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月,為防止銀杏樹苗被盜,原告侯某、被告季某及其他三農戶共同協商輪流看護他們五戶的樹苗。在季某進行看護時,原告侯某的樹苗被盜,盜竊案一直未破,為此,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25000元。

 

如何認定本案“輪流看護”的性質,存在以下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五農戶為了彼此樹苗的安全,自愿結成利益共同體,構成個人合伙關系,季某在執行合伙事務時,因其過失造成其他合伙人的財產損失,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五農戶為了彼此樹苗的安全,自愿相互提供勞務,構成相互雇傭關系,季某在提供勞務時,因未盡到其看管職責,造成雇主財產損失,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該五農戶為了彼此樹苗的安全,共同協商相互提供委托,構成相互委托關系,季某履行受托事務時,因未盡到其看管職責,造成委托人財產損失,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此“輪流看護”行為不符合個人合伙的構成要件。個人合伙需各合伙人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從而形成共同的合伙財產,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對外承擔連帶責任。而在本案的“輪流看護”中,各家的財產(銀杏樹)仍歸各家所有,并沒有形成合伙財產,更不存在對外的責任承擔問題,因此不能認定構成合伙關系。

 

其次,此“輪流看護”行為也不符合雇傭關系的構成要件。在雇傭關系中,雇員為雇主提供勞務,并受雇主的控制、指揮和監督;雇主為雇員提供報酬,并對雇員提供的勞務情況進行控制、指揮和監督。在雇傭關系中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一般是有償的。而在本案中,各方在看護自家樹苗的同時按約定為其他四家看管樹苗,相互之間并不支付任何報酬,也不存在指揮、控制的關系,故不宜認定為雇傭關系。

 

第三,從委托關系的構成要件上看,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從本案看,五戶約定的“輪流看護”行為實際上就是任何一戶在看護自己樹木的同時,也受其他四戶的委托,負有看護他們的樹木的義務,從而形成了相互委托關系,此“輪流看護”行為符合委托關系的構成要件。在此相互委托關系條件下,該五戶在彼此履行自己的看護行為時,都因對方節約了時間,減少了彼此的勞動支出,實際上是有償的委托合同。

 

綜上,本案的“輪流看護”行為構成相互委托關系。季某在履行受托事務時,因其未盡到看管職責,造成委托人財產損失(樹木被盜),在無法確定侵權人的情況下,季某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待實際侵權人確定之后,其可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