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陳某與王某某分別出資40萬元和760萬元發起成立了某公司,公司經營范圍:制造銷售糧食低溫干燥機、農副產品干燥機、水分儀、在線水分檢測儀、電腦控制柜、熱風爐;銷售、安裝、調試糧食機械、農業機械;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售后服務。某公司于20061022日召開股東會,選舉王某某、陳某等人為某公司董事。20061023日某公司董事會聘任陳某為該公司總經理。20071018日,合肥山本機械有限公司(200712月該公司名稱變更為合肥秋田機械有限公司,公司經營范圍:糧食機械、農用機械、種子加工機械設備的銷售、安裝、調試與維修、干燥機的工程安裝、糧食生產設備工程安裝)股東會選舉陳某擔任該公司的監事。200992日,陳某(出資90萬元)與葉某某(出資10萬元)投資設立合肥麥稻之星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陳某為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90%,公司經營范圍:谷物干燥機的設計、研發、組裝、銷售并提供相關配套服務。2011年陳某將其在合肥麥稻之星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所占股權轉讓給婁某某(陳某配偶的母親),后婁某某成為合肥麥稻之星機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317日,陳某向被告某公司以及王某某郵寄了《關于要求提供會計賬簿及分配利潤的函》要求提供歷年度的會計財務報告、會計賬簿、原始憑證。某公司未作出答復,陳某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向陳某提供公司成立至今的會計賬簿、原始憑證、會計報告,供芮謀及其委托的財會人員查閱、復制。

 

本案爭議焦點:

 

1、陳某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范圍,是否包括會計報告、財務賬簿、原始憑證。

 

2、上述會計報告、財務賬簿、原始憑證是否可供陳某委托的財會人員查閱、復制。

 

3、陳某要求行使知情權的目的是否正當。

 

關于爭議焦點1,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股東知情權的范圍即為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及會計賬簿,原始會計憑證并不在范圍此之中。陳某訴請的查閱范圍是會計報告、財務賬簿、原始憑證,根據我國會計法的規定,上述三類財務資料具有不同內容,在會計法上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雖然會計法要求會計報告、財務賬簿和原始會計憑證必須相符合相互印證,但并不表示在股東知情權的層面上,股東有權查閱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就當然包括原始會計憑證。陳某訴請查閱、復制的原始會計憑證并不在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知情權范圍內。

 

關于爭議焦點2,股東權利是股東基于出資在法律上對公司享有的權利,股東知情權則是股東權利的一項。股東知情權在性質上并不是法定的身份和行為不可分離的權利,且因為大多數股東并不具有專業的財務知識,其查閱會計賬簿無法達到之情的目的,故原則上可以允許股東委托的專業人士輔助查閱,除非股東的委托具有不正當目的。本案中,陳某有權要求某公司向其以及其委托的財務人員提供知情權范圍內的相關會計資料。

 

關于爭議焦點3,公司法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但由于公司的財務賬簿的內容關系公司經營和運轉的事項,同時也關系到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法又對此項權利作出了限制,即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本案中,陳某系某公司的股東,亦曾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從20061022日其擔任該公司的董事,陳某在此期間又擔任了合肥山本機械有限公司的監事、投資設立了合肥麥稻之星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雖然陳某已將在該公司股權轉讓給案外人婁某某,但婁某某系陳某的配偶的母親,可認定該公司與陳某之間仍有利害關系)。上述二公司均與某公司營業范圍基本相同。陳某作為被告某公司的股東、董事,投資設立、參與其他公司經營同類業務,某公司有合理理由懷疑其要求查閱會計賬簿具有非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絕提供查閱。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泰州高新區法院作出如下判決:1、被告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陳某提供公司成立至今的會計報告供其查閱、復制(陳某可委托專業財務人員輔助查閱); 2、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賦予公司股東通過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有關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資料,以實現了解公司運營狀況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活動的權利,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向股東履行相關信息報告和披露的義務。但是股東行使知情權必須是為了維護自己正當的權利或為了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的利益,股東提出查閱的要求時應當懷有善意的、正當的意圖,否則公司可以拒絕查閱會計賬簿。

 

本案中,陳某要求查閱某公司的相關資料,第一,某公司有義務按法律的規定向其提供知情權范圍之內的材料(公司法未規定的,某公司可以拒絕向其提供);第二,某公司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陳某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懷有不正當目性,可能會侵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依法對此請求予以駁回。本案較為典型的體現了公司法在股東權利保護與公司利益保護中的平衡,限制了股東權利的濫用,維護了公司的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