變化和新增點都非常多。公司法是民商法的研究對象,同時也是經濟法的研究對象。其區別是研究方式、研究出發點、研究目的的不同。趙旭東老師的《新舊公司法比較分析》就是從商法角度對公司法進行的探討。以商法角度對公司法研究的理論著作很多,但從經濟法角度研究公司法的卻很少。作為一名經濟法專業的學生,我認為有必要對新公司法進行經濟法視角的研究。這種研究不應該是空中樓閣,憑空而起。它首先應該是建立在商法理論研究基礎上的。于是我首先從對趙老師的《新舊公司法比較分析》學習開始。以下是我對該書學習的感想以及從經濟法角度進行的思索。

 

一、經濟法的原則

 

經濟法是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而伴隨成長起來的法律部門。我國是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的國家,國家重要職能之一是管理經濟,對整個社會經濟活動進行組織和協調。這種組織和協調超出了以往民法、行政法的調整范疇,調整價值理念不同是經濟法誕生的根本原因。與其說經濟法是某些具體的法律,還不如說它是具體法律、法條背后所體現的經濟法價值。在國家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需要有一個從全面出發、以國民經濟整體發展和平衡為基礎、直接作用于社會生產和再生產活動的法律制度來調整,這種法律制度就是經濟法。經濟法統一、綜合、直接地調整著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關系。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其對經濟法的理論建構與實踐運作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可以說沒有經濟法基本原則,就沒有經濟法部門,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這一法律部門中的最高準則,所有的經濟法律規范、經濟法律行為和經濟法律關系都是以它為基礎展開的,是“經濟法的靈魂和建構經濟法體系的依據。”(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經濟法是典型的、自覺的社會責任本位法,它站在社會整體的角度,通過平衡經濟總量、優化經濟結構、維護競爭秩序、協調社會再分配等,將本行為納入社會經濟的總體目標和運行秩序之中的法,以使經濟自由與秩序、經濟效率與公平、經濟民主與集中在社會整體這一宏觀層次上達到統一。因此而需確立以下經濟法基本原則:平衡協調原則、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相統一原則。

 

(一)           平衡協調原則

 

所謂平衡協調原則,即經濟法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協調各利益主體的行為,平衡其相互利益關系,以引導、促進或強制個體目標和行為運行在社會整體發展目標和運行秩序的軌道之上,從而達到經濟總量的平衡、經濟結構的優化和經濟秩序的和諧;同時,通過對利益主體作超越形式平等的權益分配,以達實質上的利益平衡和社會公正。

 

(二)           公平競爭原則

 

公平競爭原則的基本內涵和表現是:1.平等競爭。公平的競爭應當是平等的競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營造并維護一個平等、公平、統一、有序的外部競爭環境,使各市場競爭主體站在同一起跑線上。2.自由競爭和正當競爭。公平的競爭必須是自由和正當的。經濟法主要通過兩方面的作用來達此目的:一是消極反對和禁止。即通過反對壟斷和限制競爭,恢復和維護充分的自由競爭;通過反對不正當競爭,以使競爭合理、正當和適度。二是積極引導和促進。即國家在宏觀調控政策和措施的決策、設計和實施中,必須時時、處處從有利于自由、正當的競爭出發。

 

(三)           責權利相統一原則

 

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也是經濟法的核心原則之一。所謂“責”,不但包括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義務(職責),而且包括社會化的責任;“權”指權利;“利”指利益,主要指物質利益,但也包括一些非物質利益(如獲得榮譽稱號、晉升職位等)。所謂責權利相統一,是指在經濟法調整的每一具體社會經濟關系中,各經濟主體的義務(職責)、權利和利益內在相聯,不允許有責無權、有責無利或有權無責、有利無責;應當責字當先,以責定權,以責定利,責到權到,責到利生。

 

二、公司法修改中體現的經濟法原則

 

趙老師在《新舊公司法比較分析》以制度概況、分析比較、分析宗述三大塊來解讀新公司法。可以說該書通篇是圍繞公司法展開的,公司法中的重要制度都有論及。當然,趙老師是從商法角度來論述的。而我通過從課堂及課后的經濟法、公司法的學習,以經濟法角度對新公司進行的思考包括以下內容:

 

公司法是規定各種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以及其他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法律性質的界定上,公司法應屬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體法。公司本身是一種營利性的社團法人組織。股東組成公司或購買公司股份的目的也是為了使自己的財產增值。但隨著市場經濟發展,人們不再單純的只強調公司的意思自治、自由競爭。公司并不是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存活于經濟活動中的,隨著經濟發展,一味的“自由競爭”反而自己束縛了自己。沒有外界調控手段的干預,競爭逐漸走向了競爭的反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這時候就有了經濟法產生的必要。經濟法側重于整體利益、平衡協調、公平競爭、責權利效統一;公平、自由、效率、秩序統一;社會經濟效益與公共利益統一。有了經濟法的存在,民商法的價值理念才能得到充分發揮。可以說,經濟法調整是手段,民商法調整是目的。

 

所以,在民商法居于重要地位的公司法在保持其民商法法律屬性的基礎上,必不可少的必須體現一些經濟法的原則。這一點,在新公司法修改的過程中也尤為突出。本文只從幾個重要方面進行舉例探討:

 

(一)公司的社會責任

 

新《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新公司法將公司的義務一條提前,放在“總則”的開始部分,明確的規定公司有履行社會責任的義務。

 

公司之所以應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的重要前提就是公司經濟力量的不斷壯大。如今,公司對社會的影響已經滲透到了經濟、政治、社會生活各個領域。一旦公司做出在何處建造工廠、安排何種環保設備、生產何種產品、產品的價格如何、在產品中采取何種安全措施等決議時,將會對個人、社會和國家產生深遠的影響。而固守公司為股東追逐營利的特性,使有些公司濫用自己的經濟力量和對社會的影響力,并以犧牲社會利益,把應由公司、股東承擔的經濟成本轉嫁給社會來謀取私利,如無視對勞動力資源的保護,污染破壞環境,惡意收購等等。基于此,為避免公司濫用經濟力量,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理念被提出。

 

公司的社會責任就體現了經濟法原則中的平衡協調原則、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公司的社會責任強調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協調各利益主體的行為,公司的發展并不是其單一個體發展的問題,它還涉及到如上提到的社區、勞動者、社會環境等之間的利益協調問題。公司在享受各方主體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應該給這些主體付以回報,實現責權利效相統一。只有在這些相互關系處理恰當的基礎上,各行各業各公司之間再展開公平競爭才具有了現實意義。公司的社會責任是一個寬泛的概念,法律不可能窮盡其規定,而且也沒有這一必要。一個重視社會責任的公司必然會獲得好的社會信譽和社會評價,這些對公司的發展壯大是十分必要的。因而,現代公司越來越重視社會責任的履行,其形式有捐贈、環保活動等。新公司法明確提出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倡導公司履行社會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二)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

 

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可以說是新公司法修改中體現的一大亮點。這方面的法條有很多,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限制控股股東權利。如:表決權限制。新公司法第1623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新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2,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如新公司法75條關于股份回購權的規定;98條關于股東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決議、財務報告等的權利,并可以提出建議和質詢的規定;106條關于累積投票制的規定;152153條關于股東訴訟權利的規定;183條關于公司司法解散的規定等。

 

控股股東在行使控制權時,有著只注重自身利益,而忽視公司利益,中小股東利益的天然傾向。因而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屢見不鮮,如:排擠行為、欺詐行為、關聯交易、內幕交易、控制權交換、奪取公司有利機會等。造成的危害不僅有對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危害,還有對債權人和整個資本市場的危害。因此,新公司法對控股股東的行為課以特別的義務和責任、對中小股東的權利加以保障,是很有必要的。事物發展總是在矛盾的對立統一中進行的,如果矛盾雙方的地位相差懸殊,這種對立統一的機制反而失去了作用,最終會導致止步不前甚至后退。控股股東的權利有擴大的趨勢,中小股東權益有被忽視的趨勢,如果只依靠民商法上講究個體利益、意思自治、具體平等、形式正義來調整。兩極世界會發展成一極,最終導致一極也發展不起來。所以,經濟法中的平衡協調原則、責權利效統一原則在此時凸現作用。用法律機制來協調控制股東與中小股東利益平衡,對權力大的進行約束和限制,對權力小的進行補救和保障,最終實現平衡。同時,有權利必須有責任,不允許有責無權、有責無利或有權無責、有利無責。

 

(三)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調整

 

新公司法第218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新公司法擴大了外商投資企業中適用公司法的企業類型,將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也納入公司法調整。

 

我國改革開放初期的企業立法以所有制為立法框架,公司法頒布以后,由單一的企業所有制性質為線索的立法框架轉向以企業所有制性質及以企業產權結構和財產責任兩條線索并存進行企業立法的框架,這符合我國目前經濟發展及企業體制改革的客觀需要。現在,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依公司法規定程序設立的企業,無論其所有制性質如何,都歸公司法調整。為了貫徹國家對外國直接投資的方針和政策,對這類企業通過專門立法予以調整,這些立法雖然頒行于公司法之前,但是公司法頒布之后,仍然應當遵守作為公司制企業的基本法——公司法。從一定意義上來說,這體現了經濟法中的公平競爭原則。改革開放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也是引領中國在一體化進程中掌握主動權的正確發展途徑。為吸引外商投資,我國對外資企業有著諸多的優惠條件,但隨著我國民族產業的發展壯大,要求企業之間平等發展的要求呼聲日益高漲。我國法律自然對經濟發展要求有所體現,對不同所有制企業的競爭基礎進行協調,需要優惠的地方保留優惠,需要堅持平等地位的應堅持平等地位。在公司設立程序方面,應該堅持平等原則,無論其所有制性質如何,都歸公司法調整。因此,公司法還體現了公平競爭原則和平衡協調原則。

 

 

 

參考文獻:

 

《新舊公司法比較分析》主編:趙旭東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年版

 

《經濟法論文選萃》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4年版

 

《經濟法總論》史際春 鄧峰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