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廣泛借助社會資源,探索建立多方位的交通事故案件的聯動化解模式,化解矛盾糾紛,保障民生,2013112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全省法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情況新聞發布會。省高院新聞發言人王明新主持發布會并通報了相關情況。省高院民一庭夏正芳庭長、民一庭楊曉蓉副庭長參加發布會并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案件數量也大幅增加,交通事故案件已成為我省法院受理的第一大類民生案件。近年來,全省各級法院始終堅持公正司法、司法為民,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廣泛借助社會資源,探索建立交通事故案件的聯動化解模式,為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全省法院交通事故案件的基本情況及特點

  近年來全省交通事故案件增幅迅猛,始終保持高位運行態勢 2009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審案件74053件,2010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審案件90094件,同比上升21.66%2011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審案件 110637件,同比上升22.80%2012年全省法院新收110510件,同比基本持平。20131-10月全省法院新收93501 件,同比上升1.53%,占全省一審新收民事案件的14.98%。全省各級法院牢牢把握執法辦案第一要務,妥善化解了大量的交通事故糾紛,2009年至201310月,全省各級法院共計審結一審交通事故案件465738件。

  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有以下特點:

  1、案件訴訟標的較大,矛盾容易激化。交通事故往往容易造成車毀人亡,財產、人身損失巨大,原告起訴索賠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賠償數額較大。2009年至201310月,全省法院審結一審交通事故案件465738件涉及的案件標的達295億多元,案均標的6.3萬元。20131-10月,全省法院審結80645件一審案件,案均標的達到7.47萬元。一些案件賠償數額甚至達到數百萬元。在涉及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一方面承受身體致殘或者失去親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因搶救治療背負巨額的債務,而肇事者的賠償往往難以到位,當事人情緒激動,矛盾容易激化。

  2、案件審理難度較大,辦案周期長。交通事故案件往往參加訴訟的主體較多,部分案件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一些案件不僅涉及駕駛員、車主、保險公司,還涉及到車輛是否有掛靠單位以及車輛發生多次買賣、車輛出借、出租等法律關系,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難度較大。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肇事的外地車輛占了一定的比例,人民法院送達較為困難,往往需要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同時,此類案件大多涉及到傷殘鑒定,無形之中延長了審理的周期。

  3、案件調撤率上升,上訴率下降。近年來,全省法院高度重視交通事故的調解工作,不斷完善聯動化解機制,調解撤訴率上升明顯,從全省法院一審交通事故案件的調解撤訴率情況來看,從2009年的59.04%上升到2012年的77.83% ,略高于同期婚姻家庭、民間借貸案件調撤率。從各中級法院審理的二審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看,近年來由于相關法律的陸續出臺,中級法院業務指導的加強,全省執法尺度進一步統一,交通事故案件上訴率呈現下降趨勢,以南京地區為例,2010年至2012年交通事故案件二審案件收案數分別為:571件、489件、450件,上訴率分別為:5.59%3.64%3.23%,呈下降趨勢。

  4、案件自動履行率高,執行到位率低。案件自動履行率高和執行到位率低的兩極分化明顯,凡機動車參加保險的,在判決后保險公司除上訴外均能自覺履行;但一旦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特別是沒有保險的及外地被告人案件執行到位率低。以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為例,判決后自動履行的約71%;執行到位率為47%,低于民事案件平均執行到位率。

  二、交通事故案件聯動化解機制的主要做法

  面對交通事故案件高發、易發的態勢,人民群眾迫切要求對快速解決糾紛、依法獲得賠償。為此,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積極主動地與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保險監管部門溝通協調,不斷加強合作,形成了當事人自行和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訴訟調解四位一體的交通事故案件聯動化解工作新格局,探索出了一條便利、有效、低成本化解交通事故糾紛的新路子。

  一是建立聯動化解機制,全面推廣運行。省法院、省公安廳、江蘇保監局先后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調解和構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聯動處理機制的意見》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在全省法院與公安交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保險行業協會之間建立起交通事故聯動化解機制。省法院民一庭與省公安廳交管局、江蘇省保監局等相關部門多次召開工作例會,研究解決聯動化解機制中存在的問題。2011年,省法院召開現場會,推廣部分法院聯動化解處理機制的經驗。各地法院積極參與,迅速在全省范圍內建立起訴調、訴警、訴保對接工作機制以及委托協助調解、邀請調解為載體的全面聯動化解工作機制,為妥善化解交通事故糾紛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是設立專門巡回法庭,搭建聯動化解平臺。早在2005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之初,省法院與省公安廳聯合下發了《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要求基層人民法院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通過合署辦公的形式,共享信息資源與硬件設施,形成快速聯動化解機制。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為人民群眾處理交通事故提供一站式服務,受到人民群眾的普遍歡迎,提升了訴訟調解與公安行政調解的成效。截至2013年,全省法院共設立107家交通事故巡回法庭。2012年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共受理45632件交通事故案件,占全省法院受理一審交通事故案件數的41.29%,其中調解、撤訴36337件,調解撤訴率達到79.63%。在各地法院的推動下,很多保險公司直接進駐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現場辦公,積極參與交警行政調解、訴前人民調解和法院訴訟調解,使保險公司參與賠償糾紛處理從訴訟階段拓展到訴前與訴中全過程,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是加強協作配合,實現調解聯動。對進入交警處理程序的糾紛,先由交警發揮行政調解職能,主持當事人調解;交警調解不成的案件,積極引導當事人委托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對于人民調解工作室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確認或者出具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及時依法確認、出具調解書。在此過程中,駐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法官注重強化對交警調解和人民調解的指導,促進交警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的程序、內容進一步規范,使大量交通事故糾紛在訴前得到調解解決。如2012年江蘇各類交通事故發案數達到128萬余起,而全省法院一審收案數僅為110510件,占交通事故發案數的8.63%。同時公安交警部門、人民調解工作室對于調解未成的案件,及時通報人民法院,使人民法院在處理上述案件時更加具有針對性。法院注重發揮保險公司參與案件調解的作用,通過向保險公司發送調解協議或者通知相關保險公司核定賠償保險責任金額等形式,積極協調保險公司參與調解,最大限度實現當事人的權利。

  四是統一執法尺度,強化依法調解。聯動化解機制建立過程中,全省各級法院加強與公安交警部門、保險行業協會的溝通協調,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責任認定、賠償標準、費用的審核標準等方面達成共識。省法院先后制定出臺了《侵權案件審理指南》、《保險案件審理指南》,開展了《侵權責任法》重點課題的調研,統一了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執法尺度。

  三、交通事故聯動化解機制的成效

  交通事故聯動化解機制的構建扭轉了以往案件審理周期較長、程序繁瑣、調解率低、當事人理賠困難等不利局面,為交通事故案件處理提供了一條快車道,使大批案件短時間內得到有效處理,實現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一是一站式服務使交通事故的處理更加專業、便利。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一般設置在公安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處理中心,設置專門的審判法庭、調解室和辦公室,并配備遠程立案系統、電子簽章系統等硬件設施,選派能力強的審判人員長駐辦公,專門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前往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處理交通事故,可以完成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勘察、保全、先予執行、責任認定、訴前調解以及訴訟案件的立案、審理、法律文書的制作、送達、執行,為當事人處理交通事故提供了一站式服務,大大減輕了當事人在時間、精力、財力上的耗費,減少了當事人的往來奔波。

  二是交通事故案件的審判質效不斷提升。2012年,全省法院審結一審交通事故案件110458件,其中調解、撤訴85967件,調解撤訴率達到 77.83%。特別是近兩年來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迅猛增長的勢頭得到有效緩解,部分法院甚至出現小幅下降的局面,目前全省法院交通事故案件初步形成了調解撤訴率高、服判息訴高、自動履行率高和案件平均審理天數低的態勢。

  三是與公安、司法、保險監管等部門的工作銜接更加緊密。通過聯動化解機制的建立,法院和公安、司法、保險監管部門的聯系更加緊密,對交通事故案件形成了齊抓共管的局面,源頭治理的成效進一步顯現。2012年,江蘇公安交警部門調解交通事故糾紛60余萬件,駐交警部門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交通事故糾紛20余萬件,交通事故理賠服務中心處理交通事故糾紛30余萬件,充分發揮訴前調解受理案件靈活、成本低、周期短的優勢,有效實現了大量交通事故案件在訴前得以化解,進一步緩解了公安交警部門、人民法院的工作壓力。特別對一些重大交通事故,通過人民法院訴前參與協調的方式,為交警部門、人民調解工作室及時有效地處理事故提供有力的支持,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四是保險公司的出庭率和主動理賠率明顯提高。全省推行交通事故聯動化解機制以來,保險行業協會以及各大保險公司積極配合,徹底改變了保險公司出庭率低、拒賠率高的現象。同時保險公司參與訴前調解、訴訟調解的積極性明顯提高,使更多的糾紛在訴前得到化解,交通事故理賠機制更加通暢。

  四、預防和化解交通事故糾紛的建議

  要從根本上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僅僅依靠訴訟這種事后救濟的手段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多措并舉,多管齊下,增強全社會的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從源頭上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減少交通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帶來的危害。

  一是廣大群眾要增強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從我們審理的案例發現,當前交通事故頻發的原因與社會大眾交通安全意識淡薄、無視交通規則有很大關系。如行人橫穿馬路、闖紅燈、橫跨護欄,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搶道先行,機動車超速、超載、疲勞駕駛、酒后駕駛等現象屢見不鮮,大大增加了發生交通事故的幾率。為此,要在全社會進一步普及交通安全知識,增強廣大人民群眾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培養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的習慣,杜絕出現中國式的違章行為。

  二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要增強法律責任意識,妥善管理機動車輛。在現實生活中,因出租、出借等原因,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與其使用人分離的形態較為常見。從司法實踐中審理的案例來看,往往涉及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與借用人、承租人、雇傭人等多方人員如何分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其中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為其自身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的也比比皆是。由于機動車使用不當將會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因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將機動車交予他人使用時,要對他人是否具備駕駛資格、是否適合駕駛等進行認真審核,特別要審核他人是否具有駕駛資格或者飲酒、吸毒以及有不宜駕駛的嚴重疾病等情況,以免因自己對機動車管理不善引發交通事故。

  三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要增強保險意識,積極履行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建立與推廣機動車交強險與商業保險制度是世界其他國家治理交通事故的一條成功經驗,既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分散機動車駕駛人的風險。《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均規定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義務。但是我們在審理案件中發現部分機動車特別是一些事故率高的摩托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了貪圖小利,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仍然未投保交強險,一旦發生事故,作為投保義務人應當依法承擔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責任,與1000元左右的交強險費用相比,往往是得不償失。對此我們建議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要依法投保交強險,相關行政部門也要加大未投保車輛上路行駛的懲治力度。另外,作為被保險人或者駕駛人要知悉機動車商業三者險的免責條款,如對于機動車駕駛人肇事逃逸等嚴重違章行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部分肇事者存在僥幸心理,肇事后逃逸,結果導致商業險免責,給自己造成了更大的損失。當然保險公司也要制定合理的免責條款,同時在投保人投保時要履行說明義務,以免因未履行說明義務導致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四是交通事故當事人要增強證據意識,依法維護自身權利。交通事故發生后,現場的證據對于確定各方的賠償責任至關重要。我們在審理案件中發現,部分肇事人以及受害人,證據意識淡薄,均不注意保護事故現場、收集事故發生以及造成損害的證據材料,在證據材料的缺失下,雙方往往各執一詞,致使交警在事故責任認定或法院在確定賠償責任時左右為難。特別是在一些鄉鎮道路、農村道路,監控錄像設備相對較少,這也是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一個主要原因。因此,廣大群眾應當增強依法有效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無論是肇事者還是受害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都應當具有證據意識,及時有效保護或拍照固定事故現場,在等待交警處理之前,觀察是否有目擊證人,在交警詢問過程中,客觀真實地陳述個人意見,有效協助交警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明確各自責任。

  五是保險公司要增強參與訴訟和調解的意識,確保保險賠付渠道暢通。當前保險市場秩序在逐步規范,但是個別保險公司仍存在運營誠信缺失、管理不規范、免責條款不合法、理賠機制不順暢的現象,有的保險公司一審不積極答辯、不參與庭審,被判決承擔賠償責任后卻又提出上訴,這給二審法院審理帶來難度,拉長了訴訟程序,浪費了司法資源,也不利于其自身權益維護。建議各保險公司要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體制,積極參與交通事故案件的訴訟和調解,有效改變保險公司拒絕調解或者盲目上訴的現象。

  六是繼續加大對酒駕的懲治力度,切實減少酒駕危害。當前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已經規定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追究駕駛人的刑事責任,醉酒駕駛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犯罪。盡管如此,從人民法院審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來看,酒駕仍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由于酒后駕駛往往是機動車商業保險的免責條款,肇事者自身往往難以賠償到位,酒駕造成的危害后果難以得到彌補,當事人之間矛盾也容易激化。因此建議相關部門要繼續保持對酒駕的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酒駕的違法行為。同時廣大群眾也要增強杜絕酒駕的意識,切實做到飲酒不開車,開車不飲酒。

  七是加強對電動車的管理整治,努力壓降電動車事故比例。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作為一種新型代步工具,保有量迅猛增加,但此類車輛在方便群眾生活的同時也帶來了極大的交通安全隱患,特別是一些廠家生產、銷售超過20公里/小時國家標準的車輛,有的車主自行剪去限速器,這種車輛車速快、沖擊力大、制動和安全性差,不僅極易引發交通事故,而且往往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從人民法院審理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件來看,電動車已經成為存在交通事故安全隱患的又一馬路殺手,由此導致的案件也逐年增加。而且由于電動車目前還無法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后侵權人往往賠付能力差,此類案件調解難、執行難的問題相當突出。因此建議相關部門要加大對超標電動車的查處力度,從電動車的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加強監管,有效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同時,廣大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也要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不購買超標電動車違法上路,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并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八是擴大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適用范圍,建立健全救助機制。我省2011年啟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后,使大量無法通過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得到賠償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了及時搶救或適當補助。但該基金的救助范圍主要是針對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進行墊付,使用條件仍較為嚴格,建議進一步探索擴大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適用范圍、增加救助基金的數額,充分發揮基金的社會保障功能,實現應救盡救。同時,救助基金墊付相關費用后,可以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使基金運作形成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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