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月某天下班時分,原告陳某駕駛自己的小轎車等候紅燈時,被被告馬某駕駛的小轎車追尾,造成兩車相撞、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馬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不負責任。后陳某的車輛被送至4S店,經馬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定損后進行了相應修理,由馬某支付了全部修理費用11000元。20129月陳某后訴至法院,主張車輛貶損價值15000元。

 

原告陳某訴稱,其以76000元購買的小轎車不到一年,因欲更換新車故于事故發生前已經至二手車市場詢價,事故發生后雖經修理,但二手車交易市場給出的價格已低于事故發生前15000元。原告認為,雖經過修理,但4S店的焊接水平等不可能達到原廠標準,故車輛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標準均不能達到出廠標準,進行車輛交易時也因為發生事故降低了交易價值,所以要求被告馬某賠償該部分貶損價值15000元。若被告對貶損價值有異議,則申請法院委托相關部門進行鑒定。

 

被告馬某辯稱,事故發生后車輛已被送至4S店進行修理,4S店作為專業的維修部門,有能力和技術修好受損車輛,故不存在安全隱患和使用性能的降低。汽車屬于消耗品,一經使用便會折舊、貶值。原告將車輛從4S店提走后使用了半年才至法院起訴,這半年時間原告使用車輛的情況不得而知,不能確定貶損價值。原告稱進行二手車交易也不能提供任何證據,故不同意承擔貶損價值。

 

經庭審質證,在承辦法官的釋明下原告明確指出,因汽車后樅梁和發動機部位受損,故認為使用性能和安全標準受到嚴重影響。對照維修清單上顯示的修理項目及各項費用構成,承辦法官發現,整個維修費用為11000元,而后樅梁和發動機兩項的修理費為3000余元,占總費用的三分之一不到,另有檢測、噴漆、貼膜等多個維修項目及人工費用,據此判斷發動機及樅梁受損情況并不嚴重,不足以影響車輛的使用及安全性能,經維修車輛外觀如同新車,并未造成受損車輛的價值貶損,故對原告的鑒定申請未予準許。后經承辦法官主持調解,被告自愿補償原告1000元,本案糾紛一次性解決。

 

關于車輛貶損價值能否支持,理論界及實務界向來爭論不一。支持者認為:受損的車輛雖經過修理,但絕不可能達到受損前的狀況,損害及貶值的情況客觀存在,因此侵害行為人就應當承擔該部分貶損價值。反對者認為:一、對車輛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而言,車輛的主要功能是滿足自身的使用需求,在事故車輛修復好完全可以進行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該車的使用價值并不存在貶損。車輛貶損價值,究其實質屬于交易貶值的損失,在車輛沒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張對其進行賠償,缺乏事實依據。二、主張車輛貶損價值目前尚無法律依據。《物權法》37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根據侵權的補償原則,財產損害以實際發生為準,即損害多少補償多少,一般以直接損失為限,而貶損價值不屬于直接損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也未明確規定車輛貶損價值。三、實踐操作中如何認定貶損價值非常困難,目前尚無統一的鑒定操作規程。

 

承辦人認為,針對主張車輛貶損價值的案件,應結合具體案情作出判斷,主要考慮的因素有:1、車輛品牌、購買時間及使用情況。因汽車屬于消耗品,一經使用即會折舊、損耗,汽車將來的交易價值也因此受影響。越是高端品牌、購買時間越短、行駛里程越少、保養越好的車,受損后貶值的幅度也越大。2、受損部位及維修費用。主張貶損價值一般以影響汽車的安全及使用性能為由,若發動機這樣的汽車心臟部位受損,其嚴重程度勢必關乎著汽車的價值。因此審理案件時,對照維修機構出具的維修清單,確定受損部位及維修項目,結合該些部位維修費用占總維修項目、費用的比例判斷損壞程度。3、向二手車市場了解車輛交易考慮的因素及價格確定方法。因尚無統一的鑒定操作規程,車輛貶損價值難以確定,可以通過市場詢價作為判定的參考。