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具有公信力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司法公信力包括司法對公眾的信用及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兩個維度。本文旨在從司法公信力的淵源、現(xiàn)狀、缺失原因分析等角度進行分析論證,從而提出樹立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可行性建議,構建民眾信賴之司法。

 

關鍵詞:司法公信力  司法權威  司法公正  法律信仰

 

司法具有公信力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如果司法不具有公信力,則不僅不能履行其在法治社會所應具有的職能,而且也不能樹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樹立司法的公信力是為了增強人們對司法的信仰,而這種信仰對建構社會法律秩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司法公信力概述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司法公信力是隨著法學家孟德斯鳩提出的”三權分立”學說的興起而出現(xiàn)的一個概念,是公信力在司法領域中的體現(xiàn)。它是一個雙重維度的概念,包括司法對公眾的信用及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兩個維度。從權力運行上看,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機關獲得公眾信任的資格和能力,具體包括司法權運行過程的程序公正,滿足當事人對其合法權利的預期以及適格的司法人員等因素。只有司法機關公正守信的履行其司法義務和責任,才能使公眾對其認可并產生司法信任。從公眾的心理因素上來看,司法公信力表現(xiàn)為公眾對司法權運行的主觀評價或價值判斷,它一方面體現(xiàn)為公眾對司法的認識、期望、信念等心理反映,公眾有崇尚司法的觀念,習慣于將糾紛提交給司法機關尋求公力救濟,另一方面體現(xiàn)為公眾對司法的服從和配合,公眾積極配合司法權的運行,自覺履行司法判決,使生效的司法裁判真正獲得了實效。綜上,司法公信力反映了司法權力與社會的關系,是”司法與公眾之間的動態(tài)、均衡的信任交往與相互評價”。[1]

 

(二)司法公信力的基本特征

 

第一,制度性。司法公信力的制度性是指司法過程中信任關系的形成有賴于其理性的制度設計,它是”信用概念從德性倫理到制度倫理的跨越”。[2]司法公信力是一種理性信用機制,它依靠的是其程序化的制度設計,對司法權的運行和司法人員執(zhí)法的明確規(guī)定和規(guī)制,從而使其獲得了一種形式上的公平。正如有學者所言,”一種非人格化的制度調控在一定意義上來說是人們迄今為止找到暫時的調控社會的最好方式?!盵3]只有高級的法律秩序才能為社會個體提供更多的自由選擇,保障社會的穩(wěn)定發(fā)展,司法公信力的制度性恰好提供了這種功能。

 

第二,資源性。司法只是人們尋求糾紛解決途徑之一,正如棚獺孝雄所言,”在歷史上存在的任何社會中,恐怕審判既不是實現(xiàn)權利的唯一場所,也不一定是實現(xiàn)權利的最有效方法。”[4]司法公信力使司法救濟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脫穎而出, 但它的形成和提升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個長期博弈的過程。司法公信力的資源性決定了

 

它的可貴性和稀缺性,我們必須明智運用司法公信力,不可浪費。

 

第三,效率性。正義與效率是司法公信力永遠追求的價值目標。司法一方面要維護正義和公理;另一方面要用最經濟高效的方式促成這種正義的達成,這才是司法正義的本質。但目前我國司法改革的力度還需加強,人們對司法制度正義價值的合理性期待還遠遠得不到滿足,如對案件當事人因司法執(zhí)法效率低下造成的損失,還未建立起相應的補救措施;也沒有以行政或法律手段對執(zhí)法效率低下的司法人員進行處罰。伯爾曼曾告誡我們說:”一種不可能喚起民眾對法律不可動搖的忠誠的東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眾普遍愿意遵從法律?”司法公信力的直接表現(xiàn)不僅在于司法的公平正義,而且還在于它在實現(xiàn)這一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時所體現(xiàn)的高效率。否則,這種公平與正義就是偽正義,不被社會所認可,也同樣是沒有公信力的。因此,提高司法效率,是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保證和前提。

 

二、中外司法公信力的歷史考察

 

(一)、中國古代司法公信力的歷史考察

 

封建時期的中國是行政權與司法權合二為一的。司法權從屬于行政權,司法公信力融合在對國家統(tǒng)治的服從上。在當時特定的社會結構下,司法公信力的維持依靠的是中央集權、宗法倫理的約束和社會對皇權的崇拜。作為治世、司法的基本原則,各朝統(tǒng)治階級均提倡”德主刑輔”的司法理念。司法審判中強調對證據的運用,限制刑訊逼供,設立回避制度、錄囚會審等制度來保障司法公正。西周的”五聽”、”五過”制度、死刑復奏制度、鞫讞分司制度、秋審、圓審等制度都從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防止濫殺無辜。

 

然而,封建社會的先天局限性決定了這些制度并不是無差別的適用于全體社會成員。封建特權階級犯罪享有”八議”、”官當”等法律優(yōu)待,這就注定了這個社會的司法制度不會受到公眾的信任和尊重。

 

(二)、西方國家司法公信力的歷史考察

 

當代西方國家法律制度健全,法治完善,司法具有強大的公信力。然而,西方國家完善的法律制度、強大的司法公信力也并非憑空產生的,也經歷了長期的實踐和斗爭。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提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盵5]真正實現(xiàn)”法律至上”則是以洛克提出”有限政府論”為確立標志。洛克認為國家要獲得在道義和法律上要求他人服從的資格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行使公權力,不得超越法律確定的權力界限,在法律權威面前不存在其他最高權力和特權。另外,開放的社會結構和商品經濟的迅猛發(fā)展也促使了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司法權以中立性和強制力規(guī)范市場行為,維持良好的市場秩序。

 

三、當代中國大陸司法公信力的現(xiàn)狀及缺失原因

 

(一)  當代中國大陸司法公信力的現(xiàn)狀

 

近年來,隨著大陸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進,各種新類型的社會問題、社會糾紛不斷涌現(xiàn),而司法機關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人們更多的把解決爭議的目光投向司法機關,尋求司法救濟,這是法治進程中令人鼓舞的進歩。但是,從社會實踐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臨挑戰(zhàn)。

 

第一,法官自我約束力不高。法官作為法律的實施者,其言行都關系著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在多數場合,法官就是法院形象的具體化,法官的個人素質都與裁判的公正與否息息相關,法官同時也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化。但是,大陸現(xiàn)有體制下的法官的情況卻不能令人滿意。當前大陸法院依然存在少數法官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現(xiàn)象,這使得社會公眾對其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即使這些問題只存在于極少數人和少數法院,但仍嚴重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損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

 

第二,司法裁判執(zhí)行力缺失。近年來大陸屢屢發(fā)生當事人拍賣判決書的情況無疑是對大陸司法公信力一次深刻的責問。司法判決的執(zhí)行是司法定紛止爭,維護勝訴方合法權益的價值實現(xiàn)。司法的威力在于執(zhí)行,司法裁判執(zhí)行的效果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標志。司法判決執(zhí)行力的缺失不僅損害了司法的權威,而且踐踏了”權利損害必有救濟”的現(xiàn)代法治原則,對公眾的司法信心造成沉重打擊。判決書拍賣的不只是判決,還是一個國家的司法公信力,拍賣的是公眾對司法的期待和信任。

 

第三,公眾對司法缺乏信任。中國傳統(tǒng)”政法合一”的國家治理方式仍舊荼毒著當代公眾的法律意識,雖然現(xiàn)在大陸司法權與行政權已經高度分離,司法權作為國家權力中重要的一支,獨立承擔著司法的任務,但是公眾對司法權、司法機關仍然有一些誤解?,F(xiàn)實生活中,發(fā)生糾紛的當事人首先想到的不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而是利用權力干預來”擺平”對方,不相信司法機關會公正地處理案件,也就是所謂的”打官司先要找關系,沒有關系吃官司”心理。[6]

 

(二)、大陸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正所謂”透過現(xiàn)象看本質”,我們對司法公信力的現(xiàn)狀己經基本了解,要想切實改變此現(xiàn)狀,就應該深層次挖掘問題背后所隱藏的原因,對癥下藥。

 

第一,司法權地方化、行政化。雖然大陸憲法所確定的”一府兩院”的概念賦予了司法權和行政權同等的權力地位,但由于大陸司法權的運行基礎一人、財、物都受控于行政權,政府在法官任免和考核上的話語權優(yōu)勢和對法院財政的控制造成司法權無法與行政權相抗衡,甚至有些時候在自身利益的驅使下要聽命于行政權的指揮,從而損害司法獨立。另外,上下級法院之間也存在行政化的情形。下級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向上級法院請示,上級法院亦不斷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發(fā)布命令,這違反了直接審理原則以及審級制度的內在要求,導致兩審終審制形同虛設,難以發(fā)揮其價值功能。在法院內部,合議庭依法審理案件,但在做出司法判決時,卻要先向院長、庭長等沒有參與審判的領導報告,由領導下指示后,才能依領導意愿作出相應判決,就出現(xiàn)了所謂的”判而不審,審而不判”的怪現(xiàn)象,這嚴重侵犯了獨立審判的原則,是對司法獨立制度的踐踏。

 

第二,法官隊伍素質良莠不齊。法律職業(yè)者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載體,與司法公信力的構建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其主要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家等,其中重中之重要數法官,正如大法官肖揚所言:”如果說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法官就是這道防線的守門人。”[7]然而大陸司法職業(yè)化特別是法官職業(yè)化還面臨著種種困境。法官職業(yè)準入資格較低,與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執(zhí)業(yè)前置”程序不同,大陸推行的是資格考試前置制,即只有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的具有本科學歷的人才能成為法官,但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并不代表就具備了法官專業(yè)素質,資格考試僅僅是對司法者的一種表面考核,具有的只是社會公示的效力,而非法官資格評價標準?;裟匪拐f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北M管《法官法》對法官職業(yè)準入提出了經驗要求,但1-3年的工作經驗要求顯然離成為一名法官所需要具備的司法經驗還差的很遠。當前大陸司法者在法律專業(yè)知識和審判經驗方面的缺陷,嚴重影響了大陸司法者職業(yè)化進程。司法腐敗行為的存在,毀滅了公眾對社會公正的最后一絲期望,打擊了公眾對社會的信心,嚴重挫傷了司法公信力。

 

第三,司法信仰的缺失及民眾法律意識的淡薄。法律信仰可以說是大陸法制現(xiàn)代化的精神驅動力,然而大陸社會法律信仰的缺失現(xiàn)狀卻令人堪憂,已經漸漸衍變成為司法改革和法制現(xiàn)代化進程的巨大阻隘。一些人受過去熟人社會人情運作觀念影響,一方面期望司法公正,一方面又托關系利用各種手段給司法機關施壓以求有利于自己的判決,而這種運作的結果必然具有很強的抵制性和擴張性,公眾對司法的態(tài)度陷入了一個惡性循環(huán)的怪圈。若放縱任其發(fā)展,則將極大傷害大陸司法的公正性、權威性,同時人們對司法理性的普遍信仰也會隨之消失怠盡。

 

四、樹立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措施和途徑

 

第一,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切實保證司法的公正公開。司法體制改革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出路。要進一步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大力推進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把法院體制改革的問題放在突出位置,深入研究一系列的問題,如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的可能性,更加科學合理地設置法院機構的問題。規(guī)范司法程序,保障程序公正,不公正的司法絕不可能會有公信力。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完全實現(xiàn)實體公正乃是難中之難,實體公正只能是有限公正,程序公正正好可以彌補實體公正可能存在的局限。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遜認為:”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自由的內在本質,如果可能的話,人們寧愿選擇通過公正的程序實施一項暴庚的實體法,也不愿意選擇通過不公正的程序實施一項較為寬容的實體法”。[8]應當牢固樹立程序意識,切實摒棄”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的觀念和做法。

 

第二,加強法官職業(yè)能力建設,提供自身素質?!彼痉寄苁且环N實踐理性,它無法通過講授的方法傳達,而必須依靠大量的實踐才能掌握?!盵9]”深厚的法學理論基礎,豐富的裁判經驗,高度熟悉法律規(guī)范以及縝密的邏輯分析能力是法官公正裁判的基本法律素質?!盵10]除此之外,”法官必須是負有技巧、能夠理解社會政策和掌握實踐理性知識的人?!盵11]只有如此,才能維持司法的優(yōu)良品質,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樹立。首先,提高法官選任標準。一個缺乏專業(yè)訓練和法律工作經驗的人是無法勝任法官一職的。因此,西方大多數國家都確立了較高的法官任職標準,雖然大陸《法官法》將法官選任標準提高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且具備本科學歷,但是不可否認這一標準還是明顯偏低,在大陸從事法律工作僅兩三年即可成為法官,而在國外成為法官則是法律工作者職業(yè)生涯的最終成就,他們一般在30歲以前很難獲得法官資格。筆者認為,大陸的法官制度應該提高對法官的選任標準,對法官法律工作經驗的要求更加嚴格。其次,完善法官保障制度,提供給法官豐厚的物質保障。法官也是普通人,并不是一些人所說的”被看作是超脫狹隘的自身利益的一切考慮的”。[12]法官不為生計操勞,抵御金錢等物質利益誘惑,才能保持其公正廉潔。國家更應該保障法官的物質生活水平,從而確保法官廉潔、公正審判,從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也是每個法治國家的寶貴經驗。最后,加強對法官的職業(yè)道德的教育。”雖有完美的保障審判獨立之制度,有徹底的法學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誘,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則反而以其法學知識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為虎附翼,助紂為虐,是以法學修養(yǎng)雖為切要,而品格修養(yǎng)尤為重要?!盵13]要求法官能夠保持自身獨立性,忠誠于法律,”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14]同時,加強對法官的貪污腐敗的警示教育,約束法官的行為,確保法官能夠清正廉潔。加強違背法官道德行為的懲罰力度,用強制手段根治法官腐敗現(xiàn)象。

 

第三,優(yōu)化司法外部環(huán)境,樹立司法權威。優(yōu)化司法外部環(huán)境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社會信任與司法公信力是一種相互促進的關系,建立社會信任,培養(yǎng)公眾理性司法觀,營造維護司法公信力的社會基礎和氛圍。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加快構建以系統(tǒng)信任為主的現(xiàn)代信任機制,培養(yǎng)公眾的法律信仰,增進公眾對司法系統(tǒng)的信賴。同時,我們要注意提升公眾自我解決糾紛的能力,避免司法萬能傾向及對訴權的濫用。此外,加大法律的宣傳力度,通過幵通博客、設置郵箱等方式與公眾的交流,提升公眾的法律意識,培養(yǎng)公眾尊重司法裁判的習慣,減少影響社會和諧的因素,最終讓公眾信任司法,自覺維護司法。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被內化為公眾守法的動力,在出現(xiàn)法律糾紛時選擇訴訟方式,并服從司法判決。”法治的實現(xiàn)并不僅僅是通過對作為法律主體的人的外在約束,相反而是通過人對內心法則的忠誠。”[15] 

 

 

 

 



[1] 關玫:《司法公信力初論-概念、類型與特征》,載《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5年第4期,第134頁。

[2] 關玫:《司法公信力初論-概念、類型與特征》,載《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5年第4期,第139頁。

[3] 孫發(fā):《司法權威的初步解讀-概念、分類、特征》,載《當代法學》2003年第9期,第7頁。

[4] [日本]棚獺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中國政法出版社1994年版,第207頁。

[5] 吳濤彭譯:《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19頁。

 

[6] 于慎鴻:《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分析》,載《河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2期。

[7] 肖楊:《人民法院改革的進程與展望》,載《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0年第3期,第5頁。

[8] 倪云:《司法公信力的構建》,載《法制與社會》2010年第9期,第120--121頁。

[9] 蘇力:《送法下鄉(xiāng)》,中國政法出版社2000年版,第256頁。

[10] [美國]德沃金:《法律帝國》,李長青譯,中國大百科全書1996年版,第361頁。

[11] 左衛(wèi)民、周長軍:《變遷與改革-法院制度現(xiàn)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頁。

[12] 潘大松等譯:《法律社會學導論》,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62頁。

[13] [臺灣]史尚寬:《憲法論叢》,榮太印書1973年版,第336頁。

[14]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6頁。

[15] 何勤華:《法治的追求-理念、路徑和模式的比較》,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